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苏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苏府[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苏州高新区作为苏州市的重要科技创新载体,为鼓励企业发展,提供了多项支持政策。
具体包括:
1. 首都科技创新资源协同发展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与北京市相关科研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 公司上市支持计划:为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实施IPO提供财务、法律、服务等综合支持,打造高新区上市培育基地。
3. 人才支持计划: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包括提供人才安居房、子女入园入学等服务。
4. 创新券计划: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技术转移等一系列专业服务。
5. 创业孵化计划:提供提供办公空间、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法律咨询、人才引进等服务。
6. 财贸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整体金融、贸易和风险管理服务。
总体上,苏州高新区以打造国际一流的高科技产业集聚区为目标,坚持“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支持服务。
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股票发行方式作了新的规定。
同时,国家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设立高新技术板(二板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积极适应股票发行方式改革,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更好地促进全省优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股票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和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要制定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基础。
二、着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是全省证券工作的重点。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再筹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进人证券市场。
打破所有制界限,积极培育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
在材料审报核准过程中,省、市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严格把关,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公开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评审程序和核准方法,增强上市工作的透明度,引导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主动地争取上市。
三、适应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规范企业上市申请程序。
各地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储备工作。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苏府[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13〕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中小科技企业加快发展的优越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科技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其做强做大,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发展动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优先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对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以及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柔性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海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对处于扩张期的中小型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滚动支持。
围绕中小科技企业人才需求,在清华、北大等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场招才引智活动,对来苏就业并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
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建立与创新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实行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推进技术创新活动。
设立1500万元的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
指导中小科技企业按照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要求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及时全额兑现配套资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苏府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意见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意见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11年02月24日15:15 来源:字号: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推荐阅读一、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一条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培训和激励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主体上市意识,全力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基本原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速发展,从而做大做强是企业内在的发展需求和自身的动力驱使。
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方面,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益,更要考虑到地方财力的平衡;既要扶优扶强,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增强全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全局意识。
第三条目标任务: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要大力发展和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分年度计划并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力扶持其改制上市,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第四条推动企业分批发起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积极配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改制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苏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极端重要性(一)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苏州正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面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市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又存在着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瓶颈制约。
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其根本目的是要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引领,切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努力将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从整体上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苏府〔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
按照“五个一批”总体工作思路,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
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持续壮大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打造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色的上市公司集群。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
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发展好苏州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积极建设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8•【字号】苏府[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和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有新提升,在转型升级中有新突破,在稳中求进中有新作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引领”战略,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加快技术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民营企业由一般制造向创新创造转变,引导民营企业抢占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支持民营企业增强主导产业竞争优势,促进全市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发展品质全面提升,为苏州继续保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二、任务措施(一)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发展业态,支持传统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加快改造提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促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实施“新兴产业倍增发展计划”,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资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电网和物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每年优选和扶持一批民营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支持中小民营企业为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协作配套,促进全市民营经济中新兴产业的比重逐年提高。
苏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1-8-8 阅读次数:455 】【我要打印】【关闭】苏园管〔2011〕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与二次创业步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主要经营地在园区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年盈利;(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挂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企业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实际缴纳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5年内企业每年在园区缴纳的流转税,增长幅度超过上年50%的,当年奖励20万元,增长幅度超过100%,当年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此税种的地方留成,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我区上市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对象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和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具体参照苏高新管〔2020〕84号文件第一项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条在“苏州市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数据库系统”完成备案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功后,因股改累计纳税支出产生的地方留成。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四)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五)区内企业挂牌“新三板”及登陆“新三板”精选层;(六)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三条企业改制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对企业改制奖励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纳税支出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参照苏高新管〔2020〕84号文件第二项执行),涉及税种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地方贡献的不同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至350万元的奖励。
其中,企业在拟上市进程中(除科创板上市)股改产生的纳税支出地方留成低于500万元(含)的,奖励250万元;介于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高于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50万元。
股改产生的纳税支出地方留成可按企业股改进程跨年度累计。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为了加强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及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累计4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最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了促进苏州高新区企业的发展,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1. 财税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如免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 人才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评价等多方面的支持,并且为来自海外的高级人才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3. 融资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优惠利率、贷款担保等,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4. 奖励政策:对在高新区发展壮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技术创新奖、产业发展奖、贡献奖等,以激励企业持续创新、升级。
5. 环保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环保支持,如环境评估、环保设施建设等,确保企业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6. 其他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支持,如土地使用、公共服务等,帮助企业顺利开展业务。
以上政策实施期限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 -。
苏州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苏州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前言:目的和依据为促进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苏州高新区”或“本区”)自主创新战略实施,加快本区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及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科技投融资平台本意见所称的科技投融资平台是指根据本意见以及本区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大政府性引导资金投入、设立“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下称“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建设“投融资资源数据库”(下称“资源库”)等,吸引海内外风险资本在本区的聚集,引导和促进风险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与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在其投融资和发展中发挥作用,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条: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苏州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织本意见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对辖区内风险机构及担保机构适用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管理,协调与风险投资基金有关的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单位与个人的相关工作和关系。
第三条: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本区财政(含科技发展资金)出资、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性出资、其他发起人的出资、基金本身经运作所取得的增值以及其他合法的资金。
第四条:科技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述的科技项目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述企业:(一)在本区内设立的、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二)在本区内各类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中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及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必要程序认可的企业。
第五条:风险机构的条件本意见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愿意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区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备与促进本区科技产业发展以及满足科技项目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资本(含其所管理的资本),自有资本或管理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重大处罚;(二)运行机制科学完善,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管理水平较高、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勤勉敬业、诚信良好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拥有三名从事科技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团队主要成员无犯罪记录、无金融违规操作记录,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三)除非本意见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应当在本区辖区内依法完成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经营期限不少于七年,并正常运行;(四)其他领导小组办公室据需明确的条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苏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济运行,金融市场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引导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形成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现代产业集群,为加快提升苏州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力争2020~2022年新增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超200家。
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0]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3【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指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或者外包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
苏州市制造业高度发达,产业规模大,鼓励和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做强做大现代服务业,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互动并进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地方可用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原则和重点方向(一)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政府引导。
在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政府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点,立足企业实际,抓住研发、物流、营销、安装、技术、售后服务等环节,重点在专业化、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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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
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苏高新办[2007]87号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室、局,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苏州市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培训和激励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主体上
市意识,全力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基本原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速发展,从而做大做强是企业内在的发展需求和自身的动力驱使。
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方面,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益,更要考虑到地方财力的平衡;既要扶优扶强,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增强全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全局意识。
第三条目标任务: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要大力发展和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分年度计划并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力扶持其改制上市,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推动企业分批发起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积极配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改制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
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企业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
第六条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
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第七条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企业必须是注册在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措施。
(1)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在其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涉及的各项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6)在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拟上市企业租赁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
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
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激励措施。
(1)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是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为了在境内外上市进行资产重组整合,由此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其企业因利润的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5)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高新区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6)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7)企业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条促进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额大于其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50%的,由区政府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A股、H股等),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4)在海外以红筹股方式间接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区政府对该上市实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5)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内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6)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但未将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高新区的本区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7)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亿元20万元的奖励。
(8)如省、市、区有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的,可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四、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的相关条文,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市工作服务小组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上市工作服务小组人员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积极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拟上市企业,指定专人,在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努力完成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新设或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公司及成功上市的公司等)目标(完成将由区政府在考核中增加其附加分)。
第十四条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本意见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3年后仍未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启动上市准备程序的企业,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归还财政。
第十五条对企业争取上市期间享受的项目补助,若中介机构进场操作5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外,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享受的项目补助也应一并收回。
第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或公司争取境内外上市期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扶持政策外,享受的各项地方性扶持政策,应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享受,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规范入帐。
第十七条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由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初审,报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关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相关内容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