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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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号:中办发[2012]14号颁布⽇期:2012-04-16执⾏⽇期:2012-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种类第三章公⽂格式第四章⾏⽂规则第五章公⽂拟制第六章公⽂办理第七章公⽂管理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单位,各⼈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16⽇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处理⼯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处理⼯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作,请⽰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具。
第四条公⽂处理⼯作是指公⽂拟制、办理、管理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五条公⽂处理⼯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秘部门或者由专⼈负责公⽂处理⼯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处理⼯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处理⼯作进⾏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章公⽂种类第⼋条公⽂种类主要有:(⼀)决议。
适⽤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决策事项。
(⼆)决定。
适⽤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于公布⾏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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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吉市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5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公文工作的有序运行,现就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意见),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一件多送。
二、县(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其内容属于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按原程序报送。
三、各部门之间,县(市)区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
协调后仍解决不了的,再向市政府请示解决。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
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每件报两份。
“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
公文的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
公文报送规章制度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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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报送规章制度要求包括为规范公文报送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报送范围1. 所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处理公文时,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2. 公文报送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件、电子文档等形式。
二、报送流程1. 发文单位在起草公文后,应进行初审。
2. 初审通过后,将公文报送给主管领导审阅。
3. 主管领导审阅通过后,将公文报送给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 审批通过后,将公文报送给办公室进行签发。
5. 签发完成后,公文应按规定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文档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三、报送要求1. 公文的报送应及时准确。
2. 报送的公文应按照相关规定格式来进行排版。
3. 公文中的内容应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四、报送时间1. 公文的报送时间以发文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报送,须提前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后再进行报送。
五、报送责任1. 发文单位对公文的内容负有责任。
2. 主管领导对审阅过程负有责任。
3. 审批单位对审批过程负有责任。
4. 办公室对签发过程负有责任。
六、报送监督1. 本单位设专门负责公文报送的监督机构,对公文的报送流程进行监督。
2. 发现问题或者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经相关单位领导审批后正式执行,如有变动须重新审批。
2.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文报送规章制度内容,特此制定并公布实施。
如有疑问或者建议,欢迎随时提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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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吉政明电[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情况的函(吉政明电[2007]9号)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纪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和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自查清理工作情况(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收到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后,我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做好自查清理等工作。
成立了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斌担任组长,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7〕21号),对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落实要求。
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纪发〔2007〕12号),使自查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各地也分别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集中力量,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自查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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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19日吉政办发[2002]5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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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1、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寄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公文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
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2、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方式报送。
请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有书面报告,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并提供代拟文稿软盘。
3、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速办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二、关于公文办理工作1、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回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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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6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政务公开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务接待职责。
(二)不再承担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省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审核、印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编发政务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bef7c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a3.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2•【字号】吉政办发[1994]26号•【施行日期】199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和《高严同志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吉政发[1994]12号)精神,认真解决驻外办事处人员流动难,“沉淀”严重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广开渠道,做好办事处人员分流工作。
(一)实行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原则上回省内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办事处直接从学校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省人事厅安排;从社会上聘用的“五大”毕业生,轮换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自谋职业或自找接收单位后,由省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二)夫妇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轮换期已满不愿回省内工作的,可自行联系到当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三)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由组织另行安排工作。
二、严格控制在办事处离退休人员。
(一)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干部,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及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老同志离退休,原则上回省内安排,由原单位安置;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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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鲁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一)认真审核把关。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含电报,下同)的政治关、政策关和内容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
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
对国家部委发至我省的文件,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行文。
对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
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
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a0a93e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dd.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吉政办发[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58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为了切实贯彻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改进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三讲”教育整改方案》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办函〔2000〕1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公文审核把关是省政府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责。
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省政府办公厅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关系到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省政府施政方针的正确贯彻实施。
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政策,依法办事,严谨细致,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精益求精。
二、公文审核把关的分工和职责(一)文电处负责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的审核把关工作。
收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主要指请示和报告)后,文电处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业务分工转承办处室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文电处请示分管副主任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9147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8.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奖励的项目和种类第四条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
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
每5年开展一次。
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计通报报送省政府公文错情的通知-陕政办函[2007]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计通报报送省政府公文错情的通知-陕政办函[2007]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19d3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7d.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计通报报送省政府公文错情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计通报报送省政府公文错情的通知(陕政办函[2007]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规定和办法,明确了公文起草、报送和办理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有力地提高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由于有的地市和部门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工作中仍有不少问题,特别是违反规定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问题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一是报送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种和格式选择不当;二是将应报送省政府的事项,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三是报送公文不是地市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且未说明原因;四是报送公文未加盖单位印章或没有签发人,请示件上没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五是驻西安市区单位报送的公文,成文时间距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日期超过7天,西安市区以外单位超过10天;六是未使用规范化表述或单位简称以及法定计量单位;七是公文中有错别字、病句和数字不准确、标点符号不恰当、结构层次序数不统一或漏项等明显错误;等等。
为切实提高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质量,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机关,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公文的错情进行统计并定期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陕政办字〔2005〕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07〕7号)等文件,确保公文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277c7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6b.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吉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给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fb55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8.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3日吉政发〔1988〕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拟、送审及监督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和发XXX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由省人民政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称“条例(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草拟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实施的;(二)涉及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三)需要司法部门协助执行的;(四)需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章:(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求制定相应规章的;(二)不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制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依据,坚持从全局出发,从本省实际出发,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行政文书报送制度范本
![行政文书报送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f5f11904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41.png)
行政文书报送制度范本一、目的为加强行政文书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文书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进行行政文书报送时的行为规范。
三、文书报送要求1. 行政文书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
2. 行政文书报送应当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纸质版报送至相关部门。
3. 行政文书报送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包括文书标题、文号、发文单位、收文单位、正文、附件等。
4. 行政文书报送应当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单独送达的,应当注明送达日期和送达人。
5. 行政文书报送应当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文书报送流程1. 制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作行政文书,并对文书进行审核、审批。
2. 制文单位将审批通过的行政文书分别扫描成电子版和打印成纸质版。
3. 电子版行政文书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至收文单位,纸质版行政文书按照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文单位。
4. 收文单位对收到的行政文书进行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5. 收文单位对收到的行政文书进行登记、归档,确保文书的安全、完整。
6. 制文单位应当定期对文书报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文书报送时限1. 行政文书报送应当在文书制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行政文书送达应当在制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与责任1.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文书报送工作的监督,确保文书报送的及时、准确、完整。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文书报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文书报送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司法局。
公文报送管理制度
![公文报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9fe32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51.png)
公文报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文的报送流程,提高公文报送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单位公文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单位和责任人1.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定期报送公文。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属部门的公文报送工作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督促和指导本部门公文的报送工作。
3. 具体的公文报送工作由各部门办公室、行政人员或专门的公文报送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和操作。
四、报送流程1. 公文起草各部门办公室或相关人员负责起草所属部门的公文,并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 内部审核、审批和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要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字。
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格式、内容、用词、用语和字迹的规范性等。
3. 报送公文报送工作负责人将已审核、审批和签字的公文按规定方式报送到下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处。
4. 接收和处理下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处要及时接收并处理报送的公文,如果需要进行意见、审批或签字,也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5. 回传下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处处理完公文后要按时回传至报送单位,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审批签字等信息传达给报送单位。
五、报送要求1. 时间各部门定期按照安排报送公文,一般情况下,公文报送周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2. 内容和格式公文报送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要准确、清晰、规范,用词用语要得体,字迹要工整。
3. 纸质报送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制作和打印纸质公文并送至报送人员处。
报送人员要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和整理,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并按要求报送。
4. 电子报送各部门应推广使用电子公文报送方式,提高报送效率和便捷性。
报送人员要保证电子公文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和检查1. 所属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公文报送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公文报送的及时、规范和准确。
2. 内部检查部门办公室和报送工作负责人定期对公文报送工作进行内部检查、自评、总结和改进。
3. 外部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部门的公文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存在问题和不规范之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53efd3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a6.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上半年,我办收到地区和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并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3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
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
(一)要增强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近年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但也有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淡化,甚至个别单位近两年是“零报送”,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
上半年,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间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但仍有个别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此项要求,出现了迟报现象。
(三)要切实按要求报全所需材料。
上半年,各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说明,但有些单位没有报送正式电子文本,今后,各部门必须向省办报送规范性电子文本,以便于省办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掌握。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吉政办发[1988]28号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吉政办发[198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4f57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b.png)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正文:----------------------------------------------------------------------------------------------------------------------------------------------------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988年5月17日吉政办发〔198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呈送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呈送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e80317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06.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呈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吉政办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呈送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呈送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呈送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洪省长关于办公厅工作要在创新、规范、主动、有效方面下功夫的批示精神,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本着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不影响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基层政府及时掌握和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对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进行必要的压缩,进一步规范简报、资料及刊物的呈送工作。
具体意见如下:一、压缩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发放范围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吉林政报》向全省党政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各大企业公司免费赠阅。
《吉林政报》行使省政府公报职能,是省政府行政规章标准文本,同时省政府网站已将省政府所有非密文件全部上网。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为减轻领导和有关部门阅读纸质文件的负担,我们拟对省政府及办公厅普发性纸质文件的发放范围作进一步压缩。
即普发性纸质文件在保持主送范围和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不变的情况下,其他抄送单位和部门采取与文件内容有关的发给,无关的不发的方法办理(其发放范围由文件起草部门和办公厅承办处室共同确定),未抄送的单位和部门可通过《吉林政报》和省政府网站查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2b6317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45.png)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五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现经济领先发展服好务,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上级(含平级)公文处理规则1.上级机关及所属部门下发或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文电处统一加挂《收文处理卡》:需要落实和办理的,按办件程序处理,由文电处按领导分工进行分拨并拟定分送部门,由相关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再呈分管市长或市长阅批。
不需要落实或办理的(知会性公文),按阅件程序办理,由文电处按分工呈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
上级机关及所属部门主送市政府的会议通知,接收后转秘书处统一办理。
2.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传批的公文,统由文电处机要人员呈传,严禁文件横传。
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对公文的批示意见,由文电处负责及时转达给相关部门。
文电处应做好公文督办及反馈工作,努力提高公文运行质量,并办好《公文信息》。
3.接收省军级文件和上级密码电报,由文电处专人取送、呈传,加挂《省军级文件处理卡》或《密码电报承办单》,由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提出分送意见,按规定时限办理。
公文运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上级信访机关转来的信访件挂签后分拨给分管信访工作的相关秘书长和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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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2]5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9
【实施日期】2002.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5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9日吉政办发[2002]5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