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参与分配的形式包括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等。合作建房合作者可能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投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等制度核算。

合作建房合营方按符合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确认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合作者通常投入现时货币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

(一)投入现时货币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投资款实质为销售款。取得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投资方房地产企业。投资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没有形成股权。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预付账款(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差额)” 等科目。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2.其他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没有形成股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其他企业投资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房地产企业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其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长期股权

投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差额)”等科目。分配到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取得收益方式属于产品分成方式。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合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开发产品分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作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分回开发产品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收入处理,因此作纳税调整。

三、案例分析

2017年12月1日,A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提供一块市场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与账面价值相同),与B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2018年2月开始动工,竣工结算后,A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分得一栋楼,其市场价格1 000万元,同日确认收入实现。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A公司财务处理:

(1)2017年12月1日投出土地

借:预付账款 5 000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 000 000

借:开发产品 10 000 000

贷:预付账款10 000 000

税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 000万元,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500万元(=1 000-500)。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应对思考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应对思考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纳税问题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不能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深入分析税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并控制税务问题,是房地产企业管理决策层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而税务风险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笔者通过自身在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经验,对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应的策略。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很多优秀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但是有不少公司却因为税务风险控制防范做得不够完善,陷入了“税务门”,以致在税务风险上多次摔跟头。任何一个企业想要扎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之中,并得到良好的发展,都应该做好内部控制。而税务方面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税务缴纳的不合理会对企业的核心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研究税务风险,并采取合适的策略来规避税务风险的发生。 一、税务风险概析 所谓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缴纳的税款未能遵照税法的规定,造成企业利益损失的风险。税务风险普遍地存在,绝大部分企业以及其每个利益环节都能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并不会因为企业的发展而消失,反而会随之逐渐增长。税务风险的另一个特点是风险不易被发现,它看不见摸不着,隐秘地附着在企业的各经营活动中。

二、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1.房地产开发初期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阶段,需要花费巨大的购地款,而购地款在税务检查中是一个重要的项目,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在开发阶段所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等,在土地成本中还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阶段,房地产企业通常没有真实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没有根据规定得到发票的行为导致企业可能有偷税和漏税的情况。按照发票法规定,房地产企业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在购置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在合同中要明确说明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以减少税务风险。 2.在房地产开发中期的税务风险 建造成本是房地产企业一项较大的支出,其税务风险是比较高的。除了自主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外,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采取的是出包开发的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中期所涉及的税款主要有城建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税等。房地产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些税种相关的条款,以规避税务风险。 3.房地产销售的税务风险 在房地产的销售中,所涉及到的税收是非常多的。具体包括有印花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而这是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的最重要一环。房地产企业在这一环节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是最大的。税务部门依据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来

营改增后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分析

【精选】营改增后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分析 2019-08-06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11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3200 万元(契税税率3%)。 模式一: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一)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200÷2 -800÷2)×11% -110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22×(7%+3%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1000÷2)×1.3 +2.64 =1172.64(万元);甲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00÷2 -1172.64)×30%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200÷2×0.0005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3200÷2 -800÷2 -1000÷2 -(2.64 +128.21 +0.8)-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3200÷2×0.03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200÷2×0.0005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348.94 万元。 模式二: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1600 -800÷2 =1200(万元)。

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罗维芬/文 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合作建房方式便是其中之一。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对于合作建房,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未有明确规定,且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税收处理实践也不多,因此,企业若不注意把握,很容易遭到处罚。因此,笔者拟就合作建房中纯粹“以物易物”方式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在此做一浅谈。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一)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交换形式是以物易物,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互惠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转税处理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以下简称 156号文)规定,应对合作双方分别征收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交换日甲方应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乙方应做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开发产品──房屋(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

房地产企业100个涉税风险点

房地产企业100个涉税风险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房地产企业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与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金额一致; 2.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土地出让金(买价)全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契税; 3.采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了缴纳契税; 4.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配建回迁安置住房或公共配套设施无偿交付政府的,是否按照规定将支付给动迁户或回迁户及其他补偿费用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5.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全部价款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契税; 6.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契税,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手续是否齐全;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情况下,是否冲减了契税计税依据。 7.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否按照规定计税并贴花。 8.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是否正确;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否正确,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10.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是否多抵扣进项税额。11.规划设计阶段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12.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范围的是否多缴了印花税;13.规划设计及施工阶段支付给境外设计费是否及时代扣所得税及增值税; 14.房地产开发阶段缴纳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及时足额缴纳契税 15.分期开发土地是否按照配比原则归集产品成本,项目分期的判断依据是否充足,成本的分摊原则(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等)是否合理; 16.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照配比原则归集产品成本;17.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按照配比原则计入产品成本; 18.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19.市政设施配套费分摊是否合理; 20.拆迁补偿费列支和分摊是否合理;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1(非常全)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 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 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 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 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会计税务处理(1)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会计税务处理 关于代建工程的核算,规定不很明确,新准则及新通则没有说明,房地产会计教科书说的太笼统,值得我们探讨。这里只探讨会计税务处理,不探讨筹划。 一、先看几个税务规定: A、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苏地税发[ 1996 ] 074 号三、关业其他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除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事项的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纳税人提供上述其他代理服务,可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务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否则,应一律按自营业务计征营业税。 四、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承建的房屋征税问题。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的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并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中"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则对房屋开发公司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建设的各种房屋,均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B、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计税依据的请示》(银地税(流)发[1998]008号)收悉。经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业务的方式有二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种是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以上二种方式,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均由建设单位提供,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工程代建合同或房屋代建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代建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代建费)或按代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定额收取管理费(代建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价款及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凡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代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C、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 31号七、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常犯的5个纳税风险点分析_税务稽查 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收账款”少申报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购房人的“预收账款”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取得的销售或预售收入先全部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归集,确认收入实现的部分转入“销售收入”,每月按“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可是,实践操作中,有些房地产公司在发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总是存在销售未完工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即: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不一致,出现账表不符,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这显然没有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而取得“预收账款”全部依法缴纳营业税,是一种延期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将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开发了A、B、C、D四个大型住宅小区,前三项目已经完工,D项目尚未完工。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4个项目分别在三个区,营业税每月分别向三个区的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税务检查人员通过电子表格,将该房地产公司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D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即:账表不符,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到2013年12月累计少申报计税收入47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追缴该房地产公司少申报计税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

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doc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江西省地税局房地产业税收实现征收数为412.4亿元,占地税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3.4%,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可谓举足轻重。而与之同步增长的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税务违法、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既有房开企业由于销售不景气资金紧张,为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形成的税收风险,又有税务人员惰于怠政而形成的执法风险。那么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点?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则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销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这六大环节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予以归纳和分析。 一、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1、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值入账的风险。房开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应重视收购后土地成本的计量。从账务处理来看,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无法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账面确认,交易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账务处理上,溢价支出仅能计入相关投资成本,而不能将溢价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房开企业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土地成本,就会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拆迁款这种不要发票的成本容易造出来,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房开企业多采用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方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要手法是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风险。例如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地百余官员联手拆迁户借全运会套取3亿补偿款。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案例 2007-06-11 16:32:20 | 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与某工业企业(乙企业)合作建房。协议规定,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甲企业负责开发商务楼一幢,乙企业按照该项目销售收入的20%参与分配。 会计及税务处理房屋建成后,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乙企业分得利润1000 万元。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乙企业提供土地取得的分成收入,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甲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甲企业按照预计分成收入(假设为1200万元)作账: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2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甲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结转至“开发成本”,待房屋开发完成后,将“开发成本”全部结转至“产成品”,房屋全部对外销售后,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甲企业实际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时,乙企业应当给甲企业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票,甲企业作以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贷:银行存款1000 产品销售成本200 乙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提供土地使用权时,按照预估收入作账: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1200 贷:递延收入1200 实际取得分配收入1000万元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递延收入2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1200 借:递延收入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同时,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支出”。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000×5%×(1+7%+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5 除此之外,乙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筹划分析 上述合作建房业务,属于常规操作,如果换一种纳税方案,其情况就大不相同。现分析如下: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甲企业出资金,共同成立丙公司,那么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不用缴纳营业税。但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取,因为丙公司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办理这些手续通常情况需要一年的时间。另一方面这种合作方式会给乙企业带来经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及其对策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及其对策 发表时间:2013-08-27T09:42:51.420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8期供稿作者:冯素红 [导读] 国家的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尤其是对房地产方面税收政策的不断推出。 冯素红/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目前在其他行业经济不是很景气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和稽查的矛头更是聚焦到房地产行业上,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注度更高,是房地产企业很难应对的工作,如何有效应对税务风险,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税收产生风险原因提出相应控制措施,与同行共享。 【关键词】纳税风险;产生原因;风险控制措施 近几年不管是媒体,还是大大小小的会议,“抑制房价上涨”加强房地产调控”一直是热点名词,房地产行业备受争议,在风口浪尖上沉浮,在税务机关的严厉征管,重点稽查下,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一年比一年充满着艰难和风险。特别是在目前其他行业经济不是很景气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和稽查的矛头更是聚焦到房地产行业上,同时国家税务局又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这对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意味着要补缴数额巨大的税款,这是巨额现金流的流出,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事务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极其重要工作,任何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税务风险甚至税务危机事件。 一、房地产公司的纳税风险及其产生原因 所谓纳税风险就是指单位涉税行为因为未能正确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导致的公司未来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可能损失。该风险不同于一般商业风险,对每个纳税人而言,纳税风险从经济角度说只是净损失,是单位现金资产的流出而没有对应流入。但针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其纳税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不稳定、税收法律不明晰、核定征收转为查帐征收等,房地产公司应对税务事项的能力不强,所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不恰当,也成为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房地产公司难以应对,再加上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产生税务风险 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比较复杂,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既不清晰也不稳定,且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最初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简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但在2010年5月以后突然宣布转为查帐征收,征收模式改变让房地产公司措手不及,相关规定相继发布,而这些政策没有很好的渠道能直接传达到房地产企业,使企业在不了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出现了不知道如何纳税现象,再加上税务人员对相关政策也不熟悉,理解也不同,各自把握尺度不同,我们企业到底是多交了,还是少交了,企业一概不清楚。由于税收成本的增加,影响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当房地产企业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时,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会将其注意力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应纳税款上,致使有些房地产企业铤而走险,很可能利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进行偷税、逃税。而采取偷税、逃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房地产企业则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偷税、逃税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经营、开发产生负面影响,也会给企业在税收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鉴于财税工作特殊性,财务部门往往大权独揽,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也不例外,不会合理运用纳税筹划,导致税务风险 一个企业的税收存在两个环节,一个环节是产生税收的环节,一个环节是缴纳税款环节,但很多企业的决策者都认为:“税收就是财务部门产生的,因为财务务部门所作的财务处理就决定了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出现多交税或被税务机关处罚,那就是财务人员失职”。作为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决策者的纳税观念存在着很大的误区,未能了解税收是如何产生的。就是因为这种误区,导致很多房地产企业无法解决企业的纳税问题。虽然财务部门经常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但财务部门只是将企业开发经营产生的税款交到税务机关而已。而税收是根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转让、开发经营、销售房产等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的开发、销售过程,产生了不同的税收结果。所以房地产公司决策人进行这些业务之前的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销售等过程是通过合同体现出来的,为什么税务机关在查账时会让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这是因为税务机关要查看房地产企业的业务过程。每一份合同决定每一个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业务部门产生税收,财务部门交纳税收。房地产企业的这些合同不是由财务部门签订的,而是由决策人、相关的工程部门、策划部门、销售部门等签订的,把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单纯地放到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进行账面的会计处理以为这就是纳税筹划这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房地产企业税款的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更重要的是企业决策人在进行业务处理之前对纳税方面所做的决策。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税负很高,而决策者对此又不满意,往往让财务人员自己想办法,包括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由此产生的纳税风险也是目前一种普遍现象。 二、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财务人员必须学习税收政策,并将税收政策的内涵向决策层进行宣讲 国家的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尤其是对房地产方面税收政策的不断推出。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来寻找公司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是财务人员不可推卸的工作。因此,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并进行系统学习。此外,要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规定,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否则也会功亏一篑。同时,应将新的政策及其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对决策层告知,以获得其对税务工作理解和支持,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并能够在应用决策前进行运营,是规避税收风险的关键。 (二)成立税务部门,合理筹划,避免税务风险 纳税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风险,对每个企业而言,纳税风险就是净损失。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风险集中体现在国家税收政策不稳定、税收法律不明晰、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不恰当等方面。针对此,如果房地产企业比较大而且项目多的话,应专门成立税务管理与筹划小组,制定详细的税务管理流程。小组成员各负其责,通过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必要时,借助“外脑”,将税收筹划专家引入内部,研究可行的筹划方案,积极防范税务风险。同时,公司的内部管理应明确规定,税务管理与筹划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到公司经营决策及其经营节点,为税务筹划工作做好准备。(三)设置关键节点,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避免筹划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税收问题,如房地产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性质的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土地的时

2021年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及税务规划内控管理2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及税务规划内控管理 欧阳光明(2021.03.07) 孙炜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第一部分企业目标与税务内控 贵公司的企业目标? *什么是风险? *什么是税务风险? *那些因素形成税务风险? *如何有效掌控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目标与税务成本关系? *税务成本与内控管理关系? *贵公司税务工作目前是哪个部门负责? *您认为税务规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和税务风险控制的工作应哪个部门负责? 您心中税务管理工作的愿景是什么? 税务规划操作方式: *设计建立具有税务规划功能的公司架构(关联方交易和全流程税务内控制度) *税收政策在日常业务环节运用及操作(核算、申报表、业务运作、合同签订等)*非常规业务的操作

第二部分某房地产企业内控管理 一、职责划分 *董事会—制定、实施、完善 *总经理—落实、推进、检查 *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房地产内控制度包括内容: *1、环境控制(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2、业务控制(工程管理类:包括设计工程管理、目标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制度;项目发展类:包括项目发展制度、投标和竞拍管理办法、项目跟踪管理制度;集团办公类:包括投诉处理制度、文件管理程序)*3、会计系统控制(会计核算控制、财务管理控制,包括预算管理、资产项目管理、负债权益项目管理、税务管理) *4、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5、信息传递控制 *6、内部审计控制 第三部分税务内控管理机构 *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工作职责为: *1、制定和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控制税务风险*2、建立调整具有税务规划功能的公司架构 *3、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规划方案 *4、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如:会计分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要缴纳哪些税,怎样少纳税。 内容好多,先发给您一部分吧: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房地产业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房地产业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一、营业税 1.是否将收取的房屋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计收入。 4.委托代理销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申报纳税。 6.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转让房产(包括销售给股东、法定代表人)少缴营业税。 7.纳税人开发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销售商业店铺或精装修房屋时,人为将售房总价分解为购房款和装修款,对装修款未并入房屋总价申报缴纳营业税。 9.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

股权;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11.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12.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13.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14.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5.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6.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7.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一、行业介绍行业定义: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 行业现状: 国民经济主导行业税收占比高(地税)宏观调控企业类型: 按经营内容和方式,分为房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经济性质,分为股份制、私营、外资企业等按经营范围,分为房地产综合企业、房地产专营企业、房地产项目企业工艺流程(营销方式): 房地房产开发流程主要分为:房地产开发准备、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营销、项目结束清算四个阶段(各阶段事项流程复杂,涉及国土、建设、环保、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三方信息来源)房地产企业营销方式分为:开发商自行销售、委托代理代销或包销,一般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两种销售形式,这也是房地产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特征之一。 经营规律: 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经营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开发周期长(两三年)涉及部门多(土地招拍、项目立项、涉及审核、规划审批、施工招标、竣工验收、产品预售——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电力、供水、供气、通信、销售代理等) 风险大、高回报(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影响大)涉税管理难点: 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故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 少计收入(少开不动产销售发票金额),多列成本(阴阳合同、虚开建安发票),延期核算(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记账或长期挂往来) 财务水平影响财务核算规范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理解有误,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少计收入)涉及专业协作单位多,税务机关专业性知识不了解,影响管理时效性。 (建筑、供水、供电、通信、项目审计等,税务机关难于掌控各专业项目成本构成,事后真实性核查难度大)二、主要税收风险领域 1、风险领域识别 准备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和取得土地开始,到整备结束进行实质开发的时间段。 通过对国土部门的土地“招、拍、挂”信息进行分析,可能存在土地转让契税、印花税涉税风险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涉税风险。 开发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进行建筑施工阶段。

[实用参考]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PP.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PP):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