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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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人权概念形成的时代背景与促成因素
形成人权概念需要以下几个观念因素:
A、以个体人为“人”的本体观念;
B、在较大地域范围普遍地相互承认为人;
C、具备成熟的权利观念。

五、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论问题
(一)诸种人权概念阐释——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
——人权来自于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人因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权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
——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状况所决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二)人权概念(之一)
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

人权概念的含义(之二)
人权是社会成员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依据无害性标准而相互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具有
正当性的基本行为(或利益)。

要点:——人——权利——人类社会成员们的相互确认
人权概念的要点:
人——无差别的人;人们相互间的文化上的认同
权利——行为(或利益)、正当性、必要性
相互确认——正当性的来源和依据
(三)生命权
生命和生命权的区别
生命——作为人的机体活动状态,是父母赋予的;
生命权——生命被视为权利,被认为有正当性(不可侵犯性) ,由社会同伴们共同认定。

(四)财产所有权
1、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2、财产所有权概念的实质: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指对于他人而言、物主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

3、财产权的依据——社会公认
4、社会公认的依据
(1)社会公认实质依据——获取财产行为的无害性
(2)社会公认的表现形式A、普遍的社会观念;B、法律
五)人权的三种表现形态
——应有形态,即应有人权;
——法律所规定、确认的权利,即法定人权;
——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即实有人权。

一般地说,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变主要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态度。

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变取决于:A、掌权者对人权的态度;B、既有的政治体制与人权保障的适应程度;C、既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给实现人权提供物质保障的可能性。

人权的基本内容

▪自由权
▪平等权
▪民主权
▪劳动权
▪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环境权
▪人道权
一、生存权的提出
▪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律概念,最早由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学家门格尔在《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二战后,生存权的概念被各国普遍接受。

二、生存权的含义
▪生存权,不仅指一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而且还指一个人要求社会创造条件以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

这说明:
▪首先,生存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
▪其次,生存权是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的统一。

三、生存权的内容
(一)体面地生存的权利,即生命权和尊严权
(二)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提高生存质量的权利,即发展的权利
四、关于生存权的不同观点
▪西方生存权理论认为,生存权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保障财产权实质上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

一般情况下,自由权比生存权更加重要,因为对个人生存的威胁主要来自国家而不是个人。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消灭私有制,从而实现全面的社会平等,有效地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权。

一、生命权的含义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公民生命占有、利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
生命安全维护权
防止生命危害发生
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中,生命权属于隐含权利,即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其他条文中可以推导出来的权利。

▪《民法通则》、《刑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

▪《世界人权宣言》及人权两公约、《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

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三、死刑的限制
▪联合国在其人权文件中,对于死刑的态度,基本上经历了一个由肯定、限制直至最终废除的发展历程。

▪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和滥杀,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目前,限制并理
性地适用
死刑仍然是我国刑事政策
的基本目标。

一、人身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

▪某些国际人权文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区域性人权立法如《欧洲人权公约》将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作为同一个概念加以规定。

▪我们认为,人身自由权是指人不受非法拘禁和逮捕的权利,而人身安全权却是指人的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与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具体而言,人身安全包括两项内容,即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和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犯。

▪人身安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不仅是一项独立存在的人权,而且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人身安全权的内容
(一)人身不受侵犯权利(身体权)
1.身体权的含义和性质
▪法律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

▪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躯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首先,身体权是以公民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其次,身体权还表现在公民对于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最后,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

2、身体权的内容
▪维护身体组织的完整
▪身体利益支配权
▪司法保护请求权
3、身体权的保护和限制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对于行为人一般情况下的自伤行为,如果不违背社会整体的利益,不给他人的生命、身体以及健康造成损害,就不应当追究这种自伤行为的责任。

如果自伤行为是为了逃避某些社会义务或自己应负的某种特定义务,法律就应该对这种自伤行为进行谴责,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健康不受侵犯权利(健康权)
▪1、含义
▪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技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健康权的主要内容
▪身体健康维护权
▪劳动能力保持权
▪健康利益支配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含义
▪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人格和身份不受非法侵犯。

▪狭义的人身自由,即身体活动的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以及人身不受他人约束、妨碍、强迫和控制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一)不受非法拘禁
(二)住所不受侵犯
(三)通信自由
(一)不受非法拘禁
▪不受非法拘禁是一项基本人权,历史非常久远。

▪内容:不受非法逮捕权
不受非法拘禁权
其他一切形式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说明:“非法”的含义
(二)住所不受侵犯
▪住所不受侵犯是指一个人的住所不受他人非法侵入或者非法限制的权利。

▪内容:住所不受非法侵入
住所不受非法限制
对非法侵入住宅者的抵抗权
▪说明:“住所”的含义,是指一个人所住或所做事的地方,不仅是严格意义上的居所,还包括各种类型的房子。

(三)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以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内容:通信完整权(传达信息权和获得信息权)
通信秘密权
一、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人格,即人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即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

▪广义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狭义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作出的客观认识和评价。

二、人格尊严权的内容
(一)姓名权、肖像权
(二)名誉权、荣誉权
(三)隐私权
(一)姓名权、肖像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内容:姓名的决定权
姓名的使用权
姓名的变更权
▪限制:不得滥用姓名权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既是一种人格权,又能直接表现出一定的财产利益,其具体内容包括:
肖像的专有制作权
肖像的专有使用权
肖像保护请求权
(二)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内容:1.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社会给与其一个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

2. 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
▪荣誉权是公民、法人保有自己正当取得的荣誉并从中获得物质和精神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荣誉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并不是权利人所固有的,其取得必须经过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的一定程序的授予,其剥夺也要经过相同的程序方能实现。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势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大致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个人领域。

▪狭义的隐私权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特殊情况:权利人本人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为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
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或公开他人隐私
第五章自由权
一、财产权
(一)含义及保障
▪财产权也称为财产自由,是指公民对其财产可自由拥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不受政府或其他人非法干涉或侵
犯。

▪内容:公民有权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给予公平补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私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宪法保障财产权之目的
▪首先,限制政府的专横意志,促进经济繁荣。

▪其次,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主要工具。

▪再次,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推进器。

▪最后,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

(三)财产权的限制
▪任何财产都负有一定的社会义务,即公民应忍受因为公共利益而对其财产所施加的限制。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纳税;罚款、没收、罚金等制裁性措施;公益征收与征用;国有化。

二、经济自由
(一)含义与保障
▪经济自由的含义十分广泛,不仅意味着经济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资源的自由,还包括交易自由和自由定价等。

▪较广义的经济自由权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竞争自由及兼职自由等。

(二)经济自由的限制
▪经济人的偏好不得为公认的不良偏好,且其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人权保障上弱者优先原理,不宜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主张平等的经济自由。

第二节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一、思想、良心自由
▪广义的思想自由,也称为精神自由,是指公民进行精神活动的自由。

▪狭义的思想自由是人的个性与人格的发展,专指表达自由。

▪良心是指人在内心分辨是非善恶的意识。

良心自由是指每个人选择、接受、持有何种分辨善恶的标准或观念不受政府拘束和干预以及这种内心分辨是非善恶的意识不被强迫公开的权利。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含义和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选择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礼拜自由;传教自由。

▪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世界各国大多实行“政教分离”和“各宗教平等”原则。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受到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言论自由
(一)含义和保障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包括四层含义:▪ 1.说错误言论甚至违反主流言论或与宪法与法律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
▪ 2.对违法或有害的言论,除事关国家安全或军事秘密者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不作事先的约束和禁止;
▪ 3.沉默的自由;
▪ 4.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自由传播信息的自由。

(二)言论自由的限制
▪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限,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美国的做法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还应在“人”、“地”、“时”、“方法”、“用语”等方面加以适当限制。

二、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四、结社自由
第六章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含义
▪平等历来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平等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

▪关于其含义,不同时代的不同学者有不同的阐述。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层面理解,平等权是指每个人的人格价值平等。

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的经济、社会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对待,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特别的比例待遇。

从每个人的品行和能力等因素的层面理解,平等权并不意味着集会的绝对平等,而只是意味着享有机会的同等自由。

二、平等权的内容
▪(一)权利主体的平等
▪(二)具体权利上的平等
▪(三)平等权的保障
▪三、平等权的概括的说,平等权属于基本人权,其在人权法中的地位,集中表现在:
▪(一)平等价值理论为人权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二)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人权法的支柱性原则
▪(三)平等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
▪(四)平等权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和保证
▪(五)实现平等权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实属基本人权问题
地位
第二节民族(种族)平等权
一、民族(种族)平等权的内容
(一)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在享有人权方面的平等待遇原则
(二)对少数民族权利实行特殊保护原则
二、我国民族平等权的实践
第三节男女平等权
一、男女平等权的含义
▪在人权法中研究男女平等权,核心内容是如何消除在各个领域里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人权。

二、男女平等权的内容
三、我国男女平等权的实践
第四节政治平等权
▪一、政治平等权的概述
▪二、政治平等权的内容
▪三、我国对政治平等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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