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程序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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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程序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外委员会主任王丽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下面,我向你们汇报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程序。

根据《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2013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和2014年11月3日连政办发〔2014〕136号文件《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程序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一、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荣誉市民人选,经本人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议案。

具体办理途径为:

(一)被推荐人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办公室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华侨、外籍华人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五)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由于机构变动,(一)至(三)现由市政府外侨办统一办理。

虽然具体向这几个部门申请,但最终应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供审议。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授予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推荐人选,是否符合《办法》和《细则》要求,批准后,是否能产生如《办法》和《细则》规定的良好社会效果,以及在推荐过程中,有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并颁发证书。被授予荣誉市民者,应当亲自参加授予仪式。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市长签署。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监督荣誉市民待遇的落实。

荣誉市民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定期检查对其待遇落实情况,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同时,要求其进一步发挥标兵作用,为连云港市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对其不符合荣誉市民标准的言行提出批评,要求改正,直至建议取消其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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