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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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天津港科技成果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天津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条天津港科技成果包括:
(一)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成果;
(二)工程设计成果;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成果;
(四)国外先进技术再开发应用成果;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成果;
(六)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已确权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应作为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信设施部作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天津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会议相关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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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管理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七条列入集团公司科技立项计划,已完成验收并实施的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开发应用类科技成果试用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其中规划建设类科技成果试用期为一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科技立项报告规定的任务要求或合同的约定;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条经过验收、试运行,科技项目已达到设计要求或预期效果,项目完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向科信设施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1)和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科信设施部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该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经过形式审查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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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确定的评价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按参加鉴定专家人数份额送交科信设施部。
第十四条申报科技成果鉴定应备齐的资料:
(一)项目工作报告;
(二)项目技术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并主持,采用会议鉴定的方法。
第十六条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人以上组成鉴定组。
鉴定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被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协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鉴定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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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专家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专家有权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二)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和先进性;
(三)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和水平级别;
(四)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五)科技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鉴定过程:
(一)组织鉴定单位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鉴定组成员名单和组长,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组组长主持技术鉴定;
(二)在鉴定组组长主持下,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向鉴定组做科技成果汇报。
鉴定组专家结合汇报,查阅相关科技成果技术资料;
(三)专家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提出质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所需技术资料;
(四)由鉴定组成员进行独立评议,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 2 -
组编写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组组长在“鉴定意见”栏中签字;
(五)鉴定组组长在鉴定会上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宣布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的书面材料交给组织鉴定单位。
第二十二条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附件3)。
第二十三条申报集团公司以外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自主进行申报。
第三章科技成果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已确权的知识产权,应在天津港科技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登记材料由知识产权所属单位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由该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向上级成果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章科技成果推广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是指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与应用主要方式是内部使用和对外转让。
科技成果的对外转让、许可使用、推广、应用、出售、成果转化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对外转让应由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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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选取条件:
(一)适用于本单位生产、建设或管理的科技成果;
(二)应用后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无需进行较多、较复杂的应用性研究,并可较快产生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条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应优先支持推广应用,跟踪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总结推广经验,并上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该成果研制计划单位(如有合同,按合同办理)。
参与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单位无权私自进行转让。
科技成果转让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科技成果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档案是指在科技活动及其管理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文字材料、图表、照片等科技成果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由科技成果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档案内容包括:科技管理文件、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的相关文件、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凡需要归档的科技成果文件资料,都应做到字- 2 -
迹工整,图样清晰。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档案应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三十六条已归档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应在天津港科技管理平台上同步进行电子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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