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讲义实务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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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4讲讲义
(二)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
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下
列规定:‘
1.立案及调查。
2.承办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调查的,应当回避。
3.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勘验物品。
4.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行政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
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种
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
证、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责任者进行
了界定,并对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
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