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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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
1. 目的
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根据我局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长江海事局管辖的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3. 检查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4. 检查实施
4.1 检查主体
4.1.1 长江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海船船员培训机
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分工如下:
.1 长江海事局负责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2 长江船员考试中心负责武汉航道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3 武汉海事局负责武汉理工大学、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及湖北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4 重庆海事局负责重庆交通大学、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
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5 九江海事局负责九江远东海事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6 芜湖海事局负责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4.1.2 长江船员考试中心与武汉海事局负责日常检查的培训机构每半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新增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单位,由长江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4.1.3 在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投诉或举报,由长江海事局核实相关情况后组织专班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针对性检查。
4.1.4 从事船员培训日常检查的人员应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流程及管理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的专项培训。
4.1.5 日常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4.2 检查内容
4.2.1 是否按照其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地点、核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开展培训。
4.2.2 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4.2.3 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收费情况。
4.2.4 培训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易耗品更新情况。
4.2.5 船员培训管理安全防护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4.2.6 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4.3 检查安排
4.3.1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由各分支局根据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自行安排实施检查。
4.3.2 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长江海事局于每周五在内网船员处
工作动态栏目公布每周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各指定检查机
构根据公布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对其所负责检查的培训机
构实施检查。
4.4 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可采用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台帐和资料、开启和测试培训设备设施等方式。
4.5 现场检查
4.5.1 检查人员对照《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二)列明的检查项目,根据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实施日常
检查。
4.5.2 在检查结束并充分听取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再由船员培训机构陪同人员或被检查项目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签发《船员培训
监督检查通知书》。
4.5.3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两份留船员培训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人员在检查后2 个工作日内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
4.6 跟踪验证
4.6.1 复查安排。接到船员培训机构(已全部改正《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缺陷)复查申请后,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人员对复查项目进行跟踪验证。
4.6.2 填写意见。经验证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在相应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跟踪验证情况”栏上填写“缺陷项目代码/10 ”
和验证时间并签名,同时还应在复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填妥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复印件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
5. 检查要求
5.1 每期培训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对其易耗品的补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
5.2 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易耗品除外)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次所检查的设施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该培训项目设施设备数量的 1/5 ,但每年应涵盖全部的培训设施设备。
5.3 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况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
5.4 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每次检查必查,并应涵盖所有检查项目。
6. 缺陷处理
6.1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的按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所列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6.2 存在的缺陷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处罚。
6.3 存在的缺陷是由于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造成的,建议由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审核机构安排对该船员培训机构实施附加审核。
6.4 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规定条件的,由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员培训机构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船员培训活动;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6.5 对培训机构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由检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填
写调查报告后报长江海事局,由长江海事局作出处罚决定。
7. 检查记录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