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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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教学内容: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讲授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补救等基本要素。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并能运用国际贸易术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实践中的案例。

授课时数:6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的两个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 e Un if or m La w on t he I n te rn at io na l S al e of Go ods,简称UL IS)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 he Un if o rm La w o n th e Fo r ma ti on o f C on tr ac ts f or t he I nt er na ti ona l S al e of Go ods, 简称U L FI S),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25日生效。

(二)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公约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的,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公约规定了如下内容: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二,公约除了要求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之外,还要求: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需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三,公约适用的对象是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此外,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合同: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或者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2、公约的适用内容

公约只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并不涉及以下内容: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此外,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3、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对于公约的适用,公约指出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来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

(3)当事人在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必须适用本公约

(4)除了公约规定的适用内容外,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还发展出在合同和公约缔约国没有关系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

一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二是,合同的并入条款

三是,商人法或商事习惯

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 te rna t io na l Ru le s for th e In te rp re tat i on o f T r ad e Te rm s,简称I N CO TE RM 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 rs aw-O xf or d Ru le 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

(R e vi se d A me ri ca n F o re ig n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T r ad e De fi ni ti on 194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即受

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就构成要约。一项要约必须是: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如果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则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例如实践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

3、要约表明要约人在其得到承诺时就受其约束。

4、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要符合下列条件,即(1)撤回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原则上也是可以撤销的,条件是(1)只要是在订立合同之前;(2)并且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销。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或者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接受通知,则要约不能撤销。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是不能撤销的:

(1)要约写明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此时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三)要约的终止

1、要约由于拒绝而终止。

2、要约由于失效而终止。

3、要约由于受要约人接受而终止。

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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