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修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5b8e481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bf.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同步实施。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要求。
那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将有哪些变化呢?对食品生产者和企业来说又会有哪些新的要求呢?对群众的生活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问题1:为什么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实施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十年来,应当说,对于规范企业必备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改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乃至推动食品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架构体系的改革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在具体操作运行层面,确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这次重新修订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是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推动出台的,可以说是恰逢其时。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战略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也先后召开常务会议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特别是国务院领导多次就食品生产许可作出重要批示.可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党和政府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点任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响应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部委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ba9c76c6195f312b3169a594.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7f6b92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44.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44b356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1.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5年新食品管理办法
![2015年新食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78f5e09e31433239689325.png)
CFDA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生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
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https://img.taocdn.com/s3/m/b2848ffae009581b6bd9ebd1.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https://img.taocdn.com/s3/m/8c8ee8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d.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1b491952cf84b9d528ea7a6e.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fe45425a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f5.png)
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于2009年通过并于2015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化了监督和检验机制,以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明确了不同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和程序。
该法规定了申请、审批、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和管理。
三、食品标签法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的桥梁和纽带,正确认识食品标签的功能和作用对公众选购食品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标签的要求和规范,明确了食品标签应包含的信息、字体大小和位置等具体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食品安全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督的责任和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的有效实施。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测、抽检、追溯制度、食品召回等重要事项,加强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
五、食品添加剂管理法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一种辅助物质,但不正确使用和超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标准,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和使用要求,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六、食品安全救济法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受害者需要有渠道获得合理补偿和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救济条例》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措施,明确了赔偿责任的界定和救济程序,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权益维护。
七、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间需要加强合作和交流,建立起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dacc3b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62.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f87c93c71711cc7930b7162d.png)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处罚对照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处罚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4676d6cd84254b35eefd3491.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例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2 3 4 5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 品生产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十一条第一 第五十三条第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食品生产许可证。 款 一款 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 第三十一条第二 第五十三条第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款 二款 给予警告。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 第三十二条第一 第五十四条第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 款 一款 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 第三十二条第三 第五十四条第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 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 款规定或者第四 二款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 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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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
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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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09月01日发布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
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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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2014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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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55ef3d0f0722192e4436f624.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
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食药监总局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实施。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第九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
第十条对不改变最终销售单元预包装形式的食品分装行为,不予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80173be518964bcf847cdd.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发布日期】2010-04-07【生效日期】2010-06-01【效力】有效【备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b58d1e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f4.png)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任何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在食品生产前,提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配方。
(四)检验检测装备及设施。
(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健康检测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类别和生产环节划分为多个等级,并有不同颜色标识。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级,在生产过程、设备设施、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通过的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pptx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pptx](https://img.taocdn.com/s3/m/ee2490bea300a6c30c229fea.png)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
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
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 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 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 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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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修订)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修改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
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