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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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德生与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18)苏01民终字第493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2014年-2016年漏算工作量提成的结算,一、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的疑问?
1、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至2017年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业务清单明细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2、2014年-2016年提成发放单的业务工作量和双方核对确认的业务结算清单工作量是否存在漏算的事实?那么漏算工作量的提成是否应该结算给上诉人?
二、2017年业务工作量提成的结算,一、二审法院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不予处理的疑问?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二、法定时限和关键工作时间应醒目地写入施工招标文件中
遵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限有下列几种:
⑴、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⑵、最短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最短开标时间不少于二十日;⑶、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⑸、招标人最迟确定中标人(定标)时间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⑹、最迟向项目所属产业的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招标情况的备案)不大于自确定中标人(定标)起以后十五日;⑺、最迟订立施工合同时间不大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后三十日;
⑻、最迟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不大于自订立施工合同之日起以后五个工作日。

由上述法定时限和各产业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可以推定下列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关键工作时间:
①施工招标文件最终稿编写日期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二十日以前;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时间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以前);③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小于投标预备会(如有)的召开时间或者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前);④投标预备会的召开时间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前);⑤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应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当天;⑥投标有效期最短不少于六十个日历天;⑦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如果招标人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天前公布此拦标价;
⑧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开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4、根据以上对结算审核和清单控制价编制的法定时限规定,说明任何事情都具有时效性。

上诉人已经离开被上诉人公司1年多了,被上诉人还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按惯例不与上诉人结算,被上诉人说法成立吗?上诉人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结清业务提成都不予理睬,而一、二审法院竟然也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不予处理,是何原因?法院作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法院也根据结算惯例作为法律依据吗?若被上诉人一直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不与上诉人结算,上诉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又到哪年失效?
三、这份完全倾向于被上诉人的判决书,一点都没有采信上诉人的证据和答辩,上诉人感到万分疑惑与不解,对于以上有关疑点恳请南京市中院能一一作出合理的书面解答。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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