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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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虚作假或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未审慎查清情况,作出错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已批准内容需要变更或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应当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天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解散;
(二)主管部门决定解散;
(三)原定职责任务消失;
(四)机构属性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
(六)依据章程(协议)设立的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时间:2004-12-03 13:17:09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总是请及时向
省wk.baidu.com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应当申请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查证核实后,直接行文撤销。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经批准后,还应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相应办理设立、变更、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审批权限,其中:
(一)省级相当厅级(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省级各部门相当处级和单独建制的科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地市级相当处级(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相当科级(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经县(市、区)委、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它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
设立自然科学研究、学校、文化、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等机构,需分别报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资质和资格审核意见后,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下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联合设立事业单位的,需先经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坚持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方向,遵循统筹兼顾、精简效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办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筹备主体负责办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申请事宜。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办公地点、基建设施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拟设机构有关的依据、证明等。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立审批的内容: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等级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抄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审批。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需;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或挂靠)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有适宜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机构等处罚:
(一)在申请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中作假欺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变更批准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水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二)未审慎查清情况,作出错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已批准内容需要变更或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应当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天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解散;
(二)主管部门决定解散;
(三)原定职责任务消失;
(四)机构属性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
(六)依据章程(协议)设立的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时间:2004-12-03 13:17:09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总是请及时向
省wk.baidu.com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应当申请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查证核实后,直接行文撤销。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经批准后,还应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相应办理设立、变更、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审批权限,其中:
(一)省级相当厅级(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省级各部门相当处级和单独建制的科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地市级相当处级(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相当科级(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经县(市、区)委、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它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
设立自然科学研究、学校、文化、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等机构,需分别报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资质和资格审核意见后,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下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联合设立事业单位的,需先经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坚持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方向,遵循统筹兼顾、精简效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办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筹备主体负责办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申请事宜。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办公地点、基建设施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拟设机构有关的依据、证明等。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立审批的内容: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等级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抄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审批。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需;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或挂靠)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有适宜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机构等处罚:
(一)在申请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中作假欺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变更批准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水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