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

同约定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情简介

xx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

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

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xx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

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

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

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

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

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

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

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

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

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

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

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

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

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

简介:基层法院法官,法律本科,xx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现工作于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曾从事过民事,行政,商事,立案等工作.能

守住清贫,善于孤独.业余时间擅长写点理论研讨文章,许多不太成熟

的观点在实践中未得到应用,但仍然坚持把它写出来,以待时间检验.本博所有文章除特别说明外,皆为原创,若需转载,请与本人联系. [案例]:原、被告于xx年元月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四间房屋、猪笼、厕所等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全部出售给被告价款为人民币13000元;契约还约定被告将其户所承包的4.83亩农田全部永久性无偿转让给原告承包此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从此开始在受让经营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原告还将户籍从宣城市迁入芜湖县某组原告将户籍迁出后原告原籍村里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回并已发包给本村其他村民承包 xx年被告因对自己永久性无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悔意欲收回4.8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

4.83亩土地共分三块)并在其中二块土地上播种小麦导致原告无法耕种诉争的4.83亩土地现原告实际占有其中一块被告占有其中两块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取得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达成房屋出售及土地转让协议后村委会的临聘文书王某填写了一份与被告编号相同日期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除了将承包方户主姓名变更为原告外其余记载事项与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同在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登记簿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户)未进行任何变更亦未发生转包备案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xx年元月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转让条款[审判]:芜湖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原告与被告xx年1月5日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无偿转让条款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一块地约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两块约3.6亩地承包经营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存在三种意见:

一、转让条款有效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原告也因此将户籍迁入成为承包土地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此后村里的承包地分户登记表农业纳税证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及种粮补贴储蓄卡都登记于原告名下并履行了相关农业税费交纳义务虽然原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但是鉴于被告在村里任书记这一特殊职务作为发包方应该知道原被告之间转让承包地的行为以承包方未经发包发同意为由否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显然与事实不符因此双方的转让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转让条款无效承包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将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有偿的原则而对于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更加严格只有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前提下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才可以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本案被告显然

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转让条款但原告未能举证证

明事先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经过申请发包方拖延表态虽然原告直接

向发包方交纳各项费用这只是发包方为便于收取土地税费简化缴费

程序的一种方式而且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土地承包主管

部门证明诉争土地至今承包经营权人未进行任何变更因此转让条款

无效三、转让条款可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

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

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

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土地流转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

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协商不成

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在土地流转合

同纠纷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

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无偿转让承包地条款后

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尚未完成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合同仍在履行

之中xx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

的措施逐步取消了农业税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一免两补”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原本在农业税不免不补而且还要交纳统筹和提留费

的合同基础发生了不可归责当事人意考虑到本案原告已将户籍迁入

争议土地的村民组因此适宜对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原、被家庭成员状况原、被告对现在所占有的土地分[评析]:笔者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