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扩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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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沉管夯扩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ZHSC-HT 005

发包方:衡阳市水厂项目部

承包方: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夯扩桩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净水厂工程沉管夯扩桩基础工程

2、工程地点:衡阳市珠晖区

3、设计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4、勘察单位: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设计院

5、合同金额:暂定65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完成发包人所提供设计图纸(以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综合楼、配电间、传达室、送水泵房建筑与结构设计图纸及变更为准)所包含的直径400MM夯扩桩工程,沉管夯扩灌注桩完成桩径为400mm,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为650kN,夯扩参数:第一次投料高度H=3000mm,夯扩头平均直径D=650mm。外管上拔高度不得超过h=800mm;沉管灌注桩完成桩径为400mm,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为650kN。持力层采用强风化岩层,贯入度控制在30MM/每10锤。

2、基桩施工前应先施工试验桩以确定桩的实际承载力,并取得符合实际承载力,并取得符合实际的夯扩参数,单个建构筑物试验桩数为3根(暂定试桩不少于1个建构筑物),试验桩位置设计现场确定,如果试验结果与设计不符,应该通知设计方做相应修改。

3、发包人提供的变更通知单关于夯扩桩数量的减少或增加或者位置变化均包括在承包范围内。

4、按本项目图纸内容的夯扩桩桩基施工任务全部承包给承包方,包括桩基施工设备进出场、二次转运安装、成孔、扩底、钢筋绑扎与焊接、混凝土浇灌、各种原材料的送检试验等所有夯扩桩工程的施工内容。

5、桩基检测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利用长期在衡阳本地施工的优势负责配合和协调检测职能部门关系,确保桩基检测合格。

6、桩基验收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负责配合协调,验收后7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

7、发包方提供测量放点,桩基定位由承包方负责,打桩前报发包方校核。如果承包方不按发包方放线点施工,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包试验、包验收通过。

四、合同工期及夯扩桩机械

1、合同工期30天

2、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承包方完成原材料及砼配合比试验,取得相应报告后机械进场。

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可签证顺延,其他概不顺延。

五、质量标准及控制

1、桩径、桩端持力层、入岩深度、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贯入度以及扩底直径必须达到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桩基钢筋笼主筋及其长度、箍筋以及加劲箍筋要求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定位放线、图纸施工。如果桩身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进行钢材、砂、石、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选定和送检,根据原材料送检合格的报告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砼配合比报告,并严格按砼配合比施工。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督促和检查。

4、质量控制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

5、桩基施工及验收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6、对于隐蔽工程,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

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但如施工期间发包人或监理未按书面通知的时间到场验收,承包方可视为已通过验收,直接进入下步工序。

7、承包方所施工夯扩桩质量必须达到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

8、如发现承包方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达标,因此造成延误工期,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予人民币1000元/天逾期违约金,如逾期完工七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由承包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一切经济损失。

六、发包方负责内容

1、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

2、负责提供测量放线。

3、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场地平整压实,砂石料进场道路修筑,承包方配合。

4、负责提供水电至施工建筑物中心50米范围内,发包方装电表,承包方电费在验工计价款中扣除,电费按1元/度计取。

5、负责现场逐根桩签认施工实际桩长,并留底作为结算依据。

6、负责整体施工组织计划安排。

7、负责监理、业主关系协调工作。

8、负责工地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9、负责对承包方现场工点、生活场所实行监督管理。

10、负责监督承包方工人工资的发放,或有权代承包方发放工资,并从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七、承包方负责内容

1、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打桩方案及计划,报发包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2、负责施工人员及设备进退场和自身所有人员管理等一切费用,负责自身人员、设备、材料安全和保险。

3、负责施工用机械、施工工具及操作人员指挥,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负责实施自身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等具体工程项目。承包方在施工

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组织施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承包方全权负责。负责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若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将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在打桩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组织计划及安全管理,无论什么情况,均需免除由于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现场周边的人员、财产等遭受任何伤害或损失,并免除发包方因为承包方施工而遭受第三方的任何投诉或索赔(该类投诉或索赔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或处以不低于上述损失金额的罚款)。

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图纸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及具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的合格证,有关出厂检测资料及质量合格证书齐全(钢材必须为大厂品牌,开工前必须报业主确认)。按国家现行规定需进行二次检测的必须在进场后监理、业主见证取样复检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认可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6、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桩基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或重新打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包人夯扩桩未浇至设计桩顶标高,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补接桩,并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夯扩桩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及试验资料,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资料当天向发包方移交并办理签字手续。

9、打桩前报承包方确认桩位,施工过程中逐根桩报承包方现场施工员签字确认桩长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严禁弄虚作假和事后补签,事后补签的一律不得验工计价但承包方仍应对该桩质量负责。

10、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非发包人责任范围内的对外纠纷。

11、负责发放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工资,负责自身人员伙食费,自行解决工人住宿条件及生产、生活用水、用电。

12、执行发包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计划完成。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13、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境卫生、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决定。

14、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内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施工。现场必须指派专人为管理代表,参加发包方组织召开的会议,并按照会议决议执行。承包方现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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