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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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

手册(试行)

一、总则

(一)《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本指导手册是我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新建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指导手册要求,改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指导手册实施。

(四)幼儿园建设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二、规模、布局、规划

(一)规模

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设计,不宜超过12个班。班级规模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布局

幼儿园的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变化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地形开阔、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好的平坦地段;

2、应避免各种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垃圾及通讯发射塔(台)辐射的污染,与各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应避开河渠、水库、水塘、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地段、交通干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及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三)规划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

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

4、幼儿园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5、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安全、防火、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标准

(一)用地面积标准

1、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沙坑以及30米长的直跑道,每生2㎡.

3、绿化用地每生不少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内可利用20%的面积布置活动器械场地和小道等。除集中绿地面积外,零星绿地的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5%,可利用建筑周边和道路两侧的空地安排种植。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院道路等。

(二)建筑面积标准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进餐之用。

2)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午睡。

3)卫生间。每班一间,内设盥洗池、大小便槽(或坐便器、小便池)。盥洗池和厕所相对分开,厕所应男女分隔。

4)衣帽、教具储藏室。每班一间,主要供班级存放幼儿的衣被、鞋帽和教玩具等物品使用。也可作活动室的前室。

5)综合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和兴趣活动室)。全园设综合活动室两个,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及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和观摩教学活动之用。

2、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

2)图书资料室。主要用于幼儿园幼儿、教师和家长借阅、阅览。

3)会议室。用于全园教职工会议、教研活动和对外接待宾客。

4)教具制作陈列室。用于教职工存放教具制作器材、制作教玩具和陈列教玩具之用。

5)保健及观察室。供医务保健员对全园幼儿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对幼儿进行体格检查、预防接种疫苗等使用。对幼儿临时隔离观察。

6)晨检兼接送室。全园设一间,供保健员晨间对入园的幼儿进行卫生健康检查,并兼作家长早送幼儿入园和晚接幼儿临时等待使用。

7)门卫室。全园设一间,供门卫、保安人员值班、收发信报及晚间值班住宿使用。

8)活动器械贮藏室。供存放全园教育教学器材。

9)总务贮藏室。供存放办公、生活用品及其他杂物。

10)教工卫生间。

3、生活用房。

1)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等用房。根据“生熟分开,安全卫生,方便操作”的要求,要确保生菜加工间、烹饪间和备餐间三部分用房的使用面积符合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2)辅助用房。包括开水、消毒间,炊事员休息间。

表二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

说明:

1、上表为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

2、本标准在园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办园需要必须配备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本指标。选配指标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必备指标的基础上,宜增加的校舍面积指标。有条件的农村新建幼儿园6班及以下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6班以上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镇新建幼儿园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3、上表中一级指标幼儿园(农村)6个班的生均建筑面积为8.8㎡(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二级指标6个班生均建筑面积为12.2㎡、9班生均建筑面积为11.6㎡、12班生均建筑面积为11.2㎡(二级指标均未加选配指标)。

(三)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幼儿园建筑物外墙不宜用瓷砖装饰,应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外墙涂料。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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