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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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计税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题·计算题】2016年3月,某单位因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8年的王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王强一次性补偿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王强取得该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①计算免征额=20000×3=60000(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计算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0-60000)÷12-3500=8166.67(元)
③应纳税额=(8166.67×20%-555)×12=12940.01(元)。
7.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8.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士的纳税义务的计算
“四类人”
“四块所得”
“四种义务”
“四个公式”
无住所外籍人士的分类:四类人
T>五年
来源地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支付地
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在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外工作
居住时间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T≤90(183)天征免税不征税
90(183)天<T<一年征征不征税
一年≤T≤五年征征征免税
T>五年征征征征无住所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先税后分)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题·计算题】美国居民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15年1-10月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外资企业支付的月工薪2万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万元。6月份回美国工作10日,计算罗伯特先生2015年6月份应就其工薪在中国缴纳多少元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2015年6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4800)×25%-1005]×20÷30=3530(元)。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单选题】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4000元
B.5590元
C.9590元
D.11805元
【答案】A
【解析】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9.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了解)
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等),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在中国境内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况下的计税规定,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有可能今年出计算题)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从业人员的三项经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