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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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一方应将重要情况如实向对方进行说明。 保险双方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如保险标的状况、权属关系、风险程度。 违反告知——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故意:保险人有权解约;不退费;不赔偿。 ❖非故意:保险人可解约或加保费;应赔偿。 2.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
(二)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 船舶: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保险费; ⑵ 货物: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运地价格+运费+保险费; ⑶ 运费:保险责任开始时,应收运费+保险费; ⑷ 其他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开始时,实际价值+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时 ❖ 保险费 CIF
1.同时发生,且均为近因。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可以区分——按比例赔
b.不能区分——完全不赔 2.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前因属责任——全赔
b.前因属免责——不赔 3.间断发生,因果链断裂。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赔偿应正好填补损失。 (一)补偿原则的意义 发挥保险补偿职能。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二)对赔偿金额的限定 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应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扣免赔额 (三)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权(第三方责任) ❖ 委付(推定全损)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
三、近因原则
什么是近因?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直接作用论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 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 人给予赔偿;反之,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该原因就是近因。属责任——赔偿;不属——不赔。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数额,保障标准; 保险人——保费依据,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赔。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比例赔。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超额部分无效。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事物,即保险的保障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人并不是保证不发生意外事故,而只是给予经
济补偿。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商法》第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的名称;(全称,印刷) 2.被保险人的名称;(写明,指示、背书转让)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赔与不赔) 7.保险期间;(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 8.保险费。(对价)
船舶适航 ❖ 不绕航 航行合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三个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 杜绝保险赌博,防止道德风险。 ❖ 限制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
合同的一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合法、诚信。
海上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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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 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 实与信用来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受害 方可解约并索赔。
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陈述和保证三个方面。
如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违反告知: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二)保证
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如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 告知仅须实质正确,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合同无效! 按形式划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同等法律效力。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⒈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⒉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⒊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⒈ 船舶; ⒉ 货物; ⒊ 船舶营业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⒋ 货物预期利润; ⒌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⒍ 对第三者的责任; ⒎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
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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