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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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得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得颁发与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得受理、审查、颁发与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得,应当按照本办法得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就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与试验、第五条取得许可证得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得,可以从事电力设施得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得,可以从事电力设施得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得,可以从事电力设施得试验活动、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与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得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五个格式文本的...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五个格式文本的...

三、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
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总人数: 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初级职称人数 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明细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技术等级) 职称(技术等级)
确认单位、证件编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 明
1.本申请表为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使用。
(1)申请许可证,是指申请人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申请人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多项类别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试验室(厅)名称 室内面积(平方米) 基本情况

功能描述 人员情况 主要
设备 认证认可情况
十、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电压等级和
工程量 业主单位 合同价格
(万元) 开工时间
和竣工时间 质量评定
结 果 安全
状况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五个格式文本的通知
资质办〔2010〕5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许可证申请材料以及有关事项报告表格的填报工作,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4号),我中心修订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报告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情况通报表》。现将以上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1. 什么是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这可不是个随便听听的名词,它可关乎咱们生活中每一度电的安全。

说到这,很多朋友可能会问:“这资质到底是个啥啊?”简单来说,它就是电力行业里的一种资质认证,只有通过了这个认证,企业才能合法地进行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资质,随便找个地方装个电线,那可就像是拿个高压锅做煎蛋,风险可不小啊!1.1. 为什么需要这个资质?首先,咱们得明白,电力系统就像咱们的血脉,流动着的可是千千万万的电能。

要是没了这个资质,谁知道谁会把电线装成什么样,能不能安全使用?所以啊,有了这个资质,大家就可以放心了,毕竟“人心齐,泰山移”,有规范,有标准,才能让电力行业更加靠谱。

1.2. 资质的分类说到这里,资质还分好多种呢!有的专门搞安装的,有的负责维修,还有的做试验的。

就好比咱们的球队,各自有各自的位置,大家分工合作,才能踢出好球来。

这些资质的不同,不仅关乎企业的业务范围,也直接影响到电力的安全性,真是马虎不得啊!2. 资质标准到底是什么?那么,资质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可是个大问题!在中国,电力资质标准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和设备条件。

想想啊,就像咱们上学考试一样,有的科目分数高,有的低,最后得个总分,才能决定能不能晋级。

2.1. 技术能力首先,技术能力这块,得有一帮技术过硬的工程师。

人家可不是随便找个大爷来就行,得是经过专业培训的,手上得有真本事。

你想,要是让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去救人,那可真是笑话了!所以企业必须确保他们的员工都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上岗。

2.2. 设备条件其次,设备条件也很重要。

你总不能用个破旧的锤子去修高压电线吧!企业需要有齐全的设备,保证在施工的时候能安全有效地完成任务。

这就好比厨师在厨房里,必须有好的刀具和锅具,才能做出美味的菜。

3. 如何获取这个资质?好,那咱们再来说说,企业要如何获取这个资质呢?这可不是随便填个表格就行的,得走一套流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详表(西北区域)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16年1月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8 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电监资质[2010]4 号)中第三章关于《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对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仪器设备的要求制定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依据G 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和D L / 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标准中试验项目对测试设备的要求,以及设备的监督管理实际,同时参考咨询了有关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施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试验人员,结合交接和预试性高压试验的现场特点,对申请《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试验类仪器设备提出基本配置。

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管理要求 (1)4、承试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4.1、承试类一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4.2、承试类二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15)4.3、承试类三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8)4.4、承试类四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40)4.5、承试类五级仪器设备设置标准 (49)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或持证企业的仪器设备的配备、选型和规范管理。

专项审查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专项审查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审计报告的规范文本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8号令)、《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质办【2010】4号)和南方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与拟申请资质相关的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2、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审核报告。

(附购置发票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4、各专业实验场、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适用于承试类)5、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承装类工程收入(适用于承装类)、连续规定年限内的承修经历(适用于承修类)及连续规定年限内的承试经历(适用于承试类)审核报告。

(一)报告时点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报告,报告基准日距许可申请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规范企业报送材料中的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的常规审计报告,二是为本次申请资质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如果申请单位报送的是常规审计报告,还要求申请单位以附件形式提供其他报告:(1)与拟申请资质相适应的净资产审核报告、(2)近三年承装类工程收入审核报告、规定年限内工程业绩审核报告(承装类)、连续规定年限内承修施工经历审核报告(承修类)、(3)主要设备机具的实物核实和资产核实报告、(4)经营场所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5)如果申请承试类,还应提供连续规定年限内承修施工经历、实验场、户内试验厅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并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要求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要求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要求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任务日益增多,承装、承修和承试等相关行业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在这些行业中,企业或个人获取相应的资质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获取承装、承修和承试资质,企业或个人能够证明其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承装、承修和承试资质的基本要求,以帮助企业或个人了解相关资质的申请和获取流程,并能够合理规划实施相应的措施,提升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

一、承装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申请承装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资质而有所不同,申请者需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 技术人员要求:承装资质的申请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3. 设备要求:申请承装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设备和工具,以满足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

这些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能够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4. 资质证书要求:申请承装资质的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这些证书能够证明企业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信誉和业务能力。

二、承修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申请承修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的需求。

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资质而有所不同。

2. 技术人员要求:承修资质的申请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3. 设备要求:申请承修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工程项目的维修和保养需要。

这些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能够保证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资质证书要求:申请承修资质的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维修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审核标准(试行)为加强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许可申请审核标准,促进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阳光许可”,提高许可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原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电监资质〔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核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企业开展许可经营活动的最低准入要求,在实际施工经营中必须加强企业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实际需要满足人员、设备、场所、财务等方面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一、资产审核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其净资产必须达到相应水平。

如:申请一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申请一级承修类、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一次同时申请多个类别、多个等级许可证的,其净资产必须同时满足许可条件。

企业只需提供许可申请受理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即可。

二、人员审核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为申请单位实际在岗人员,不得挂证申请。

同一申请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类别和等级许可证的,人员和证书可以共同使用。

(一)关于在其他企业兼职人员的审核。

许可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二)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审核。

退休返聘人员不能作为申请材料。

(三)对不同岗位人员混岗的审核。

由于“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与“进网作业电工”岗位差别较大,原则上要求两类人员不得混岗。

如:申请一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要求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此两类人员不能重复。

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预算、质检、安全监督和安装工长等岗位,但这四个岗位人员之间不能兼职。

安装工长岗位人员可以兼任进网作业电工,但预算、质检、安全监督等岗位人员不能兼任进网作业电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4号各派出机构: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我们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中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监会28号令

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

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

浙电监函〔2013〕50号附件2《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编制说明浙江电监办二〇一三年十月《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概述根据原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4号)及《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的通知》(资质办〔2010〕6号)等规定和要求,浙江电监办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并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意见后编制完成《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尽可能明确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配置的施工机具设备的具体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基本要求,是浙江电监办审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和延续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指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施工和资质升级的重要资料.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满足《标准》规定的施工机具设备配置要求。

《标准》暂为试行,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标准》按许可证不同类别(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的一至五级进行编写;各级安全工器具标准单独成表,并按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具体计列。

《标准》参考了原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资质办〔2010〕6号)的内容,并在机具设备分类名称、分项名称设置上尽量与之接轨,尽量使用设备的书面称谓。

《标准》除起重机械、运输车辆的规格按照常规以“吨”(t)为计量单位外,其它机具设备规格的计量单位均采用目前通行的国际单位制。

本《编制说明》是对《标准》内容的释义,其解释可作为执行《标准》的参考.《标准》由浙江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编制原则考虑《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标准》按各类各级编制施工机具设备的标准表格,在编制安排上,按照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安全工器具等4个部分进行编写,其编制的原则及其特点在此加以说明。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电力这个领域,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但其实它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真是离不开它!今天咱们聊聊“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这可不是个冷冰冰的术语,而是确保咱们用电安全的保障。

好,话不多说,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话题的神秘面纱吧。

1. 什么是承装承修承试?1.1 承装首先,承装就是指把电力设备给装上去。

想象一下,就像在家里搬新家,咱们得把电器装到位,不能随随便便就放一边。

这里需要的是专业的技术和技能。

比如说,咱们的电线、变压器、配电柜等等,这些可都是得经过专业的装置,才能确保咱们的家电不会“罢工”。

否则,一旦电路出了问题,那可就麻烦了。

1.2 承修接着就是承修了,顾名思义,这个就是维修。

电力设备用久了,总会有点小毛病,就像咱们人也会偶尔感冒一样。

这个时候,专业的维修人员就要出马了。

他们像医生一样,能快速找出问题所在,修修补补,保证设备能继续“健康”运行。

谁家没有几次电器坏掉的时候,真是烦死了,关键是要找到靠谱的维修团队,才能安心。

1.3 承试最后咱们说说承试,这可是在电力行业里不可或缺的环节。

就像考试一样,设备装好了,修好了,还得经过严格的检测。

这个过程是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你说,要是没检测就随便用,万一出个什么问题,后果可想而知!所以,这个承试环节,就像是给设备打了个安全认证,心里也踏实多了。

2. 为什么要有资质标准?2.1 保障安全你知道吗,电力行业可是个高风险的地方,要是没有规范,那可真是让人心惊胆战啊!资质标准就像是给电力工作者穿上的盔甲,确保他们在操作时能遵循规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

想象一下,假如咱们的电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随便摸索,那可真是“玩火自焚”了,心里有点小毛病的都不敢想。

2.2 增强信任再说了,有资质标准,老百姓的心里也能更踏实。

你想想,如果有一个承修的团队没有资质,那大家谁敢把电器交给他们修?就像找医生,大家都想找有执照的,毕竟身体健康最重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关于资质要求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关于资质要求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标准
在承装承修承试行业中,资质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对于承装承修承试企业来说,建立并遵守相应的资质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承装承修承试企业应该具备相关的行业资质。

这包括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这些资质的取得不仅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经验,更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其次,承装承修承试企业应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的团队。

这个团队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控、对施工材料的严格把控、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证每一个工程都能按时交付,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此外,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还应该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这需要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对客户的诚信和信任。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

总的来说,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资质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和服务质量,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稳健发展,走向成功。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所需工器具标准2

承装修试所需工器具标准2

10 200m 20 30kN 10 50kN 5 100kN
200
60 20 4 30
净 油 能 力 6000L/h, 真空度<133Pa 净油能力 12000L/h, 真空度<133Pa 过滤能力 150L/min 过滤能力 100L/min 过滤能力 50L/min 露点小于-400c 抽气速率≥40m3/h
16 导线放线架

8
60kN
带刹车装置
17 导线放线架

6
80kN
带刹车装置
18 地线放线架 19 船形放线架

4

6
导引钢丝绳、牵引钢 丝绳用
20 导引钢丝绳(无捻)
km
100
Φ13
21 牵引钢丝绳(无捻)
km
15
若 22 其它配套工器具

高空作业车(或高空作
23
辆1 2
业平台)
24 高 空 作 业车( 或 高空 作 辆 1 业平台)
承试类各级不同专业,对机具设备有相同品种要求时, 数量可按《标准》所申请专业的最大值计取。
各类别各级别各专业安全工器具按照《标准》相应计取。 承装类和承修类分别按变电、线路、电缆专业设置安全工器 具标准,承试类安全工器具不分专业。
承装类与承修类各级别各专业安全工器具设置相同,两 类别可以共用。
同一级别的变电、线路、电缆专业、承试类安全工器具, 有相同品种要求时可以共用,数量按《标准》所申请专业、 类别的最大值计取。
5T

20
一、概述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 28 号)、《关于印发<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 4 号)及《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 机具设备参考标准>的通知》(资质办〔2010〕6 号)等规定 和要求,南京电监办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 程和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并征 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的意见后编制成《标准》。 《标准》尽可能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配置机 具设备的具体种类、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基本要求,是南京 电监办审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满足《标准》规定的 施工机具设备配置要求。《标准》暂为试行,今后将根据工 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标准》按许可证不同类别(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 的一至五级进行编写,每级机具设备标准又分变电、线路、 电缆三个专业;各类各级安全工器具标准单独成表,并按变 电、线路、电缆专业、承试类具体计列,力求《标准》要求 明确、清晰、易懂,并具有可操作性。 《标准》所列机具设备要求,是基于《许可证申请条件》 规定申请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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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法人证明材料;(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一)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

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其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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