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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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
1、18世纪的美国社会:
①移民社会。
移民者居于上层,主要来自英国,自由移民来自于英国。
自由移民来自于英国及欧洲大陆,主要为追求的幸福的目的而来(追求幸福的权利)。
②嫁接在奴隶制之上的资本主义经济。
南北发展不平衡,决定对英国态度不同。
③政治上欧洲的分立与基层乡镇政权的自治相结合,并缺乏封建传统,宗教与政治完全脱离,宗教信仰最私人化,使得美国文化具有了强烈的追求自由、平等、独立的精神。
2、18世界美国社会的政治斗争及政治思想的特点:
①政治斗争的两大主题:
a.由殖民地走向独立:1775年,开始了独立战争。
1776年,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正式宣告独立。
1781年,取得独立战争胜利。
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b.由邦联走向联邦:通过制定《邦联条例》,1781年建立邦联,1787年,以修改《邦联条例》为由,在费城制定《邦联宪法》,成立联邦。
②政治思想的特征:
a.欧洲准备了丰富的政治思想,因此美国的政治思想更具有务实性。
b.“美国的独立”与“联邦制共和国”是政治思想的两大主题。
c.“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自然权利的重要内容”,“建立权利平衡的联邦政府”是政治思想的两大特点。
3、潘恩的政治思想
①生平:(1737-1809)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出生于英国,赴美后投身美国独立战争,后返回欧洲参加法国大革命,参与起草人权宣言,后返回美国,遭到联邦党人的攻击,在贫困中逝世。
代表作有《常识》(1776)、《林中居民的信札》(1776)、《人权论》(1791-1792)
②政府的产生及其目的
a.在自然状态中,生存、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等都是人的天赋权利。
但由于单独一个人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于是人的结合成为社会。
b.在社会中,人们开始以诚相待,自然无需法律和政府,但后来,人类被邪恶所侵染,出现了其强凌弱的现象,于是为了弥补恶行人们订立规则。
c.后来由于公共事务增多,人们通过契约选出优秀人士专门管理立法工作,从而产生了政
府与法律。
d.因此社会起源于人们追求幸福的需要,政府源于人们的邪恶。
e. 社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一体同心,积极增进公众的幸福;政府的目的在于制止人们的恶行,消极增进公众的幸福。
f.总之,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政府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最坏的情况下,成为了不可容忍的祸害。
──明确区分了社会与政府
③抨击君主制度,主张美国独立
a.根据美国政府的目的,认为君主专制制度不能“制止恶行”、“增进幸福”,反而给人类招致苦难,因而不是一种好的政府形式。
不仅如此,英国君主立宪制也不是一种自由的制度,因为国王才是决定一切的因素,并且保留了世袭制度,这同样会给人类带来灾难。
b.因此,充当英国的臣属对美国人民没有任何利益,英国对美国的统治是迟早要结束的。
坚决主张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
c.人民革命是铲除君主专制制度的唯一方法。
要教育和帮助人民认识自己的利益从而发动人民参加革命。
号召美国人民拿起武器,用革命的手段实现美国的独立。
这深刻体现其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
④代议制的共和政体
a. 根据政府的产生根源,存在三类政府:基于迷信的僧侣政府;基于权力的征服者政府;基于社会共同利益和共同权利的理性政府。
b. 理性政府是受宪法控制的政府。
宪法先于政府,因此一国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这种由人民决议产生并受宪法约束的政府就是共和政府。
c.共和政府有三个原则:“公利”即公共利益;“公正”即权利平等;“代议”即人民选举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事,代议制是共和政府最自然的组织形式,代议制与共和制相结合,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的领土与不同数量的人口的政府体制。
⑤人权理论:
a.潘恩在《人权论》中批驳了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对法国大革命的攻击,认为法国革命将个人思想与原则区别开,是从对人权的合理考虑中产生了革命,这正是其伟大而光荣的地方。
b.他认为,天赋权利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则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天赋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基础。
c.人进入社会后,还保留一部分天赋权利,另一部分天赋权利则作为投入社会的“公股”
而转变为公共权利。
前者人有充分的能力去行驶,后者则与安全与保护相关,其集合则转化为权利。
d.由于公民权利需要与社会的合作才能实现,因此相比较个人权利而言处于优先地位。
但由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力,不能侵犯个人保留的那些天赋权利。
4、杰斐逊的政治思想
①生平(1743-1826),民主主义思想家,出身于种植园主家庭,并具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历,起草了《独立宣言》,后作为美国驻法公使出使法国。
在欧洲的经历坚定了共和主义和民主信念,回美国后任第一届联邦政府的国务卿,与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存在政见上的分歧,为以后的两党制奠定了基础。
1796年,当选为副总统,1801-1809年连任两届总统。
总之,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弗吉尼亚大学的创立者,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两届美国总统,此即为杰斐逊。
②《独立宣言》与自然权利
a.认为所有人都平等的,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b.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通过契约成立政府,政府是由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利。
因此,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才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源泉。
c.人们在订立契约成立政府时,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只是使这些权利由于得到政府的保护而更加安全。
如果政府损害了人们的权利,实行暴政。
人民就有权政变或废除这一政府,成立新的政府。
d.基于此,他在《独立宣言》中列举了英国政府在北美大陆所犯的27条罪状,宣告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
《独立宣言》将17、18世纪以来西方的自然权利的思想用政治纲领的形式肯定下来。
③民主自治思想
a.美国独立后,主张在美国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其内容包括:
b.以代议制原则对民主进行修正。
针对联邦党人提出的大国不宜实行民主制而只宜实行君主制的言论,他认为完全可以实行代议制的民主制,从而把卢梭的民主思想与洛克的代议制思想相融合。
c.以人民自治原则作为代议民主制的基础和保证。
针对联邦党人提出的主张限制民主权利,扩大总统权利的思想,他提出了防止暴政的具体方法,即人民自治原则。
他,认为人民自治以个人自治为基础,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
为了确保人民自治的实现,他主张:限制联邦政府中的行政与司法权利,实行中央与地方层层分权制度;确保人民参政,人
民享有普选权并享有监督政府的权利;经济上消灭巨富赤贫的差别,防止过分的财产权侵犯人民的权利。
d.以多数原则消除意见分歧。
他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认为这一原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保证,是共和国的第一原则。
当然,“多数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保证少数人的权利,而是以少数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为前提的。
5.汉密尔顿的政治思想
①生平:(1757-1804年),是一个贵族家庭弃子,独立战争期间任华盛顿参谋,后通过婚姻跻身于上层社会,是美国宪法之父,首届联邦政府的财政部长,联邦党的领袖,后决斗而死。
政治主张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之中,是当时美国政治派别中保守派的代表。
②性恶论与精英论:
a.受霍布斯的影响,认为人是自私的,认为统一强大的国家权力是和平的保障。
主张在美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以铁腕管束群众,限制民主。
b.认为社会中的人分为三个等级,一是出身好的人,二是人民群众。
认为人民是不可信的、不可靠的,而高贵的人是富有理性而善于决断的。
因此应让高贵的人永久参加政权,以制止人民群众的不稳定状态。
c.在政体上认为英国政体是最好的,但在美国行不通。
于是把霍布斯的专制理论与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结合起来,提出了三权分立又制约平衡的原则。
这一原则既可使国家保留共和政体的形式,又可纠正其缺点。
共和政体最大的缺点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所控制的国会权势太大。
可见,他的权力制衡的主要目标是(国)议会(对民主的修正),而议会代表的是民主的力量。
d.他对民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设立两院制的议会,其中参议院的权限高于代表民众的众议院。
强化行政首脑的权力,行政首脑不对议会负责,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
法院不受议会及政府干预,但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
当然,议会对行政官员有弹劾权,但该职权属于参议院。
e.总之,他以参议院制约众议院,以行政司法权力制约议会,同时议会以弹劾权制约行政权,从而使政府各权力达到制约平衡。
6.《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两个要点:
①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区别:
a.共和政体的政府委托给由其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民主政体是其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
b.共和政体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较大。
民主政体限于地区。
c.共和政体能较好地控制党争。
因此,共和政体就是,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②国家性与联邦性的区别:
a.就制宪而言,宪法须以美国人民以此目的而选出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为基础。
但人民的批准和同意不是作为组成整个国家的个人,而是作为组成他们各自所属的地区和州的同意和批准。
因此,制宪并不是国民的事,而是联邦的事。
新宪法的制定,表明其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性宪法。
b.众议院从人民那里得到权力,表明政府是国家性质的政府;参议院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表明政府是联邦性质的政府。
c.联邦性政府与国家性政府的区别是:前者对以政治资格组成联邦的各政治团体行使权力;后者对个人身份组成国家的各个公民行使权力。
d.因此,拟议中的宪法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
其基础是联邦性的而非国家性的,在政府权力来源方面是国家性而非联邦性,在权力范围方面是联邦性的而非国家性的,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