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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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最新)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2018年10月,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进一步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检关于管辖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基层检察机关提起,基层检察机关成为攻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战场,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浅谈以下见解。
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X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主动向党委汇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
县委办、政府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法治X县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公益诉讼和依法行政工作。
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担当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
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牵涉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
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关键在地方、基层,只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善于把影响县域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使公益诉讼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监督配合
公益诉讼的开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
行政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
检察机关应主动做好协作、沟通,获得支持和配合,加强与环保、国土、国资、林业、食药监及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格局,汇聚公益诉讼更大的合力。
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也会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怠政懒政等现象,共筑公益保护伞,促进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
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及必要技术支持。
三、依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参与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
”新时代的百姓群众不仅要求衣食无忧,更加追求生活品质。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要
积极迎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把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办案重点,要加大力度办理影响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做得怎么样,不能光看案件的数量,也不能只看案件的裁判结果,关键要看是不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没有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群众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最终由人民群众“说了算”。
为此,检察机关首先要大力做好宣传。
通过走进社区、学校、乡镇和村组,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修改的意义、内容,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尽量争取全民参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
这样随着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加,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也必将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要集中精力,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促进相关执法单位依法行政。
四、强化监督“刚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准确把握民意,强化监督“刚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公平正义的法治期盼。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
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以及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