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5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2.1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2产品存在以下质量缺陷时,进行召回:2.2.1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2.2.2加工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要求的食品。
2.2.3产品卫生指标超标。
2.2.4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产品。
3.职责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销售部负责本工作。
3.2销售部职责3.2.1销售部收集各部门传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产品缺陷的反馈与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3.2.2销售部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呈报总经理,保证总经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3.2.3销售部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质疑原料、包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进行检验与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4品管部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批次等)4.产品回收步骤4.1发现问题4.1.1品管部在产品出厂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查清问题原因;4.1.2客户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及时分析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顾客的反馈,分析是由于原辅料的质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产品本身缺陷。
4.3产品回收及处理过程4.3.1对于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及时召回;4.3.2对于召回的产品立即通过溯源管理制度,进行原辅料和成品的双向追溯,追踪不合格批次数量生产的成品批次,实行召回。
4.3.3对于召回的产品,如的确无法整改与修复的,重新安排生产;对于可以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再次检测合格后,予以发货。
4.3.4对于其他合格原辅料生产成品,可不予召回。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2)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通过召回措施将不合格品从市场中收回,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处理。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的规范,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坚持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加强企业自主召回与政府监督协调,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召回义务和程序第六条出现缺陷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七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回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缺陷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公告公示:企业在启动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公开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企业应当对缺陷消费品进行召回,采取有效措施销毁、修复或更换缺陷消费品。
(四)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召回情况,并公开召回报告。
第八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缺陷描述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三)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四)受影响的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五)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使用环境和人群特点,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包括广告宣传、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
第十条召回期间,企业应当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一)审核和审批召回计划;(二)监督企业召回的实施情况;(三)公布召回公告和报告;(四)组织召回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2010年,中国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大量儿童中毒甚至死亡,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
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来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部门推出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但该法规的颁布速度却相对缓慢,这意味着当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时,企业和监督部门可能还无法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损失会更大。
其次,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还不够严格。
一些电子产品、汽车、食品等领域,特别是低端市场的监管更是存在问题。
例如,2013年,长城汽车公司因问题变速器而发起召回,但由于过早的安排,导致一些消费者在召回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
同年,山东鼎信通讯公司因生产的移动电源存在爆炸隐患而被召回,但商品市场上仍有不少仿冒品存在。
这些事件表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够,监管也存在问题。
最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为了避免召回成本和影响,许多企业会设法规避、推迟召回。
对于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他们仍然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责任。
例如,2016年,富安娜集团生产的沙发出现了易燃问题,但该公司推迟了召回时间,直到消费者抵制才不得不实施召回。
这些企业需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惩罚,以便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策的更新和完善,监督的加强,召回效率的提高和惩罚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不断地通过实践改进,以使消费者更加放心。
除了三鹿奶粉事件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案例也向我们展示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缺陷。
2018年,多家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市场发现了气囊存在问题,造成安全隐患,蒙受经济损失的企业达到了数百亿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汽车市场的关键位置,消费者通常会在购买压力之下忽略安全因素,而像本次气囊问题的召回则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召回难度,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消费品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
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创造、包装、标志、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者不完善的内容,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影响或者已经造成影响的状况。
第三条召回是指生产经营者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行政、法律、商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收回、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等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第二章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缺陷消费品全部得到收回,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实现统计、分类、检验等管理措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后,应当对收回的缺陷消费品进行处理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处理方式普通有销毁、重新加工、返厂维修、重新检验、重分类等。
第九条消费者因所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伤害,有权向生产经营者提出依法要求赔偿的诉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对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所发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召回的责任及义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方案,并按照要求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示。
同时,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对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登记,维护产品追踪系统。
第十二条由于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国内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进口企业应当承担召回责任。
第十三条召回方案应当包括召回的产品品种、数量和缺陷的程度,以及问题的两种处理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召回的情况、召回后的处理情况等。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排出缺陷产品的风险,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管理、召回与监测工作。
第三条定义1.缺陷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或者具有潜在不安全或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产品。
第四条责任分工1.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对本区域/科室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与监测工作。
2.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域/科室的工作,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二章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第五条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对发现的缺陷产品,应立刻停止使用,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2.预警快速原则: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对缺陷产品的预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获悉相关信息。
3.全面沟通原则: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和患者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开展召回工作。
4.及时通报原则:对召回、停用或废弃的缺陷产品,应及时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1.发现缺陷产品:任何医务人员发现缺陷产品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立刻通知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
2.确认缺陷产品:由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3.停止使用:一旦确认存在缺陷,应立刻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并报告给医院管理部门。
4.召回计划订立: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协商订立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方式、时限、责任等。
5.召回执行:依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区域/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回工作,确保召回的全面及时、有序进行。
6.召回报告:召回工作完成后,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包含召回过程、结果和教训。
第七条召回信息的通知与公告1.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通知和公告制度,确保召回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地转达给相关区域/科室和人员。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下面是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相关立法:
1. 产品质量法: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产品质量法,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的期望。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现缺陷时应采取的召回措施,并规定了惩罚措施。
2. 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受保护的范围,包括购买的产品质量。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了产品召回的程序和责任,并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应承担的责任。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和公众安全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程序,并规定了在产品发生缺陷时应采取的召回措施和救济措施。
4. 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规定了制造商和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时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法,制造商在发现产品缺陷或接到相关投诉时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有责任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和赔偿。
5. 标准化法:一些国家制定了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的标准和测试程序。
标准化法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并对产品是否达到标准提供了依据。
当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可以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召回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针对产品缺陷的召回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相关立法,具体的法律规定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不同于传统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追究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能够提前发现和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
我国于2019年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8月21日开始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逐渐完善。
但是,在实践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缺乏主动性,甚至存在漏洞;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存在监管滞后等问题。
基于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期为加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重点探讨以下内容: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框架: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包括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欧盟《欧盟机动车车身、车身部件和安全带的一般安全规范》等。
3. 现实问题分析:分析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缺乏自觉性、政府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
4. 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通过分析现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深入挖掘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以及资料,对所得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法律思考。
三、预期目标1. 全面掌握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2. 对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其理论基础和法律框架的优缺点,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3. 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4. 以科学的方法和深入的思考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和理论支撑。
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车安 全法 *、《 品、 品及化 妆品法 》、Ⅸ 食 药 肉类 产品保 护法 》、Ⅸ 消费 者产 品安 全法 》。 我国缺 乏 相关 的法 律 、 而 法规 ,《 陷汽 车产 品召 回管理 规 缺 定 》 儿 童玩具 召 回管 理规 定 * 、Ⅸ 只属于 部 门规章 。 ( ) 陷产品认 定标 准不统 一 二 缺
合 理危 险标 准 , 这与 国际社会 是一 致的 。
( ) 三 主管 部门合 理调 整
而 是面 向有缺 陷产品的所 有消费 者
二、 我国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 有立 法层级 过低 , 乏统 一立法 一 现 缺
我 国的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的立 法 体 系 不健 全 , 乏完 备 的法 律 基 缺
推 动模 式 。
( ) 反义务 的惩 罚力度 不够 五 违 Ⅸ 陷汽车 产品召 回管 理 规定 》 4 条: 对存 在故 意隐 瞒缺 陷严重 缺 第 2 “
[1 谢 菲:《 国的缺 陷产品 召回制度)I ,《 费经济》 3 美 >J 消 】
2 0年 第4 , 8 01 期 第5 页。
务 的惩罚过 低, 使一些 企 业怠于召 回缺 陷产品
三、 完善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的若 干建 议
( 尽快制定 《 陷产 品召回法》 一) 缺 笔者建议制 定 《 陷产品召回法》, 缺 世界范 围内召回制度比较成 熟的国 家都以立法 的形式规定产品召回制 度, 不仅规定 了产品召 回的条件、 程序 , 还
一
要】: 产品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 年初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 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研 究提供 了参考, 本文先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概念, 分析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不足, 进而提 出若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总的来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制 度。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召回机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品召回制度是指当某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制造商或相关部门可以采 取措施,主动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以下是论述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的一些观点:
1. 保护消费者权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某个产品存在 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召回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造成损害。
2. 提高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制造商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制造商需要承 担召回产品的成本和声誉损失,这促使他们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质量标 准。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 维护企业形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有重要影响。如果企业能够及时 、主动地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能够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任, 维护企业的声誉。
4. 加强监管和法律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的支持。监 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确保企业遵守召回制度的要求。同时,法律法规 应该明确规定制造商和相关方面在产品召回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 完善召回机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这包括加强信息公开和消费 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知;加强与制造商和销售渠道的合作,确保召回 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产品召回等。
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召回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三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五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与消除缺陷;第九条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缺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务院质检部门:一生产者不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缺陷调查的;二生产者接到省级质检部门通知,进行缺陷调查后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三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的通知;四其他有必要由省级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第十条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可以启动缺陷调查,也可以通知要求省级质检部门或者生产者进行调查:一产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的;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标准的;三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的;四其他有必要由国务院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第十一条配合调查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相关技术检测, 必要时协助调查人员进入生产或者销售地点检查;第十二条缺陷的风险评估在对产品缺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缺陷产品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伤害的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应当与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应;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产品缺陷调查、认定和风险评估,以及对控制与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缺陷调查、认定和风险评估结论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在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四条缺陷调查争议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组织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质检部门可以通过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征集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或者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并做出决定;第三章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五条召回的启动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第十六条消除缺陷措施生产者应当根据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以下召回措施进行控制与消除该缺陷:一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修正消费说明;二通知有关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停止对该缺陷产品的销售、使用、租赁等经营活动;对销售者尚未售出的存在该缺陷的产品,通知其停止销售并予以撤回;三对已经售出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第十七条召回计划书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当及时制定有效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计划书,并在召回计划开始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交备案;召回计划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拟采取的召回措施的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三实施计划的组织机构、;四通知消费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的方案;五召回缺陷产品后的处理措施;六召回的预期效果;第十八条计划书审查受理召回计划书备案的质检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进行技术审查,确保生产者召回措施科学、合理、有效;第十九条过程报告生产者在实施召回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向质检部门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对计划的实施有变更修改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二十条总结与效果评估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递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的效果进行评估;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再次进行召回,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消除缺陷;第二十一条缺陷产品无害化处理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缺陷产品,应当予以销毁;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二十二条责令召回通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二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三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缺陷产品危害扩大或者再度发生的;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停止提供生产者在收到国务院质检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产品;第二十四条召回计划书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召回计划书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五条召回计划书审查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第二十六条启动召回时限召回计划书经国务院质检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第二十七条召回要求召回计划书未获国务院质检部门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第二十八条召回监督国务院质检部门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二十九条召回总结报告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30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第三十条召回评估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检部门和生产者;第四章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义务第三十一条产品可追溯性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当具有可追溯性,生产者能够及时通过标识和记录,调查、确定缺陷产品的范围;国家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溯源体系;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记录保存义务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方面信息;记录的保存期应当至少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相适应;第三十三条消除缺陷记录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缺陷控制与消除的记录,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四条缺陷信息报告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报告包括以下所有相关的产品缺陷危害信息:一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二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三产品在国外发现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情况;第三十五条消除缺陷信息发布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缺陷产品、控制与消除缺陷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生产者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应当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适应;第三十七条消除缺陷费用产品存在缺陷的,缺陷调查、检验、鉴定等过程发生的费用以及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费用由生产者承担;第三十八条进货销售记录保存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通知义务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该缺陷产品等经营活动,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及时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条配合召回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得知其经营的商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该缺陷产品等经营活动,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开展召回行动;第四十一条救济程序生产者对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的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认定或者责令召回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信息系统设立与职责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安全与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等;第四十三条信息公告制度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统一向社会发布产品缺陷调查、产品安全风险预警等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行政监督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级质检部门依法根据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的内容,对生产者组织实施召回措施的活动的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质检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收集、处理有关产品缺陷的消费者投诉、产品人身伤害事故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第四十六条检查中禁止性规定质检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业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第四十七条企业投诉与处理调查人员、专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业经营者的,其有权向质检部门投诉;质检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义务从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漏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商业秘密;第四十九条社会监督和部门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召回效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生产者和质检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生产者和质检部门应当予以妥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生产者缺陷产品责任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者一般义务责任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生产者缺陷调查义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生产者缺陷消除和后处理责任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产者拒不消除缺陷责任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责任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渎职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有关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技术机构与专家公正性责任承担缺陷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专家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规发布信息责任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处罚职权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其他赔偿责任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行动不免除其所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财产缺陷问题处理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由于设计、生产或者指示等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存在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参照本条例实施召回行动;第六十二条实施细则本条例涉及的产品信息系统、缺陷调查、认定以及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国务院质检部门确定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质检部门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条生效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2l D 2,
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
、
近年来, 国接连发生食品、 我 汽车等缺陷产品的召回事件, 这让我 安全方面, 在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但是随着 们开始认识到建立我 国的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 。而 2 0 0 8年, 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则再次凸现 了建立中国缺 陷产品召 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对于产 品召回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 国的规 各
上, 万元以下罚款 : 3 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试图利用本规
定的缺陷汽车产 品主动 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由于制造商的 回制度规定义务的处罚上 , 各国都规定了严重的处罚。
产品不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 , 而由主管机构根据 自身的权限要求生产 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 目的的。国外在违 反缺 陷产品召
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 因此任何一 种产品都有可能适用这一制度。 对于缺 陷产品召回, 一般遵循召回信 息的公示、 回收产品、 对产品采取修理、 更换、 销毁等工序。 我们依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对缺陷产品召回进行分类 , 大致如下: 召回管理规定》 从立法层次上看仅属于部 门规章 。 第二,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 内容上还没有与国际习惯做 法完全接轨。 以我国《 缺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规定》 为例, 其还没有与 国际习惯做法完全接轨表现在:1立法层次力低, () 作为国家质检总局 的一个部门规章,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 无法对其他部门产 生法律
各种方法及时通知消费者, 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上收回缺陷产品, 进 回制度 比较成熟的国家 , 陷产品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 缺 行免费修理、 更换的制度。 建立该制度的 目的是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 表现出来, 从而具有较 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在美 国, 对机动
2024年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例文一、为强化本公司产品质量管控,确保不合格产品有序退出市场,塑造公司诚信、负责的公众形象,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协作与配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我们依据《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产品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已进入流通和消费环节。
为防止不合格产品对人身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本公司将及时收回缺陷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或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确认为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将通过通告、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发布召回通知。
四、以下产品必须严格遵循本制度进行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产品;(六)被监管机构抽检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七)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召回的产品;(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应商、下级销售商的召回通知,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商或供应商、下级销售商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____部门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按照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召回的产品。
七、产品召回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召回情况。
浅议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浅议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作者:吴娜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吴娜丽(1989-),女,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不陌生。
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等。
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道德呼唤转变为法律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个人人身权益和社会权益。
作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合,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基础是产品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综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等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并通知消费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从消费者手中收回,并对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下特征:(一)适用的对象特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被召回的产品不是我们经常说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
而是有缺陷产品,即在设计、制造等方面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是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其存在具有普遍性、同一性。
(二)涉及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到多方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其是制度设计的直接针对对象,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其次是销售者,其是制度的直接保护对象,促进制度的实施。
再次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者—政府监督部门。
其通过监督制度的实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查阅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有关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专门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者虽涉及有缺陷产品的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范文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本(二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开展产品召回活动。
第四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旦发现产品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召回。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预警机制,确保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或者进入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档案,保存有关产品生产、检验、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和相关材料,以备产品召回时使用。
第七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召回范围和程序第八条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有可能对用户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3.产品存在误导或虚假宣传,对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4.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信誉。
第九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召回计划的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的时间、范围、方式、成本等要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召回通知的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通知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处理措施、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
3.召回行动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召回计划,组织有效的召回行动,包括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修复和更新等。
4.召回效果的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改进和完善召回制度。
第十条召回范围、方式和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召回的需求来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模板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可能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召回定义产品召回是指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对已经投放市场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收回、更换、修理或销毁的过程。
四、召回等级划分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召回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一级召回:产品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2. 二级召回:产品可能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三级召回:产品可能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召回流程1. 缺陷识别:通过内部检测、客户反馈、市场监管等渠道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
2. 风险评估:对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召回等级。
3. 召回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管理层决定是否进行召回。
4. 通知发布: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召回通知,包括召回原因、召回产品信息、召回措施等。
5. 产品回收:设立回收点,方便消费者退回产品。
6. 后续处理:对回收的产品进行更换、修理或销毁,并记录处理结果。
7. 信息更新:更新产品信息,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召回小组成立专门的产品召回小组,负责召回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七、召回记录详细记录召回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产品批次、召回数量、处理结果等,并保存至少五年。
八、培训与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产品召回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产品安全的认识。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制度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人员。
十一、附则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 . 缺陷产品召 回制度 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要求 企业应 当符
收稿 日期 :09 0 — 2 2 0 — 3 1
作者简介 : 焕(94 ) , 徐 1 一 , 黑龙江伊春人 , 士研 究生, 事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法律 制度研 究。 7 女 硕 从
3强 制 召 回 原则 .
诸 多发达 国家的纷纷效仿或借鉴 , 如英国在这一领域刚刚起步 , 尚没有构建 起 系统的缺 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如何保证消费者的人 身及财产安全 , 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 当务之急。
我们 知道 , 对企业来说 , 一般 为 自身 的长 远发展会 主动 召回产品 。 但是产品召 回又是一项需要投人巨大人力和财力 的事情 , 这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够承受得起 的。有的企业 由于实力不 足 ,可能一次 产品召 回就会使 自己永无 翻身之
20 0 9年第 1 4期 总第 5 2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 0MI ES C R EAR CH GUI DE
No 1 2 0 .4, 0 9 S ra . 2 ei l No5
论缺 陷产 品召 回法律制度
徐
摘
焕
(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 , 哈尔滨 100 ) 5 0 1 要: 美国首创的缺 陷产品 召回制度 , 得到 了诸 多发达 国家的纷纷效仿或借 鉴 , 而中国在这一领域刚刚起步 ,
构建 召回制度 ,首先应对一些重要的概念进行界定 , 其
中最主要的是对“ 产品缺陷” 的定义。界定产品缺陷不仅要符
合我 国经济 的发 展水平 , 又要关 注消费品 的外 在特性 ; 既要
门, 还是负有 召回责任的制造商和进 口商 , 也不论是 国内企业
浅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责任
浅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责任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现代社会国家用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
本文结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现阶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责任的不足之处,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计,提出促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责任近年来逐渐增多缺陷产品损害事件,使得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逐渐进入社会公众视野。
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日臻成熟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并成为一种国际的商业惯例,用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有力武器。
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才刚刚起步,存在诸多不足。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可能引起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理危险,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更换、赔偿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产品缺陷的一种缺陷产品管理制度。
现代产品本身的复杂程度的增加以及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剧烈等原因而造成大量的缺陷产品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等。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通说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应当是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被动的方式所承受的一种法律上的约束,所以缺陷产品召回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缺陷产品召回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而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实施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义务的违反,必须承担相应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法律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义务主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是对缺陷产品不合理危险发生的事先预防,而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则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事前预防目标未实现而设定的一种事后的救济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以《食品安全珐》为视角
对 人体 健康 、生命 安全 和财产 造成 损 害的不 合理 危险
的产 品 ”⑥召 回 制 度 是 针 对 系 统 性 的 产 品 缺 陷 可 能 或
已经 带 来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不 安 全 危 险 而 实 施 的 阻 断 和 预
防机 制 。
由 生 产 者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 过 警 示 、 充 或 者 修 通 补
发 展 缺 陷 . 指 “ 品 投 放 流 通 时 的 科 学 技 术 尚 不 能 发 是 产
现 的 缺 陷 ” 各 国 立 法 一 般 将 它 作 为 产 品 侵 权 责 任 的 免 . 责事 由. ⑤目 的在 于 鼓 励 产 品 制 造 商 科 技 创 新 和 开 发 新 产品. 以满 足 社 会 和 公 众 的 需 要 。 召 回制 度 所 针 对 的 但 缺 陷 产 品 , 是 指 因设 计 、生 产 、指 示 等 原 因 在 某 一 批 “ 次 、 号 或 者 类 别 中存 在 具 有 同一 性 的 、 经 或 者 可 能 型 已
正 消 费 说 明 、 回 、 换 、 理 、 毁 等 补 救 措 施 和 无 害 撤 更 修 销 化 处 理 的 方 式 . 有 效 预 防 、 制 和 阻 断 危 险 、 除 或 以 控 消 减 少 危 害 的 活 动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对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殊 价 值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已 成 为 我 国 侵 权 责 任 立 法
的 重 要 研 究 课 题 ①
一
、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概述
所 谓 “ 回 ” RE 召 ( CAL , 产 品 召 回 , 确 表 述 应 L) 即 准 为 “ 陷 产 品 召 回 ” 依 据 我 国 相 关 的 立 法 界 定 , 是 指 缺 . ② 已进人 流通 领域 的某一 批次 、 号 或者 类别 的产 品 , 型 存 在 具有 同一性 的危 及 消费者 人身 、 产 安全 的缺 陷 时 ,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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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及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始于美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
”【1】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这部法律在美国实施后取得很好效果。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之后的近40年时阃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从汽车逐步拓展到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除美国外。
日本、韩国、英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二)产品召回的定义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报告中对召回下的定义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者修复、退换或者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
【2】我国首部有关产品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三)产品召回的特征上述概念表明了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将召回义务承担者只限定于生产者和进口商。
第二,产品召回是基于产品缺陷。
产品召回不是因为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是因为产品缺陷。
第三,召回信息公示的必要性产品召回的程序中召回信息的公示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四,产品召回目的的社会性(四)产品召回的分类在明确了产品召回的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对产品召回进行分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产品召回进行多种分类:第一,根据产品召回的启动原因,可以分为自主产品召回和强制性产品召回,这属于从程序上的分类。
第二,根据产品召回过程中针对产品缺陷而采用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维修召回、更换召回、销毁召回、撤回召回。
第三,在产品召回中,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标准,可以将产品召回分成不同的等级,这样的分类有利于减少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可能,同时也利于对不同等级的产品召回实施不同等级的监督管理。
(五)产品召回的意义1、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国外产品涌入国门,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对外国产品加以制约,有效防止外国缺陷产品损害国人利益,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2、对于企业的意义一方面,利于淘汰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企业,从而促进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避免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因惧怕高昂的召回成本和沉重的缺陷产品赔偿,企业必将不断提高生产率,改善生产技术,尽量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便会更加注重用工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环境等方面来规范自己的生产活动。
【3】3、对于社会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缺陷一般都出现在某几个批次或型号的产品中,众多的不特定的消费者都可能会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社会公共安全无时无刻不受到威胁。
缺陷产品召回的根本目的正在于消除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从根本上解除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作为支撑。
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维护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所必需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树立和增强品牌意识,使企业逐渐走上健康、稳定、良性的发展之路。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现状分析(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运作为我国更为广泛领域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经验。
而2007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为更高位阶的立法作了准备工作。
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则是我国首部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在产品责任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义务,在立法上确立了产品责任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衔接,即对特定缺陷没有尽到召回义务就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善尽召回义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流通时未发现之责任免责或减轻责任。
2009年4月,关于一般产品的召回立法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听证并随后进入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
综上可见,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由无到有、由立方立法到中央立法、由特定产品召回立法到一般产品召回立法且立法位阶逐渐升级,产品召回立法与配套操作规程相结合,形成了我国初具规模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现状据消费者协会统计,2007年共受理产品质量问题407414起,占受理投诉总数的62%;产品安全问题13452起,占受理投诉的2%;百货、家电、家用机械、农机、农机产品432166起,占受理总数的65.8%。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5年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十大投诉案件"中,由产品安全引起的伤亡案件6起。
另据报道,我国每年因缺陷玩具使儿童致伤、窒息、死亡的伤害案件达16万起。
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我国因汽车机械故障造成车祸死亡人数每年超过4000人。
【4】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质量令人堪忧、市场上充斥着的缺陷产品数量巨大。
然而,与之不成比例的是,我国企业召回国内市场上缺陷产品的情况尚不多见。
这一点我们从玩具召回的情况中就可以看出来。
我国的首例缺陷玩具召回出现于2008年4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欢喜玩具公司因玩具的小零件易脱落或可被儿童误吞召回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3月1期间生产的塑胶响公仔玩具,此次召回共涉及玩具18000件(每件4只)。
【5】2006年1月至11月间美国与欧盟对源产于中国的消费品实施召回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表明:我国出口至美国的消费品被召回的次数与件数超过了其他任何国家,分别占总数的52.5%与60.1%,出口至欧盟的消费品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次数占总数的49.5%;涉及产品主要包括儿童玩具及用品、电子电器、机械产品等。
”【6】再看国内的召回情况,除了汽车、玩具、食品等特殊行业之外的广泛领域,厂家很少召回其缺陷产品。
即便是召回汽车、食品等行业的缺陷产品产品,企业也是遮遮掩掩,仅在小范围内实施,数量也较少,仅仅涉及到大量的缺陷产品之中很少的一部分。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法律意识的层面来看,人们的认识不够理性1、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不够理性目前,缺乏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国际竞争的一道障碍,国内企业对召回制度有错误的认识,不敢正视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担心召回削弱了竞争力。
【7】因而在发现缺陷产品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一任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存在误区目前我国消费者尚未完全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甚至存在误解。
如果一个企业召回了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消费者得知后,就会认定召回缺陷产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今后在面对该企业的产品时,自然不愿意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的产品。
在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迫使企业不敢轻易召回其缺陷产品,对企业召回形成强大的阻力。
(二)从现有法律规范的层面看,立法存在不足1.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纵观产品召回的立法规定,没有一部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在召回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在汽车召回领域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来规范的,【8】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无法对其它部门法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2.法律体系规范性、完整性不足我国目前不仅没有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规定,更缺乏保证法律实施的具体法律文件,实体性及程序性规范均须加强。
我国目前出台的规范内容单一,仅限在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领域,就汽车召回而言,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仍待探讨和完善,甚至有些规定只在局部区域内执行,缺乏全国统一的普适性;我国目前的产品召回规定在内容上未涉及环保问题,而这也应是产品召回的原因之一。
3.法律责任规定明显缺位、不足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法律责任”及“罚则”章节中。
在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但我国目前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完整的。
另外,过轻的处罚难以实现法律应有的惩戒、威慑和预防作用,使召回制度流于形式。
(三)缺陷产品判断标准不明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我国缺陷产品的判断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不安全标准,在实践中这种双重标准造成了某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