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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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评析
邵景春朱丁普
【内容提要】以欧共体首次颁布的《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文中简称《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的法律结构为基本框架,首先分析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欧共体其他二级立法和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突出显示其在适用方面的广泛性,同时也指出成员国今后在独立对外缔约权方面将会面临的困惑;然后,通过对该条例关于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全面系统分析,揭示其隐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理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漏洞和模糊之处。最后,提出尽管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作为欧共体第一部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法典,《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在努力消除各成员国在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防止和减少当事人竞择法院乱象的发生,增强适用法律的确定性方面,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立法目标;其在欧共体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法进程中,无疑将会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关键词】欧共体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评析
[Abstract]As the first basic legal instrument that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ave ever adopted as secondary legislation,Regula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s examined and commented comprehensively and in depth.With regard to Regulation’s scope.the paper accentuates the former’s wide applicability while forecasts the perplexity Member States may have on the issue of their own independent contracting right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 about the applicable law of torts or delicts,unjust enrichment,negotiorum gestio and culpa in contrahendo,and common provisions,the paper reveals the rationales and ideas implied thereof,while comments critically the relevant loopholes or ambiguities.It concludes by saying that despite certain inefficiencies and flaws,the Regulation carries through,by and large,the drafters’intent that all endeavours be made to eliminate differe nces between Member States on their rules of conflict of law applicable to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avoid and reduce forum shopping SO as to enhance the certainty on the applicable law in practice;it is a milestone document in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of EC in this area.
[Key words]European Communities;regula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review
一、引言
《欧共体条约》第65条第(b)项规定,为了实现欧洲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转,欧共体机构有必要在涉及具有跨越国境影响的民事事项的司法合作领域采取措施,其中包括促进成员国有关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方面的协调兼容性。为逐步将欧盟建成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的区域,欧盟部长理事会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民事事项的司法合作领域依据《欧共体条约》第67条的规定采取措施。据此,2003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了一份“关于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条例(建议文本)”⑴。欧洲议会提出修订意见后,2006年2月21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修订建议文本⑵。2007年7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第864/2007号条例”(简称:《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⑶,该条例将于2009年1月11日开始实施⑷。
《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增加适用法律的确定性,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通过对成员国法律冲突规则的协调,力求实现这样一个结果,即不管当事人在哪个成员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该条例所确定适用的均为相同国家的法律⑸;同时,确保平衡处理有关法律主体之
间的利益关系⑹。它是欧共体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规则方面的系统性二级立法,也是目前欧共体在此领域取得的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从诞生时问上来看,与欧共体目前仍在适用的《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1980年罗马公约》)⑺相比,《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整整晚了27年;与欧共体成员国最初签订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公约》⑻相比,更是晚了几乎39年。通过对该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欧共体法典的全面系统研究分析,试图揭示其隐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理念,评析其有何成功亦或不足之处,以便看其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促进欧共体法律适用统一化的目标,此乃笔者在该部法律文件生效前夕写作本文的目的之所在。
二、适用范围
首先,《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调整的“非合同义务”(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不仅指由侵权/过失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引起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而且还包括可能发生的非合同义务⑼。由于在不同成员国中,“非合同义务”这一概念的涵义亦不相同。所以,为了适用《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应当把“非合同义务”作为一个独立自治性的概念(an autonomous concept)来理解。该条例所规定的法律冲突规则还应适用于由严格责任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⑽。有关主体引起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责任的行为能力,也应当受该条例确定的准据法调整⑾。
其次,该条例适用于存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的民商事方面的非合同义务。尤其是它不适用于财税、海关或行政事项,或者行使国家主权过程中的行为或疏漏而引起的国家责任⑿。另外,下列事项被排除在该条例适用范围之外⒀:(1)由家庭关系和被适用于此类关系的法律视为具有相似效果的关系中所产生的包括抚养义务在内的非合同义务⒁;(2)由婚姻财产制度、被适用于此类关系的法律视为具有类似于婚姻效果的关系方面的财产权制度,以及由遗嘱和继承所产生的非合同义务⒂;(3)汇票、支票和本票项下所产生的,以及其他流动票据项下因其可流动性所产生的非合同义务;(4)由公司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实体在涉及诸如通过注册或其他方式而设立、法律行为能力、公司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的内部组织或终止清算、管理人员或成员对公司或实体所负个人责任以及审计师在会计文件的法定审计方面对公司或公司成员所负个人责任等事项方面的法律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5)在自愿设立的信托中,由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中所产生的非合同义务;(6)由核伤害所产生的非合同义务;*(7)由侵犯隐私和有关人格权,包括诽谤所产生的非合同义务。在不妨碍第21条“形式效力”和第22条“举证责任”的条件下,该条例不适用于证据和程序问题⒃。
再其次,从地域上看,该条例所指定的法律,不管其是否为成员国的法律,均应得到适用⒄。而这里所说的“成员国”(Member States)是指欧共体中除了丹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⒅。在一个由若干个领土单位组成的独立国家(如英国)中,每个领土单位均有其关于非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时,为了依照该条例识别出应予适用的法律的目的,各领土单位均应被作为一个国家看待;但是,对于仅在各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该国没有义务适用该条例⒆。此项规定强调了该条例在适用上的广泛性,是对立法目的的充分体现,成为该法律文件的特色性规定之一。
最后,不管受案法院或裁判法庭是何性质,该条例必须适用⒇。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和适当处理个案的需要是欧盟这一所谓“正义地区”(an area of justice)的基本要素。《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的立法者力图提供最适合于实现上述目标的连接因素。它不但规定了一般规则,而且还规定了特殊规则,并在某些特殊规定中包括了“背离条款”(an escape clause),当从案件总体情况来看,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与另一国显然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时,案件可以不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处理。由此,这一整套规则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灵活的冲突法规则框架机制。同样地,受案法院可以在该框架机制内对单独案件做出适当的个案处理(21)。这也是《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的又一特色性规定。
三、《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与欧共体其他二级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