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金融促进区域企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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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金融业发展、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十条措施(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工作的相关精神,促进金融业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实体功能,推进军民融合金融示范区和陕西自贸区经开功能区建设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促进金融机构聚集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消费金融、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总部给予50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6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300万元入区奖励。

(二)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或专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

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军民融合支行、军民融合金融服务中心等军民融合金融专营机构、自贸区支行等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以上(一)、(二)所指金融机构在经开区内的办公用房给予物业购置费补贴或五年的房租补贴。

第二条促进类金融机构落户

本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设立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结算公司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类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

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类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对应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类金融机构增资,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奖励。

购房及租房补贴参照第一条、第(四)款给予奖励。

(二)对在区内设立且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经认定为经营型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按照金融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在区域形成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奖励。累计形成1亿元地方财力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地方财力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三)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自贸区经开功能区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SPV),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并按照SPV公司项目存续期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SPV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奖励比例提高到70%。

第三条促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本办法所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

务资质资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投资方向符合经开区重点产业方向(含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军民融合、总部经济和现代金融业、消费品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能源加工业等优势产业领域)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一)规模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2%给予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类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1.5%给予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1%给予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0.5%给予奖励。

鼓励在经开区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基金规模奖励额度再增加5%。鼓励在自贸区经开功能区设立多币种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对多币种基金外资部分进行额外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外资到位资金的1%执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购房及租房补贴参照第一条、第(四)款给予奖励。

(二)投资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基金投资经开区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经开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投资军民融合项目、自贸区跨境项目奖励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

(三)税收贡献奖励。按照基金存续期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所得)区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支持。对符合经开区政府引导基金支持范围的基金,给予最高20%的引导基金投资。

第四条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在经开区设立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法律、会计、信息与数据服务、保险中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等,参照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购房及租房补贴。

第五条鼓励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发展、拓展金融影响力

设立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及有关人员、在金融科技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给予专项表彰和奖励,每个企业或项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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