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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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控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陈慧玲(台湾),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台湾省彰化县埔盐乡西湖村15邻大新路2巷15号。
身份证号码:N222834086。
被申请人:吕惠凤(台湾),女,1968年8月7日出生,联系住址:广东省黄江镇黄江大道543号二楼。
身份证号码:F221585506。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边控措施。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吕惠凤、曾小芬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并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穗仲莞案字第262号的生效裁决书。
根据该裁决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履行支付的义务,但是其却一直拒绝履行。
为此,申请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4)东中法执字第871号】。
为避免被申请人逃避履行其支付款项之义务,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现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吕惠凤采取边控措施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