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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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审计〔2005〕3号2005年10月18日

(2005年10月18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工作原则,通过审计监督达到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设立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根据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内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临时抽调校内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工作。

第六条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八条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责,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具备与其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二)重要经济合同、内部承包及收益分配办法的合规性、合法性;

(十三)校长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校办产业、后勤实体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

(四)校长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审计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或在难以保证独立性情况下,经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和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软件及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反映;

(九)监督检查经校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处反馈执行结果;

(十)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审计处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提供全部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可选择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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