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91 精品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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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市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住户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提供安全、文明、有序、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青岛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组织、协调和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
(二)全体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三)组织居民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装修、停车等事宜。
(四)审核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五)就小区建设、环境卫生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备按照履行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青岛社区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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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物业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物业项目。
三、物业管理机构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负责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物业服务人员:受物业管理企业委托,负责物业项目的具体服务工作。
四、物业管理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2.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绿化、保洁、保安等物业服务。
3. 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交通、噪音等公共秩序的维护。
4. 物业区域内房屋租赁、装修、维修、改造等管理。
5. 物业区域内停车管理、车辆通行管理等交通管理。
6. 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筹备、选举、工作管理等。
7. 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五、物业管理职责1. 业主委员会:(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4)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物业管理企业:(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
(2)定期检查、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做好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保洁、保安等物业服务。
(4)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3. 物业服务人员:(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
六、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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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青岛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的程序和目标。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维修、保养等。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咨询、投诉处理等。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素质。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享有物业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2.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3. 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4.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的乱收费行为。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维护物业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2.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给予答复和解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结语《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青岛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青岛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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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相关利益方组成。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和修缮。
2. 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3.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
4. 交通秩序维护。
5.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
2. 费用收取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3.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五、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2.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3. 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不得妨碍物业管理人员的正常服务。
六、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确保物业管理质量。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 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劝阻和教育。
2. 对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记录在案。
3. 对于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物业管理制度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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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以维护、保护、改善房屋及其共有部位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行为的途径与手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办公楼宇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物业管理的场所。
第四条物业权和物业管理的适用法律:物业权的确立、变更和消除适用《物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内容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居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物业管理行业标准成立,并依法依规进行注册。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职责:物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资源的管理和维护、业主意见的采纳和解决、日常安全检查和防火设施维护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好以下义务:提供安全、有序的物业服务;组织定期例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权益的保障:物业服务机构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公正地进行物业收费;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设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在使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内的管理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和安全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维护;小区门禁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等。
第十一条业委会的设立和职责:业委会是居民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助解决业主的问题和纠纷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物业管理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部门、居民委员会等,监督范围包括物业费用收取、物业服务质量等。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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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和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能够自行管理物业,也能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且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于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俩个之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享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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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b2c3db8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f.png)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5.1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6.2 业主应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管理需要。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af49753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50.png)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法规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主、诚信经营、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本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履行业主大会的决策,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政府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主要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物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物业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一条政府监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违反本法规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法规的解释权归青岛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以上是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推动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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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青岛市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提质增效。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及注释,如无特别说明,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注册与管理】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并随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服务能力及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监控、环境维护、设备维修等。
第七条【费用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所有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公示并严格按照合同金额收取。
第八条【物业服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物业所有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等。
第十条【参与管理】物业所有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物业所有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等。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设施更新第十二条【维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对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请求。
第十三条【设施更新】物业所有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青岛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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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细则一、公共设施维护和保养1、定期检查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施、水电设备等,确保正常运转,及时修理损坏部件。
2、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维修等工作,保证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对小区院落、绿化带等地方定期进行修剪、清理和美化,保持整洁和美观。
4、对小区内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
5、保养、维修小区门牌、指示牌、路灯等标识设施,以确保业主和访客能够清楚方便的找到目的地。
二、保安管理1、提供24小时安保巡逻服务,确保小区安全。
2、对入住小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和查验,确保无陌生人进入小区。
3、停车场设有专门的保安进行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4、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场等重要场所设有监控摄像头,确保安全。
5、协助居民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卫生管理1、小区定期进行消杀工作,特别是对小区内的垃圾站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垃圾袋。
2、对小区内的公共厕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证卫生。
3、对小区内的厨余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有序投放到专用垃圾桶。
4、小区内定期举办环境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5、对小区内的绿化带进行精心管理,保持绿化带的美观,并对有病虫害的植物进行防治。
四、绿化管理1、对小区内的绿化带进行规范管理,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
2、对小区内的花坛进行管理,定期更换花卉,保持花坛的色彩艳丽。
3、定期修剪树木,清理杂草和枯叶,保持园区的整洁。
4、对小区内的草坪进行修整,保持草坪的平整和清洁。
五、社区活动管理1、组织小区居民定期开展各种社区活动,如文化演出、体育比赛、庭院聚会等。
2、定期组织社区义工活动,让居民参与到小区管理中,增强他们的社区归属感。
3、开展儿童活动,如儿童绘画比赛、儿童运动会等,丰富小区居民的业余生活。
4、定期举办环保宣传活动,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青岛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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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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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更新:2018-11-15 10:56:42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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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公共区域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便利、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以满足业主居住、生活和使用需要为宗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安全防范、维修保养、绿化管理、垃圾清运、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三章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第九条物业设施设备包括房屋建筑结构、电力供应系统、水暖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发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维修,并及时通知业主。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保养和维修自有的内部设施设备,如电器设备、管道等。
第四章公共区域维护第十三条公共区域包括小区道路、花坛、公园、门卫室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保证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占用、破坏公共区域,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共区域的损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系统,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业主通报相关安全事项。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日清扫小区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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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4、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机制,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并履行,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经过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审议。
第十条物业费收费应当事先向业主公告,并明确收费标准、周期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费使用应当用于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提供安全、便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依法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并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求助,并予以回复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因过失或故意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为物业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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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市场调节、政府指导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是多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便于物业管理;(二)有利于业主自治;(三)尊重业主意愿。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表决通过后,报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达到法定人数;(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的过半数业主提出;(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四)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汇编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c3006c8767ec102de3bd890b.png)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7月7日青政办发〔199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ﻭ《办法》发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ﻭ(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ﻭ(二)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三)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ﻭ(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ﻭ(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ﻭ(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cdee13b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15.png)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给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第五条管委会的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二负责接收按规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四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五负责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六确定住宅小区内管理服务内容;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的综合性服务;物业管理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法人;第七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将住宅小区内的下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纳入管理范围:一公有房产、公有房产与私有房产毗连部分的维修管理;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三绿地和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五部分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六其他;第八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将前条所列有关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理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对托管理的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再直接进行管理,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单位需改变其接受托管理的设施的现状或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批准;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行有偿服务:一为单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扫楼道及道路,代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治安保卫等公共服务;二为单位、居民看管车辆、粉刷楼宇、维修楼内公共照明设施和水电设施等专项服务;三为单位、居民代管房屋、车辆及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务等待约服务;四单位和居民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音乐会使用时,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一小区规划图;二竣工总平面图;三单位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四地下管网竣工图;五房屋分配方案;六其他;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项目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巾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合理使用;第十三条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和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商业网点房,属国有直管房产,应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由管委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应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对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房产,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向物业管理单位划拨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划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属私有房屋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公有部位的修缮管理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步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管委会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专项和特约等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物价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单位和居民入诠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小区入住合约;已入住小区未签订小区入住合约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补签小区入住合约;第十八条入住小区的单位和居民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附落伤人;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嗽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然、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七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八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九不得开办污染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十居民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和单位、个人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地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到有关管理部门输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乱设摊点;十一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管理服务的实际内容,建立健全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住宅小区住户手册、住宅小区管理项目和标准等,方便居民,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第二十条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规定的,对方均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约规定,未给住宅小区单位或居民提供相应服务或造成损失的,管委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履行合同、予以补偿或赔偿;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违反合约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提请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请客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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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给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
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
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第五条管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二)负责接收按规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
(四)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
(五)负责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确定住宅小区内管理服务内容。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的综合性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将住宅小区内的下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一)公有房产、公有房产与私有房产毗连部分的维修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三)绿地和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
(五)部分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六)其他。
第八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将前条所列有关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理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对托管理的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再直接进行管理,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需改变其接受托管理的设施的现状或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批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行有偿服务:
(一)为单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扫楼道及道路,代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治安保卫等公共服务;
(二)为单位、居民看管车辆、粉刷楼宇、维修楼内公共照明设施和水电设施等专项服务;
(三)为单位、居民代管房屋、车辆及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务等待约服务;
(四)单位和居民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音乐会使用时,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小区规划图;
(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项目)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
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巾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和住宅总建筑面积0.5%的商业网点房,属国有直管房产,应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管委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应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对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房产,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向物业管理单位划拨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划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属私有房屋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公有部位的修缮管理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步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
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管委会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专项和特约等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物价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单位和居民入诠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小区入住合约;已入住小区未签订小区入住合约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补签小区入住合约。
第十八条入住小区的单位和居民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附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嗽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然、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
(八)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九)不得开办污染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十)居民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和单位、个人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地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到有关管理部门输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管理服务的实际内容,建立健全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住宅小区住户手册、住宅小区管理项目和标准等,方便居民,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规定的,对方均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约规定,未给住宅小区单位或居民提供相应服务或造成损失的,管委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履行合同、予以补偿或赔偿。
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违反合约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提请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请客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