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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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摘要:“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 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明德慎刑;儒家;德主刑辅

目录

引言 (1)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 (1)

(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 (1)

(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 (1)

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2)

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 (4)

四、隋唐时期“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 (7)

(一)隋朝《开皇律》 (7)

(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 (7)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引言

德法兼治是中国传统的治国方略,发端于西周、确立于西汉、巩固于唐代的“德主刑辅”是中国德法兼治历史传统的主导倾向。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在历史上,“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治国理念已延续两千多年,本文从“德主刑辅”建立的时代背景谈起,研究了在中国古代为何要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治国理念,着重讲了周公以德服天下,明德慎罚的思想,讲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壮大“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政策。尔后,又从群儒之首董仲舒的思想谈起,明确了“德主刑辅”观念的正式确立。对中国法律传统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内容、实现方式作了简要分析与阐述。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

(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

“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一是“为政以德”的“德”,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德主刑辅”算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

(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

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1的政治思想和法治原则。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 实行德治,也就是要求统治者严于律己, 勤于政事, 绝对不可骄奢淫逸。所谓“慎罚”,就是谨慎用刑, 反对滥杀无辜。当然,“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并不是对民众只讲仁慈德政,而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小人”要“刑兹无赦”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及“刑兹无赦”等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领过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这一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的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2

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表明他们已经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各个学派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由于孔子一生招收门生,传授知识,并且曾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身为日渐没落的贵族势力的代表,孔子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重视“人治”,强调“德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宗法为秩序,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人治”,则指提倡“圣人治国”,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圣贤的君主;强调“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也即刑罚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 主张“以德服人”、“为政以德”。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孔子则对德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将“仁”入德,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表现在法律思想上, 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 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 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极力提倡“德治” , 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 , 实行“德治” , 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正如他所说:“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拱之”。3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孔子说“为政在人,取人之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他把“仁”作为最高道德标准和各种美德的源泉。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在统治方法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而“以力服人”4是以往奴隶主贵族统治劳动人民的传统方法。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5即迫使劳动人民服从统治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罚, 也即暴力。孔子曾经把这种传统的方法和他的“德治”的方法加以对比, 认为导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在这里,他虽然亦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 但与“德”、“礼”相比, 则等而下之, 他认为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 服从统治。

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和发展孔子“礼治”、“德治”之类的法律思想,重申“教以人伦”、“贵德而尊士”、“辅世长民莫如德”6之类的政治主张。为了缓和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他把孔子的“仁学”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劝诫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提倡“以德服人”,公开声讨专制暴君滥杀无辜,明确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的“民贵军轻”思想。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 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说”。他告诫统治者必须依靠道德教化来争取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以德行仁者王, 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当然仁政也需辅之以刑, “莫如贵德而尊士, 贤者在位, 能者在职, 国家闲暇, 及是时, 明其政刑, 虽大国必畏之矣”。但他又针对当时各国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象而提出了“省刑罚”的主张,“无罪而杀士, 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 则士可以徙”。荀子基于其性恶论, 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吸收了法治的思想, 反对教化万能论, 主张礼、法并重, 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3张燕婴.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32.

4万丽华,蓝旭.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45.

5王世舜,王翠叶.尚书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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