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的一种代理持有方式,其中实际股东将其股权交由代持人代为持有,并在协议中规定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本文将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并结合实践应用进行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实际股东为委托人,代持人为受托人,股权为委托标的。代持人根据协议约定,代表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需承担出资义务;代持人享有代理权,但需承担管理股权的义务,保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股东和代持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引发实际股东与代持人之间的纠纷。例

如,实际股东无法取得代持人的信任,或者代持人擅自行使股东权利造成实际损失等。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中,代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则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仅是代表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则实际股东应为原告。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管理中的一种灵活方式,但在应用中需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应用中,应重视防范潜在风险,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实际股东和代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和法律途径积极解决。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法律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在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常见,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形式。然而,由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界限较为模糊,往往会导致各种纠纷和争议。因此,了解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和规范理念对商业主体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理解和裁判股权代持案件。例如,在“某科技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中,法官认为:“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在股权代持案件中,法官往往会根据协议的约定来判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股权代持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股权代持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股权代持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股权代持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避免其因缺乏商业经验等原因而受到损失。股权代持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因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宜过分干预市场行为。

当然,股权代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

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对代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会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及时跟进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在合适的时机将股权收回或变更,以避免损失。

股权代持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通过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股权代持的风险。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股权代持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和人人平等理念,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采用股权代持交易形式,以实现合法、高效的商业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股权代持现象也日益增多。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名义上由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一种法律现象。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国内外学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以下几个方面:

股权代持的效力。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该认定其有效。

股权代持的风险。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实际出资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股权转让时发生纠纷等。

股权代持的解决方式。针对股权代持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

目前,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和《合同法》。然而,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存在以下问题: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代持的合法性,这导致实践中对于股权代持现象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监管力度不足。我国目前对于股权代持现象的监管力度不足,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股权代持进行违法操作,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争议。还应制定相应的股权代持风险防范措施,遏制不法分子利用股权代持进行违法操作的行为。

加强监管力度。我国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股权代持现象进行全

面、有效地监管。同时,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提高法律意识。普及股权代持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能充分认识到股权代持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

律后果,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股权代持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代持股份的情况向其他股东和公司披露,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提倡名义股东诚信义务。名义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确保不会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同时,应明确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约束其行为。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对策建议,可以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股权代持问题,保护实际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未来研究方向可以是深入探讨股权代持现象的本质和根源,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持有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开始逐渐出现。然而,股权代持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法律性质上的争议。本文将以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4条为切入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股权代持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该条规定明确了股权代持合同的有效性,并强调了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得到尊重。然而,该条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容易导致实践中的争议。该条规定并未涉及到股权代持在税收、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完善。

股权转让问题:实际出资人将股权转让给名义出资人时,如何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股东权益问题:名义出资人在公司中拥有股东权益,但实际出资人是

否也应当享有相关权益?

税收问题:股权代持如何影响税收征收?是否应该对股权代持进行税收规范?

完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修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转让问题、股东权益问题以及税收问题等。

参照信托法律制度:借鉴信托法律制度,将股权代持关系视为一种信托关系。实际出资人作为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出资人管理,并享受投资权益。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股权代持的监管力度,防止其成为逃避税收、转移资产等不当行为的工具。

为了完善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增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专门针对股权代持的规定,明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转让问题、股东权益问题以及税收问题等。引入信托法律制度: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引入信托法律制

度,将股权代持关系视为一种信托关系,以更好地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强化税务征收规范:在相关税法中增加针对股权代持的税务征收规范,防止股权代持成为逃避税收的工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完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引入信托法律制度并强化税务征收规范等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

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股权权力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股权权力代持,或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以下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机构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在此背景下,凭借其本身所特有的隐秘性和灵活性,股权权力代持已被广泛应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中,例如,为规避公司机构股东人数上限而进行的职工持股会代持安排,为开展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员工虚拟期权计划而由大股东代持员工股权权力的安排,在投融资交易中因商业考虑而进行的股权权力代持安排,等等。与此同时,由股权权力代持安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频繁。 下面通过一起投融资交易中股权权力代持安排引发的诉讼案件,对股权权力代持的法律效力问题加以分析梳理,并进一步探讨有效降低或防范这一领域重大法律风险的途径和手段。 一、案情还原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为自然人,第三人为一家中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被告作为第三人的早期投资人,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权力。原告获悉第三人正准备开展新一轮融资,便与被告协商,希望能从被告处以较低价格受让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权权力。在此过程中,原告成为这部分受让股权权力的实际出资人,但名义上它仍由被告持有。被告与原告协商后签署的《代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权力以低于同期融资价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在第三人的股权权力在公开市场流通前,由被告代原告持有该部分股权权力。 之后,由于经营不善,第三人股权权力的估值大幅度降低。此时原告实际持有的第三人股权权力的市场价值已低于之前从被告处受让股权权力时的价值,由此导致原告投资失利,该笔投资处于亏损状态。于是,原告希望不再履行《代持协议》,并要求被告将之前从原告处收取的股权权力转让款全部返还。这一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代持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股权权力转让款全额返还。 这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是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抑或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这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这一类股权权力代持协议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二、股权权力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1. 概述 股权权力代持安排的协议通常包含两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关于委托持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关于股权权力转让的民事法律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01 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权被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02 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0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04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 05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 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 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 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 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 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 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 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的一种代理持有方式,其中实际股东将其股权交由代持人代为持有,并在协议中规定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本文将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并结合实践应用进行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实际股东为委托人,代持人为受托人,股权为委托标的。代持人根据协议约定,代表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需承担出资义务;代持人享有代理权,但需承担管理股权的义务,保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股东和代持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引发实际股东与代持人之间的纠纷。例

如,实际股东无法取得代持人的信任,或者代持人擅自行使股东权利造成实际损失等。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中,代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则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仅是代表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则实际股东应为原告。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管理中的一种灵活方式,但在应用中需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应用中,应重视防范潜在风险,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实际股东和代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和法律途径积极解决。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法律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在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常见,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形式。然而,由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界限较为模糊,往往会导致各种纠纷和争议。因此,了解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和规范理念对商业主体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单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 单位所在地邮编:710000 摘要: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当名义股东的其 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的权益,这一问题在实践与理论上都存在争议。解决这一问题首要应明确代持协 议的性质,在认定代持协议为信托基础之上,将股权及其收益视为信托财产。基 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法》第十七条,实际出资人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 强制执行的权益。 一、执行异议之诉及其争议焦点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情形,这一现象首次明确的规制见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 解释三》)24-26条。该解释的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 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条文规定了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股 权代持行为本身却容易引发诸多纠纷。实践中常见的是因执行股权而产生的执行 异议之诉问题,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其争议焦点在于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 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本文解决的问题即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出资 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在展开这一问题之前应当明确的是,当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引发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因为这种情形下的 执行是否实现,在于判断处分行为的效力。处分行为有效,则执行当然可以实现。因此,这一执行问题本质是是一个处分问题。而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因处分行 为产生的执行问题。即名义股东并没有处分股权,其与第三人有其他的债权债务 关系,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

“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李用华律师(附:股权代持协议书)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关于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如下所示: 1、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情形;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探析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探 析 摘要:股权代持协议的提出本是为了推进双方发展,并使双方的投资安排更加灵活。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释并不完善,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协议签订后形成一系列风险,大幅限制协议的签订意义。为了切实规避以上问题的发生,本文以股权代持协议为核心,直接提出协议性质、认定以及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人员予以帮助。 关键词:股权代持;协议性质;法律效力 前言:股权代持协议指的是实际权利人通过名义权利人签字或实际支付公司定金,名义权利人代表实际权利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然权利人也称为隐性股东,名义持有人称为名义股东。股权代持协议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包括规避特定法律法规等,如外国投资者进入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以及规避执法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股权代持主要是建立在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之上,而这种关系是以间接持股合同为基础。因此,隐名股东授权名义股东代表自身投资和持有股票,投资收益和损失实际由名义股东所有和承担。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仅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代理人”,因为在代理人的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行事;这种关系也不同于“信托关系”,因为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双方无需向某些实体“隐瞒”信托关系,信托的受托人具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1]。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认定

1.股权代持关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根据条约的名称或对条款性质的描述来判断条约的性质。有些协议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股权转让协议,但根据签署时间的不同,如果 双方同意不转让股份,原股东将继续持有股份,除非该股份已经上市。公司上市 后双方转让股份的情况不予披露,双方将视情况按比例分享公司股份的利润。这 种情况的性质一定是代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不是股份转让。当然,双方 也可以正式约定转让股份和股本,但受让方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而转让方保留实 际存款人或实际受益人的身份。如果这不是协议的形式,则应特别注意其他事实 和证据,以确保融资是首要且最重要的理由。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简单地被反驳,而应以与合同协议相同的方式进行分析。在实际投资人与提名股东之间没有书面 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能证明转让性质或未完成出资,则难以获得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存款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存款人向指定股东个人账户划转资金,但未注明划 转性质的,该股东仅在同一天向公司控制账户划转等额资金,不足以判断是否持 有股份,即使提供其他股东的证词。由于金融交易的模糊性,陈述中可能会因利 益等主客观因素而选择证人或当事人的口头证据,因此口头证据本身一般不予采纳,除非有其他类型的证据支持。证据形成证据链[2]。 2.股权代持效力认定 (1)一般来说,股权关系被认为是有效的。这是基于尊重各方自主权,减少 政府干预,自由选择经营主体,通过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2)减少“以合 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无效的理由。关于所有权关系是否因“以合法形式隐瞒非 法目的”而无效的讨论,在最高院以往的一些案件中仍在继续,但在随后的案件 中逐渐消失。“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违法”,仍然是指违法行为, 也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理由。因此,适用“以法律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最终必须以“违反法律、行政命令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不能 作为独立的无效原因。(3)减少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的负面影响。由于法律法规 被重新归类为任意性和强制性,强制性条款又细分为行政强制性条款和有效强制

股权代持协议书标准版

股权代持协议书标准版 股权代持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联系方式】 乙方:【代持人名称】地址:【代持人地址】联系方式:【代持人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持有【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行使相关股权,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期限本协议自【日期】之日起生效,至【日期】届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权利及义务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行使相关股权。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委托代持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使相关股权,并及时向甲方告知相关事项。 4. 如双方达成其他约定,应书面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 三、履行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股权证书或相关投资文件,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具有代持公司股权的权利。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股权代持凭证、持有公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双方之间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违约责任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情况,导致乙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在各自权利义务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达成。2.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日期: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 (一)司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当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罚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公道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赔偿缺失。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范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之法律性质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之法律性质分析 参加房地产金融课程请文尾扫码进群 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特征,股权流动性较强,股东资格以持有股票或被记载于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 出于规避法律、不愿公开身份、商业安排考虑等原因,实践中会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从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往往称之为“股权代持”。正确分析和判断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特征 股权代持并非法律术语,其法律特征主要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由此,股权代持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其出资以名义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 根据《公司法》,股东负有向公司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履行出资义务也是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股权代持中,实际承担并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以名义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即:公司股东名册、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中对应该出资的股东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二)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公司股权的投资权益 虽然实际出资人并未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章程及公司登记材料中,但其实际享有股权的“投资权益”。 关于“投资权益”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予以明确,既可以包含股权的全部权能;也可以仅指收益权,其他权利由名义股东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 (三)股权代持的安排往往由双方以合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代持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1、实际出资人先履行出资义务然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东变更为名义股东; 2、实际出资人将出资交付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 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

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

代持股权是委托合同关系吗

代持股权是委托合同关系吗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股权投资成为了人们追逐财富的一种 重要方式。在股权投资中,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代持股权。那么, 代持股权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另一方作为受托人之间的合意,依法设立的特定形式的合同。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授权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事务的管理和 处理。 然而,代持股权并不符合传统的委托合同的定义。代持股权是指股 东将其股权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或享有相关权益,但并非特定形式上 的委托合同。在股权代持中,代持方无法代表股东行使投票权、分红 权等,他们只是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为股东持有股权提供管理、保管等服务。 在现实中,代持股权往往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代持协议 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它明确了代持方的职责、报酬、 解约规定等内容。这是一种双方共同进入的合作协议,而非一方委托 另一方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 那么,代持股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从法律角度来看,代持股权更符 合保管合同的性质。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另一方保管,并 按照约定进行管理、保管等行为的合同。在代持股权中,代持方承担 着保管股权的责任,而非代表股东行使权益,更符合保管合同的性质。

对于代持股权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代持方是否需要获得相关 的牌照或许可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代持股权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 批准,并获得相应的牌照或许可证。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确保代持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来履行其职责。因此,在进行代持股权时,双方应该了解当地法规,并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 综上所述,代持股权并不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更适合归类为保管 合同。双方应该在进行代持股权时,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等方式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代持方还需要了解当地 监管部门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并取得合法的执照或许可证。只有 遵循法律法规,并与信任的代持方进行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 利益,实现股权的管理与增值。

【公司实务】“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代持协议书)

【公司实务】“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代持协议书)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关于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如下所示: 1、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情形;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

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 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

股权代持协议完整版

2023年度:股权代持协议完整版 一、协议背景 1.1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商一致,就______股权作以下协议: 二、股权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在__________所持有的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2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及时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股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将股权转让合同送交公司备案。 三、股权代持期限 3.1 本协议自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单位:年/月)。 四、股权代持费用

4.1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持其所持有的股权,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代持费用,具体标准为: (1)委托期限不足1年的,代持费用为已转让股权总额的_________%。 (2)委托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代持费用为已转让股权总额的_________%。 4.2 甲方同意于代持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要求乙方返回所代持的股权。 五、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5.1 甲方作为本公司的股东,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系依法取得或合法获得,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非法性或纠纷。 5.2 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如因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乙方和/或公司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六、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将导致乙方和/或公司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甲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七、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代持协议

委托代持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xx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拥有的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在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者,对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xx

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焦作xx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在股东会的表决意见应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不得自行发表意见。

代持合同范本

代持合同范本 代持合同范本1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受托人以合伙份额内部发行方式将所其持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中的_______%转让给甲方。 2、鉴于国家目前对_______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有所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合伙人,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合伙份额,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合伙企业中占合伙企业总合伙份额的_______%,对应合伙企业出资_______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合伙份额。 2、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合伙份额,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合伙份额为限,根据合伙企业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包括按投入合伙企业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合伙份额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_______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4、如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再次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任意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合伙份额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采用汇款的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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