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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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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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四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对环境的干预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护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施工生产应采取科学、可持续发展方式进行管理。做出最大努力以保证: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充分利用原材料及水、电等的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采用废物最小化以及管理价值改进做法;
其次应最大程度的回收利用所生产的废弃物,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至少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法规、标准,以及业主的环保要求。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编制、实施,并负责对相应施工措施的审核、检查。
第五条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控制点,制定项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检查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各部门及专业负责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应考虑和识别自身工作范围内的环境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及时处理已发生的问题。自身无能力处理的应提请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一般要求:
(一)工程施工时应考虑该工程所面临环境风险。
(二)工程项目如分包,对分包单位的环境资质进行审查,确认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队伍符合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后,签订分包合同。
(三)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环境管理中,对可能产生重大危害和可能造成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重点控制,对其中可能产生重大事故的作业项目,由项目提出控制点,明确控制要求,并明确责任人。
(四)因工程施工需要招聘临时劳务人员时,应考虑人员素质要求和环境法规的要求,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教育。
(五)应严格按照施工项目特点制定或审查相应的作业文件,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并予以实施。
(六)各负责人应严格按程序规定要求开展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并做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法律、法规、本规定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八)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前,相关部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控制措施。
第四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第八条基本内容包括:
(一) 防止大气污染:防止施工扬尘;搅拌站的降尘;生产和生活的烟尘排放(锅炉、茶炉、沥青锅的消烟除尘)。
(二) 防止水污染:搅拌站的废水排放;现制水磨石作业;油漆、油料渗漏防治;施工现场临时食堂、厕所的污水排放。
(三)防止施工噪音污染:人为的施工噪声防治;施工机械的噪声防治。
(四) 防废弃物的污染:
第九条环境保护的定期检查
环保检查可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巡回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及时发出“检查整改通知单”,以督促消除隐患;检查过程中填写“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检查表”。
第十条防大气污染
(一)高层或多层建、构筑物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造成扬尘。
(二)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三)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四)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铺设焦渣或细石,并及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五)散装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设库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取严密苫盖措施,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六)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洒水,减少扬尘。
(七)在规划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凡进行沥青作业的,要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八)喷砂作业应搭设封闭的作业棚和围档,避免对周围和公用设施造成影响。
(九)市区和郊区城镇区内的在用锅炉、大灶、茶炉等,采取除尘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十一条防止水污染
(一)用水设施尽量使用节能型产品,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排放。
(二)以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其井水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
(三)凡在施工现场进行砼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四)施工现场现制水磨石作业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作业时设置排水系统,严格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
(五)施工现场临时厨房、食堂,要设置隔油池,排放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施工现场临时厕所,要设置化粪池,排放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化粪池。
(六)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料油漆库,库房地面、墙面要做防渗漏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七)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随意弃置,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八)施工现场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尽量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防噪声污染
(一)人为噪声的控制: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二)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