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社团联合会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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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汇
编
(征求意见稿)2006年4月
目录
一、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3
二、广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8
三、广州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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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17
五、广州大学学生社团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
19
六、广州大学“十佳社团”评比办法—————————————
22
七、广州大学学生社团换届(换任)程序及规定————————
24
八: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席位产生办法———————27
九、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制度————————————
29
十、社团合并与取缔制度——————————————————35
十一、附表————————————————————————38
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直接指导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
第二条:社联的宗旨:本着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针,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活动,以各种形式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为培养跨世纪人才作贡献。
第三条:社联的任务
1、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学生社团,组织各学生社团活动;
2、进行学生社团登记和注册工作,审批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计划的落实;
3、协调沟通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学生社团提供各种信息和活动机会,组织统一的联合行动。组织竞赛和评优活动,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以加强对社会的了解。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根据《广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在我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可成为社联的成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社团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对社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章程允许条件下,自主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三)管理好本社团成员,并接受社联监督。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社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社联理事长提议,并得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四)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社联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议社联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和通过社联的章程;
4、选举产生社联理事会。
第十条:社联理事会是社联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社联理事会由当选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二)社联理事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三)社联理事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四)社联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五)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社联理事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召集社联理事会开会议决。
(六)社联理事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七)社联理事会的职权是:
1、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讨论和决定社联有关工作,制定社联的各项工作条例;
2、筹备和召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3、负责学生社团干部的管理及培训工作;
4、选举产生社联常务理事、社联理事长。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由社联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分工管理社联工作。
第十二条:社联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一)社联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实行驻会制度;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学生社代表大会和社联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
2、筹备和召开社联理事会会议;
3、提议讨论任免社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审议和批准社联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
5、审批及监督社联及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社联下设秘书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外联部、宣传部、网络资源部、信息与编辑部等常设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社联各职能部门部长由理事长、常务理事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干部在职期间表现由秘书处备案,并定期向校团委及其所在院系汇报。
第四章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凡是我校全日制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均
称学生社团。禁止成立地域性的同乡会类型组织。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1、须具备明确的章程,规定其名称、宗旨、性质、任务、组织原则、组织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要有成员10人以上,聘有指导老师、专家指导社团工作;
2、须有利于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
3、必须在社联登记注册,并成为其社团会员,接受其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新学生社团成立,必须成立筹备小组,向社联申请,报校团委审批备案,学生社团经校团委审批,在社联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到社联注册登记,否则当自动解散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聘请指导老师或顾问,须由该社团向相应团组织报批,后报社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证,印章的制作:
(一)学生社团会员证必须经过校团委和社联批准,并由社联监制,备案;(二)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印公章,必须统一使用“广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的解散,必须遵照《广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向社联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费:
(一)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行解决,必要时可向社联提出申请;
(二)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正常的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广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干部:
(一)学生社团干部指社联干部,各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社团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三)社团干部必须做到: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