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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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理论上说,环境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排污权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 那么这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当民间环保组织(NGO)本着降低污染水平的目 的进入该市场购买排污权时而不使用时,总体上看是降低了污染水平,但也相应 地限制了经济的发展;二是另外一些人购买排污权纯粹是为了投机,这可能会扰 乱排污权交易市场。
2 排污权交易原理[3]
排污权,即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排污许可证。而排污权 交易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允许各个企业按交易原则将排污许可证出售或者购进, 将环境容量资源作为商品在各个企业之间实现有效的转移。排污者可在排污权市
第一作者 房春生:(1971-),男,理学博士,副教授,fangcs@jlu.edu.cn *通讯联系人 王菊:(1971-),女,理学博士,副教授,email: wangju@jl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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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出路
房春生 侯春燕 王 菊* (吉林大学 环境与资源学院 环境科学系,长春 130012) 摘要 《京都议定书》的正式实行促进了国际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繁荣,而我国目前 也对实施该项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我 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的现状、特点,并提出先走国际化市场、再完善本地市 场的出路。 关键词:排污权 总量控制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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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因此这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综上,排污权交易还存在着多 种问题。
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环境污染问题。排污权交易的适用条 件是:环境污染仅与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数量有关,与污染源的分布状态无关。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严格满足该条件的环境污染问题几乎没有,其适用存在很 大局限性。排污权交易制度更适用于那些具有区域性污染特征,但与污染源分布 状态不密切的一类环境污染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气体排放等污染的 控制。那些与污染源分布状态密切,具有强烈局部性特征的污染问题,如流域水 资源污染问题,则不适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只能按严格的环境法规来管理。
3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从 1988 年 3 月国家环保局颁布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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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暂行办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资源管理工作正式由以点 源、浓度控制为主的管理阶段进入总量控制管理阶段。我国已取得了很好的进展。 目前,我国已有很多地区的环保部门实施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审理、登记、年 检制度。在企业内部,也实施了“以新带老”等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也有很 多地区尝试在不同企业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如表 1 所示。在有限的几个案例中, 江苏南通的工作尤其突出。
COD
龙股份有限公司 理厂
500t
如皋亚点毛巾织 南通泰尔特染
未来 3 年减排
5 2005
COD
染有限公司
整有限公司
量,1000 元/t
南 京 允 生 新 能 “碳减 未来 7 年全部
6 2006 英国 CAMCO 公司
源开发公司
排”指标
量
注:表中资料多来源于中国环境报
但该项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并未全面铺 开,而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还只是个别地区的个案也并未真正进入排污许可证产 权交易阶段,即使在做得比较成功的 2 大试点城市之一的南通市,从 2001 年第 一笔排污权交易成功至今,也只做了不超过 5 笔交易。这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资 源管理总量控制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图 3 排污权供给和需求的变化 在图 3 中,当政府增加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数量时,许可证数量由 Q0 增加到 Q2,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即由 S0 移动到 S2,此时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下,排污 权的均衡价格下降;反之,当政府减少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数量时,许可证数量由 Q0 减少到 Q1,供给曲线向左移动,即由 S0 移动到 S1,此时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 下,排污权的均衡价格上升。而当供给不变时,如果有新企业加入市场,将导致 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即需求曲线由 D0 移动到 D1,引起排污权的价格上升。这必 将会起到淘汰污染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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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程度,然后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在该过 程中,自发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因为不同企业间污染物处理成本差别很大, 当排污权可以有偿转让时,那些治理污染费用低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对治理污染 进行投资大幅度减少排污,然后通过转让排污权获益。而对于治理污染成本高的 企业,只要治理成本超过购买排污权的成本,就会选择在排污权交易市场购买其 它企业多余的排污权。因此,同环境标准和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是一 种基于市场的经济管理手段,它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
排污权交易理论是以最优排污权的价格和数量为基础,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 实现社会纯效益的最大化。
最优排污权数量,即最优污染水平 Q*,是根据边际私人纯收益 MNPB 与边际 外部成本 MEC 来确定的,前者随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降低,后者随生产规模的扩大 而增加,如图 1 所示。MNPB 线下的面积即为总收益,而 MEC 下的面积即为总成 本。当 MNPB=MEC 时,总收益与总成本的差值最大,而此时 X 轴所确定的污染水 平 Q*就是最优污染水平。在该水平下,净效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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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排污权交易原理与过程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将环境资源容量,即环境系统的容纳和消解污染物的 能力作为一种商品将其放于市场上,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物 排放的外部性问题。这不但有效地降低了控制污染的行政管理成本,更重要地是, 排污权交易具有更大的市场灵活性。政府可通过操控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的数量来 移动供给曲线,而旧有企业的退出和新企业的加入也会使需要曲线发生移动。如 图 3 所示。
另外,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市场还不完善,更不用说为排污权交易提供理想 的市场条件了。单从价格水平讲,以 SO2 为例,目前 SO2 的治理成本每吨大概在 1200-1600 元,但市场交易的价格只有 1000 元,企业取得国家指标之后排污费 最新的价格只有 600 元。很明显,企业觉得花钱治理省出指标出售不划算。这就 限制了排污权指标的市场供给[4,5]。
表 1 企业间排污权交易表
序 时间 号
买方
卖方
交易项目
交易量
备注
南通醋酸纤维有 南通天生港发
1 2001 限公司
电有限公司
SO2
1800t
全国首 例
江苏省太仓港环
2 2003
南京下关电厂
保发电有限公司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SO2
2700t
全国首 例异地
南通醋酸纤维有
3 2004 限公司
王子制纸项目
SO2
1200t
4 2005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海 潍 坊 市 污 水 处
1 前言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管理手段之一。 它最早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 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1]而在 2005 年,140 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对推动排污权交易 在发展中国家的开展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欧盟国家,为完成《京都议定书》 中规定的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各国政府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 可证制度,严格实行产业淘汰机制,准确、科学地测算每个企业允许排放的废气 量额度,并规定企业对污染治理后形成的“排污余额”可进行有偿转让。超过了 允许排放额度的企业,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排放额度,否则就是违规。这一制度的 实施,使排污权更成为一种抢手的资源。欧洲、美国已经成立了多家废气排污权 交易所,每天发布排放额度的最新牌价。而由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比发展中国 家高 5 至 20 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以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在没有减排 指标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环保项目。经认证后,如果这些项目确能减少温室气体排 放,那么发达国家就可获得相应的“减排”额度。这种方式既能减轻发达国家排 放额度的压力,又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 受。而中国也成为被发达国家关注的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这无疑为我 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我国应抓住这一机 遇,进一步提高本地企业的治污积极性,从而有效控制我国的环境污染,实现可 持续发展。[2]
我国人口众多,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同时环境污染状况也比较严峻。在我国 特殊的国情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着特殊的难题。
首先,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就存在很多问题。按照“污 染者付费”的原则和现行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权应该是有偿分配的。较高的排污 权获取成本会使排污权持有者产生惜售心理,从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而如果 降低排污权的获取成本,随着环境容量的稀缺,排污权的价格必然上升,这又为 新企业设置了障碍,使新企业较之老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市场公平。 另外排放少、污染小的相对小型的经济单位是否也要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这 无疑会带来高额的行政成本。但如果不对小型经济单位发入排污许可证,它们又 最终构成一个排放量庞大的面源污染源。
Q*
生产规模或排污权
图 1 最优排污水平的确定
在图 2 中,Q*作为最优排污水平,是政府确定排污权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依据。它作为排污权的总供给曲线,其发放是被政府管制的,政府发放排污放可 证的目的不是赢利而是保护环境,因此该曲线对价格的变动无反应,供给曲线 S 在图中表现为一条垂直线。P*是政府每发放单位排污量许可证时向污染者收取的 环境资源使用费的价格。此时,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厂商来说,他们必须在购买排 污权和自行治理之间进行选择。由于厂商对排污权的需求取决于其边际治理成 本,因此我们可以将边际治理成本曲线 MAC 看成是排污权的总需求曲线。根据供 给和需求理论,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便由排污权的总需求曲线 MAC 与排污权的总供 给曲线 S 来决定。而由 MNPB 确定的价格即为排污权的最优价格。当 MAC(D1)> MNPB 时,那么排污权价格 P1 会大于最优价格 P*,排污者自行处理污染的成本较 高,他就会考虑购进排污权;当 MAC(D2)<MNPB 时,那么排污权价格 P2 会小于 最优价格,排污者鉴于自行处理污染的成本与其收益的情况会考虑自己控制污染 而将排污权卖出以实现个人净收益的最大化。这将极大地提高企业投资污染控制 设备的积极性。
3.2 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美国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于 1986 年正式开始实施 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其基础是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命令手段,迅速地改善了环 境质量,从总体上基本实现了环境公平,此时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面临着越来 越高的成本,经济效率问题上升为主要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恰恰可以很好地解 决这一矛盾。而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 很早就开始实施总量控制,即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也已从单纯的污染物浓度控制 应是不断削减排放总量,迅速提高环境质量。排污权交易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其 本身并没有削减净排放总量的功能。当然,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政府也可以不 断削减排污许可总量,但由于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是任何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条
其次,我国的实时监测技术手段还很落后,这严重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 形成。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成为一种商品,其效益与费用与 数量严格相关。要实现市场公平,政府管理部门必须精确掌握企业的排污量和排 污水平。我国的环境监测网络虽已形成,但设备简单,技术落后,监测的基本方 式基本上是是排污源自己申报,管理部门抽测,基本上没有实现实时监测,很难 掌握排污源的实际排污状况。这就使企业的偷排、瞒排污染物,漏报、瞒报污染 物排放量行为有机可乘。从 2001 年江苏南通的第一例排污权交易案例至今,国 内真正成功的排污权交易不足 10 起。而究其原因,南通有上万家企业,环保局 只能对每家小企业每年测两次排污指标,对废气的排放每年只能测一次,但这些 小企业平时却可以通过少报偷排等方式逃脱监控,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通过环保 局,就开始生产排污了。这样下去,企业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排污权交易。因此, 完善监测技术手段,为实施排污权交易提供技术上必要的支持,当前看来需要做 的事情还很多。
2 排污权交易原理[3]
排污权,即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排污许可证。而排污权 交易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允许各个企业按交易原则将排污许可证出售或者购进, 将环境容量资源作为商品在各个企业之间实现有效的转移。排污者可在排污权市
第一作者 房春生:(1971-),男,理学博士,副教授,fangcs@jlu.edu.cn *通讯联系人 王菊:(1971-),女,理学博士,副教授,email: wangju@jl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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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出路
房春生 侯春燕 王 菊* (吉林大学 环境与资源学院 环境科学系,长春 130012) 摘要 《京都议定书》的正式实行促进了国际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繁荣,而我国目前 也对实施该项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我 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的现状、特点,并提出先走国际化市场、再完善本地市 场的出路。 关键词:排污权 总量控制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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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因此这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综上,排污权交易还存在着多 种问题。
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环境污染问题。排污权交易的适用条 件是:环境污染仅与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数量有关,与污染源的分布状态无关。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严格满足该条件的环境污染问题几乎没有,其适用存在很 大局限性。排污权交易制度更适用于那些具有区域性污染特征,但与污染源分布 状态不密切的一类环境污染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气体排放等污染的 控制。那些与污染源分布状态密切,具有强烈局部性特征的污染问题,如流域水 资源污染问题,则不适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只能按严格的环境法规来管理。
3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从 1988 年 3 月国家环保局颁布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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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暂行办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资源管理工作正式由以点 源、浓度控制为主的管理阶段进入总量控制管理阶段。我国已取得了很好的进展。 目前,我国已有很多地区的环保部门实施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审理、登记、年 检制度。在企业内部,也实施了“以新带老”等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也有很 多地区尝试在不同企业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如表 1 所示。在有限的几个案例中, 江苏南通的工作尤其突出。
COD
龙股份有限公司 理厂
500t
如皋亚点毛巾织 南通泰尔特染
未来 3 年减排
5 2005
COD
染有限公司
整有限公司
量,1000 元/t
南 京 允 生 新 能 “碳减 未来 7 年全部
6 2006 英国 CAMCO 公司
源开发公司
排”指标
量
注:表中资料多来源于中国环境报
但该项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并未全面铺 开,而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还只是个别地区的个案也并未真正进入排污许可证产 权交易阶段,即使在做得比较成功的 2 大试点城市之一的南通市,从 2001 年第 一笔排污权交易成功至今,也只做了不超过 5 笔交易。这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资 源管理总量控制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图 3 排污权供给和需求的变化 在图 3 中,当政府增加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数量时,许可证数量由 Q0 增加到 Q2,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即由 S0 移动到 S2,此时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下,排污 权的均衡价格下降;反之,当政府减少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数量时,许可证数量由 Q0 减少到 Q1,供给曲线向左移动,即由 S0 移动到 S1,此时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 下,排污权的均衡价格上升。而当供给不变时,如果有新企业加入市场,将导致 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即需求曲线由 D0 移动到 D1,引起排污权的价格上升。这必 将会起到淘汰污染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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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程度,然后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在该过 程中,自发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因为不同企业间污染物处理成本差别很大, 当排污权可以有偿转让时,那些治理污染费用低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对治理污染 进行投资大幅度减少排污,然后通过转让排污权获益。而对于治理污染成本高的 企业,只要治理成本超过购买排污权的成本,就会选择在排污权交易市场购买其 它企业多余的排污权。因此,同环境标准和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是一 种基于市场的经济管理手段,它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
排污权交易理论是以最优排污权的价格和数量为基础,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 实现社会纯效益的最大化。
最优排污权数量,即最优污染水平 Q*,是根据边际私人纯收益 MNPB 与边际 外部成本 MEC 来确定的,前者随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降低,后者随生产规模的扩大 而增加,如图 1 所示。MNPB 线下的面积即为总收益,而 MEC 下的面积即为总成 本。当 MNPB=MEC 时,总收益与总成本的差值最大,而此时 X 轴所确定的污染水 平 Q*就是最优污染水平。在该水平下,净效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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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排污权交易原理与过程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将环境资源容量,即环境系统的容纳和消解污染物的 能力作为一种商品将其放于市场上,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物 排放的外部性问题。这不但有效地降低了控制污染的行政管理成本,更重要地是, 排污权交易具有更大的市场灵活性。政府可通过操控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的数量来 移动供给曲线,而旧有企业的退出和新企业的加入也会使需要曲线发生移动。如 图 3 所示。
另外,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市场还不完善,更不用说为排污权交易提供理想 的市场条件了。单从价格水平讲,以 SO2 为例,目前 SO2 的治理成本每吨大概在 1200-1600 元,但市场交易的价格只有 1000 元,企业取得国家指标之后排污费 最新的价格只有 600 元。很明显,企业觉得花钱治理省出指标出售不划算。这就 限制了排污权指标的市场供给[4,5]。
表 1 企业间排污权交易表
序 时间 号
买方
卖方
交易项目
交易量
备注
南通醋酸纤维有 南通天生港发
1 2001 限公司
电有限公司
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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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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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下关电厂
保发电有限公司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SO2
2700t
全国首 例异地
南通醋酸纤维有
3 2004 限公司
王子制纸项目
SO2
1200t
4 2005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海 潍 坊 市 污 水 处
1 前言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管理手段之一。 它最早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 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1]而在 2005 年,140 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对推动排污权交易 在发展中国家的开展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欧盟国家,为完成《京都议定书》 中规定的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各国政府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 可证制度,严格实行产业淘汰机制,准确、科学地测算每个企业允许排放的废气 量额度,并规定企业对污染治理后形成的“排污余额”可进行有偿转让。超过了 允许排放额度的企业,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排放额度,否则就是违规。这一制度的 实施,使排污权更成为一种抢手的资源。欧洲、美国已经成立了多家废气排污权 交易所,每天发布排放额度的最新牌价。而由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比发展中国 家高 5 至 20 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以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在没有减排 指标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环保项目。经认证后,如果这些项目确能减少温室气体排 放,那么发达国家就可获得相应的“减排”额度。这种方式既能减轻发达国家排 放额度的压力,又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 受。而中国也成为被发达国家关注的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这无疑为我 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我国应抓住这一机 遇,进一步提高本地企业的治污积极性,从而有效控制我国的环境污染,实现可 持续发展。[2]
我国人口众多,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同时环境污染状况也比较严峻。在我国 特殊的国情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着特殊的难题。
首先,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就存在很多问题。按照“污 染者付费”的原则和现行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权应该是有偿分配的。较高的排污 权获取成本会使排污权持有者产生惜售心理,从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而如果 降低排污权的获取成本,随着环境容量的稀缺,排污权的价格必然上升,这又为 新企业设置了障碍,使新企业较之老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市场公平。 另外排放少、污染小的相对小型的经济单位是否也要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这 无疑会带来高额的行政成本。但如果不对小型经济单位发入排污许可证,它们又 最终构成一个排放量庞大的面源污染源。
Q*
生产规模或排污权
图 1 最优排污水平的确定
在图 2 中,Q*作为最优排污水平,是政府确定排污权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依据。它作为排污权的总供给曲线,其发放是被政府管制的,政府发放排污放可 证的目的不是赢利而是保护环境,因此该曲线对价格的变动无反应,供给曲线 S 在图中表现为一条垂直线。P*是政府每发放单位排污量许可证时向污染者收取的 环境资源使用费的价格。此时,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厂商来说,他们必须在购买排 污权和自行治理之间进行选择。由于厂商对排污权的需求取决于其边际治理成 本,因此我们可以将边际治理成本曲线 MAC 看成是排污权的总需求曲线。根据供 给和需求理论,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便由排污权的总需求曲线 MAC 与排污权的总供 给曲线 S 来决定。而由 MNPB 确定的价格即为排污权的最优价格。当 MAC(D1)> MNPB 时,那么排污权价格 P1 会大于最优价格 P*,排污者自行处理污染的成本较 高,他就会考虑购进排污权;当 MAC(D2)<MNPB 时,那么排污权价格 P2 会小于 最优价格,排污者鉴于自行处理污染的成本与其收益的情况会考虑自己控制污染 而将排污权卖出以实现个人净收益的最大化。这将极大地提高企业投资污染控制 设备的积极性。
3.2 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美国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于 1986 年正式开始实施 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其基础是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命令手段,迅速地改善了环 境质量,从总体上基本实现了环境公平,此时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面临着越来 越高的成本,经济效率问题上升为主要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恰恰可以很好地解 决这一矛盾。而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 很早就开始实施总量控制,即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也已从单纯的污染物浓度控制 应是不断削减排放总量,迅速提高环境质量。排污权交易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其 本身并没有削减净排放总量的功能。当然,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政府也可以不 断削减排污许可总量,但由于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是任何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条
其次,我国的实时监测技术手段还很落后,这严重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 形成。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成为一种商品,其效益与费用与 数量严格相关。要实现市场公平,政府管理部门必须精确掌握企业的排污量和排 污水平。我国的环境监测网络虽已形成,但设备简单,技术落后,监测的基本方 式基本上是是排污源自己申报,管理部门抽测,基本上没有实现实时监测,很难 掌握排污源的实际排污状况。这就使企业的偷排、瞒排污染物,漏报、瞒报污染 物排放量行为有机可乘。从 2001 年江苏南通的第一例排污权交易案例至今,国 内真正成功的排污权交易不足 10 起。而究其原因,南通有上万家企业,环保局 只能对每家小企业每年测两次排污指标,对废气的排放每年只能测一次,但这些 小企业平时却可以通过少报偷排等方式逃脱监控,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通过环保 局,就开始生产排污了。这样下去,企业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排污权交易。因此, 完善监测技术手段,为实施排污权交易提供技术上必要的支持,当前看来需要做 的事情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