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租赁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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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租赁协议
编号:XXXX
联合租赁协议
租赁安排人:XX有限公司
租赁参加人:XXX有限公司
承租人: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签订地:
联合租赁协议
租赁安排人:XXX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
租赁参加人:XX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承租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鉴于:
(1)租赁安排人与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的《融资意向协议》,推荐融资合作方XX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租赁参加人与租赁安排人共同向承租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整 (¥ )的融资租赁服务;
(2)租赁参加人已与租赁安排人、承租人达成一致,同意以租赁参加人身份参与《融资意向协议》项下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整(¥ )的融资租赁服务,并与承租人另行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向承租人支付人民币亿元整(¥ )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以下简称“参加人购买价款”),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与租赁安排人联合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安排人、租赁参加人和承租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联合租赁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1.1 联合租赁:指租赁安排人及租赁参加人依照《融资意向协议》、本协议及分别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承租人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整(¥ )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本
金)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从而形成的由
联合租赁协议租赁安排人与租赁参加人组成联合出租人的融资租赁;
1.2 租赁安排人:指依照《融资意向协议》、本协议的约定为承租人及租赁参加人提供租赁安排服务,收取租赁手续费,并与租赁参加人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在本协议中,租赁安排人为XXXX租赁有限公司;
1.3 租赁参加人:指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租赁安排人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在本协议中,租赁参加人为XXXX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4联合出租人:指联合租赁项下的租赁安排人和租赁参加人的合称。在本协议中,联合出租人为XXXX租赁有限公司和XXX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5 租赁利息:根据当期租赁利率及租赁本金余额计算的租赁收益;
1.6 租赁利率:指核算租金利息的相关参数;
1.7 租金利息计算:以《融资租赁合同》所列租金支付表为准;
1.8 承租人:XXXX有限公司;
1.9 融资租赁合同:指租赁参加人与承租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
1.10 本协议:指由租赁安排人、租赁参加人及承租人签署的本《联合租赁协议》及其修改或补充协议。
1.11联合租赁期间:指《融资租赁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终止之日(以较后者为准)的期间。
1.12 联合租赁项目:是指承租人就租赁物与租赁安排人、租赁参加人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整
(¥ )的联合融资租赁项目。
1.13 剩余债权比例:指截止到某一时点,租赁参与人根据本协议及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
联合租赁协议
对承租人享有的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延迟违约金
及
其他应付款项总额之比。
1.14 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指根据本协议、融资租赁
合同,由租赁安排人、租赁参加人共同向承租人支付的实际
购买价款总额,即人民币亿元整(¥ )。
第二条联合租赁项目
2.1租赁参加人同意与承租人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支付人民币亿元整(¥ )的购买价款,购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
与租赁安排人联合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2 租赁安排人与租赁参加人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
定外,租赁参加人将按照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及相关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赔偿其他各方因其违反
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而受到的损失。
第三条租赁手续费
3.1 租赁手续费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其与租赁
安排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融资意向协议》的约
定向租赁安排人支付租赁手续费。
3.2 租赁安排人收取租赁手续费的账户为:
开户行: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户名:XXXX租赁有限司
银行账号:
3.3 承租人同意,上述租赁手续费一经支付,在任何
情形下均不得要求退还。
第四条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收付
联合租赁协议
4.1 联合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根据与租赁参加人签订
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参加人按时支付租金及
其他应付款项。
第五条租赁安排人的陈述和保证
5.1 租赁安排人是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机构,现持有有
效的《融资租赁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5.2 租赁安排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
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租赁安排人的有效授权代表,本协
议生效即对租赁安排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3 租赁安排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
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
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5.4 租赁安排人向租赁参加人提供的资料均与租赁安
排人所掌握的资料一致,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5.5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租赁安排人已履行全部支
付义务,承租人未出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或已妥
善解决,不存在影响租赁参加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的事件。在本协议签订时,租赁安排人已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5.6 以上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第六条租赁参加人的陈述和保证
6.1 租赁参加人是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机构,现持有有
效的《融资租赁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6.2 租赁参加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
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是租赁参加人的有效授权代表,本协议
生效即对租赁参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3 租赁参加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
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的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