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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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

9、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75号)。

二、主要内容

基本资料: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

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

印件。

证明资料:该公告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除提交上述基本资料外,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亲属间无偿赠与的、无偿赠与非亲

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还要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办理免税:该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5年11月10日起

执行。

10、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主要内容

股权奖励计税价格: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该公告明确在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股权奖励分期缴税在财税〔2015〕116号解读中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对象的划分:该公告明确可分期缴纳的纳税人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仍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备案管理:该公告要求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同时强调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代扣代缴:股权奖励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新政策与旧规定相比,其核心变化为:将符合条件年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缴付环节递延到支付环节。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

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

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

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

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

个人账户部分。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

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

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

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年金基金运作分红的个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

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

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年金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

上述基本原则执行。

2.年金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7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

本原则征税。

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7年1月1日前

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

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

个人账户余额,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

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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