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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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

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大环发[2010]13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6.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大环发【2010】13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与省环保厅近日将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了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要求,拟对市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系统实行政府运行管理模式,即:由政府出资委托有运行资质的单位运行,并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管的管理方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凡目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运行的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在实施政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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