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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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
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请示;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根据
报送资料
责任
科室
责任事项
备注
3
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
审批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1.请示;
2.章程(修改)草案;
3.关于章程起草或修改情况的说明;
4.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2.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包括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改制重组形式、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重组后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3.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5.改制重组方案涉及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章程(修改)草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根据委主任办公会或委领导审议意见出具批复至报文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https://img.taocdn.com/s3/m/cce597bc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e.png)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来源:成都市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1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专业化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情况,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市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放权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89285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7f.png)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
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11
•【字号】扬国资〔2016〕65号
•【施行日期】2016.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任清
单》的通知
扬国资〔2016〕65号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权力运行,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国资监管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经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国资委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
扬州市国资委
2016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c075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0b.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资委及所属监管企业:《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八章容错及奖惩第九章附则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行为。
大同市国资委权责清单(1项)
![大同市国资委权责清单(1项)](https://img.taocdn.com/s3/m/da2c5462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89.png)
大同市国资委权责清单(1项) (一)其他权力类(1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项目子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 其他权力2400-I-00100-14020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公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审核、修改国有独资市属企业章程的事项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市属企业章程相关决定(不同意修改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定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认真遵守企业章程;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5.27实施)第二十条大同市国资委权责清单问责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相关条款1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枣庄国资委
![枣庄国资委](https://img.taocdn.com/s3/m/a0211c75daef5ef7bb0d3cbd.png)
枣庄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枣发〔2017〕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职能转变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坚持权责统一、应放尽放、能授则授、放开搞活的原则,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中心,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主要任务,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管重点,优化部门职能,调整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提升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一)完善规划投资监管。
按照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规划部署,加强对出资企业的规划引导,组织市管企业立足内部资源、行业特点、市场地位等要素制定三年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发展举措。
抓好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强化投资方向引导,制定投资负面清单,严控非主业投资,严控投资设立三级以下子公司,严控新增投资项目进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行业和低端低效产业。
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机制,开展第三方投资项目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有效规避投资风险,规范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
(二)加强国有资本运作。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坚持“有退有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采取整合重组、二级以下子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破产、关闭、退出等多种形式,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骨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不断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1f658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38.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管理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管理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dbb9188455270722182ef755.png)
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4
市属出资企业例外投资事项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事项的审核。
1、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2、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董事会决议。
统计评价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6
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审核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有关企业领导岗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和全面考察;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经审批拟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
3、根据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决定,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名。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13
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支计划)管理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以及组织实施。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0133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50.png)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精致淮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3月1日前公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市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市国资委责任清单
![市国资委责任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b21c011b69eae009581bec68.png)
市国资委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123456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7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所监管企业改革方案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企业改制、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行为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重点检查;对审核批复的相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上报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1.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等相关工作实际情况;2.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指出相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前制订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时可听取企业实施情况介绍,进行质询,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核实情况等。
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1.责令企业限期整改;2.对有违纪、违法情节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整改;3.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二)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市属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国有股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及对外担保监管制度的情况;(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三)企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下放审批权限,未按国有产权监管规定处置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及改制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
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执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资产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完整word版)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完整word版)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ad7e775f4b35eefdc9d3332f.png)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报告。
企业分配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编制及组织实施
法定股东权利
14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
改革改组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并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3、对改制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重要改制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出具核准文件,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对应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审计报告、年报或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3、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产权登记信息予以登记,不符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或转报市政府核准;
3、对于重要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核准或转市政府批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272e01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5.png)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6日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新兴投资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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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扬国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办,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做好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加快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根据《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苏国资〔20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委机关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清单》事项落实,加强对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提升全市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督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庄玉祥,87993836,87325679。
扬州市国资委2021年2月2日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1.按照我国现行的国资监管逐级指导工作格局,加强与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对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督查)处)2.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制度。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内审制度。
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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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一)规划与投资监管1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05〕3号)2确认并公布主业对企业的主业进行审核。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3对出资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按程序确定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开展重大项目的后评价,改进投资管理。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4章程制定、审批或修改制定、审批或修改企业章程。
《公司法》第23、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部分省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17〕70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一)规划与投资监管5特别监管类(境内)、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对于特别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议。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7〕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的通知 》(鲁国资规划字〔2017〕25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字〔2019〕3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境外投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国资规划〔2017〕68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二)监督检查6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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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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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2.市本级国有企业是指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3.市人民政府针对市国资委权责事项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试点企业权责事项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 市国资委对非国有独资公司涉及上述权责事项只出具股东意见;
5.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相关权责事项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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