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3-25日,江苏高院在盐城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上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中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基本共识,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此如何理解?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造成实践中该类案件管辖混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类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协议管辖的问题,理论上因其属于合同纠纷,是可以协议管辖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法律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民诉法解释已将其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只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选择其他法院的均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1号(2012年12月25日)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苏高法[2017] 243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犯罪侦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全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重点研讨了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问题,对明确司法标准、统一司法认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纪要如下:一、统一我省部分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的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先后就非法集资、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定罪及各刑档的量刑情节标准,但实务中仍有不少经济犯罪尤其是部分常见罪名,对是否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量刑情节缺乏统一适用标准。
少数罪名虽曾规定过省内参照标准,但与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新近颁布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同类犯罪的处罚标准失衡。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为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公正、高效办理好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平等、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有必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
二、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特别重大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1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二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先行约谈再审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
再审申请人不接受释明意见、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归纳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答疑和释明要点的基础上,形成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的书面意见并随案卷一并移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包括十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第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调齐全部案卷自行立案受理;对于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调齐全部案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发送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引言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门适用于处理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解析,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小额诉讼程序,简称小额程序,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金额较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将金额较少的纠纷案件提交给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2. 普通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务追偿等。
但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土地使用权等特殊性质的案件,则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仲裁及其他特定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涉及金额超过五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当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同意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时,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小额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
在起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和准备工作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法院可能会通过传票等方式通知被告出庭,并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意见书。
3.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2、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因此审判效率较高。
3、限制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避免了繁琐的上诉程序。
4、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程序简便,降低了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短,审判效率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当事人无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增加司法公正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避免了多人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仍需要适用其他诉讼程序,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2、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3、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便快捷,但数量众多,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2011年11月24日)为规范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解释工作,严格司法审判工作程序,严肃司法审判工作纪律,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是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旨在指导相关司法审判工作实践的规范性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参照适用。
二、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适用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存在歧义、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时,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逐级向省法院书面请示,不得自行解释。
三、下级法院的请示应首先提交省法院研究室统一扎口管理,并由研究室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办理。
其中,属于个案请示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立案审查手续。
四、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办理请示事项时,应当坚持集体研究原则,由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答复。
五、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将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初步答复意见,提请分管院长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六、省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适用和解释的书面批复应以“苏高法审委”文号作出并印发全省各级法院。
七、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或内容不再适用情形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修改或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江苏高院公报2021年第6辑目录
江苏高院公报2021年第6辑目录重要文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为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意见()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七项规定()审判经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总结()参阅案例范建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王健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案() 王吉林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玩忽职守犯罪案()王崎等合谋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案()于在青隐瞒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重要信息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尹希笋等共同私分或侵占单位不入账经营收入及以虚假手段套取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案()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詹建诉明月物业公司因外事车辆占位发生纠纷致其人、车损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周庆岭诉其弟周庆江及分居之弟媳王丽借贷纠纷案()钮露因不知职工债权清单公示请求职工债权保护诉长发公司劳动争议案() 盛春公司诉郑中在居间合同中代偿债务欠款纠纷案() 熊建军、陈玲诉马吉明、孙秋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超鹏因房款被销售人员收取侵占诉华厦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王府大街143-149号小区业委会诉金亚房产开发公司小区地下室所有权确权纠纷案() 诺亚公司等诉南京电线电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余保生因整体转让公司资产诉张家港市志翔贸易有限公司、朱平股权转让纠纷案() 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仇天和不服工商行政对其个体户诉讼代理业务不予登记案()春宇公司诉吴江市社保局因员工就餐时外出致伤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审判动态全省法院2021年1-12月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特讯:2021年我省案例指导工作成果丰硕,继续领先202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参阅案例情况统计欢迎订阅202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小额速裁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小额速裁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案件。
小额速裁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小额速裁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标的额不超过五千元的简单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小额速裁案件的具体适用范围、程序、裁判文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小额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1.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民事案件;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四、小额速裁案件程序1.起诉与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小额速裁案件,应当提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立案。
2.送达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审理小额速裁案件。
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4.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小额速裁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后七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判决结果、上诉权利等事项。
五、小额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1.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小额速裁案件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判决结果、上诉权利等事项。
2.调解书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小额速裁案件,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六、小额速裁案件的上诉1.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小额速裁案件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苏高法审委[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5]17号)江苏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解决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30日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年9月30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诉讼时效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第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债务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在第二审程序和申诉、再审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可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二年以后才公告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总53 4总56辑-推荐下载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1总第53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领导讲话】在第20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奚晓明(23)【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专题】《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孙佑海黄建中陈龙业(29)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38)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42)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高民智(47)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5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56)司法实务中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王林清(74)劳动争议裁审衔接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司伟(95)【人民调解专题】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王丹(109)【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王毓莹(132)【指导性案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6)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2)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明显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交易产生的款项事实来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5)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6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秦皇岛绿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166)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王友祥仲伟珩(18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北京市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地汇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王丹(205)【热点调研】关注涉老案件,保护弱势群体,共创社会和谐——江苏法院涉老民事案件调研报告………………………夏正芳陈丽(217)【地方法院传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 ( 2012年12月20日) (228)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 (237)【民事审判信箱】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242)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242)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 (243)当事人约定以物来支付结算利息的,如果偿还借款时该物折算的金钱数额,超过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44)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 (244)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4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2辑(总第54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专题】大力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奋斗――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劳动争议专题】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论支付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修改支付令为视角德国集体性劳动争议处理的框架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婚姻家庭专题】夫妻股东纠纷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公司法人专题】项目公司之诉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审判理论专题】固定、排序、列示――争点整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例析【指导性案例】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受害人从事违法行为触电造成损害,供电企业能否免责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志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约定交地义务,不足以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土部门随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上诉人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补办婚姻登记”的限缩解释【热点调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民事审判信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3辑(总第55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领导讲话】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贵州调研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专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推进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新途径开拓进取创新指导诉调衔接良性互动以深化“廊坊经验”为先导不断创新指导民调工作机制【合同专题】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劳动争议专题】用人单位“罚款权”的自由与限制【程序专题】裁判形成的决策过程【理论前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上)【指导性案例】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共同侵权的认定――杨发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庙社区居委会、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庙社区居委会王西村民组侵权纠纷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江西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帝景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热点调研】关于天津市民间借贷案件统计分析的调研报告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构――从“宁波解法”看第三方介入机制纳入医疗纠纷处理【民事审判信箱】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执行一审判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人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该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4辑(总第56辑)目录【最新法律】(略)【最新司法解释】(略)【最新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领导讲话】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在全国中高级法院副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民法总论专题】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管若干问题分析【合同专题】对方同意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以法律效果为视角民间借贷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理论前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下)【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不构成矿业权转让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热点调研】合社会之力和医患之谐――杭州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地方法院传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讨论纪要【他山之石】欧盟及斯洛伐克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国法官代表团赴斯洛伐克培训考察报告【民事审判信箱】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如何理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鲁高法〔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高法〔2023〕5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23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民一庭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为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以下简称“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下称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以下要求:(一)应用必用。
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约定适用。
(二)简化适用。
畅通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健全程序配套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三)保障权利。
小额诉讼流程范文
小额诉讼流程范文小额诉讼是指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诉讼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小额诉讼的流程。
立案:立案是小额诉讼的第一步,当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小额诉讼的争议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
在立案时,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书:包括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3.与被告之间的相关协议、凭证或其他证据;4.诉讼费用的缴纳凭证。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受理并发给案件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会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号、案件承办法官和法庭,以及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应提交的材料。
同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立即进行调解。
如果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案件将进行调解,当事人应配合参与调解,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
调解:调解是小额诉讼中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规定,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法院应组织调解,如果无法调解成功,则继续审理。
调解的对象包括双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主持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提出调解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意见持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审判员裁决是否采纳。
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报法院批准后,可作为判决执行。
审理:如果调解未能成功,法院将进入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会根据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和辩论等程序,以及对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会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在必要时通过补充证据、征询鉴定意见等方式来明确事实和责任。
法庭还会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询问是否有补充陈述的意见,并记录在笔录中。
审理结束后,法庭将与庭审参加人一起拟定书面意见,即判决书。
判决书中包括对事实、争议的分析和处理,并作出最终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 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 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3)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号】苏高法电〔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苏高法电〔2023〕1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2)》发布的2021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1月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7567元及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商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7567元但在230266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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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节选)
发布时间:2013.0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
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
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20、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
21、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24、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