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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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招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由个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自行提取现金业务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卡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到期前5日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二)报销还款。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包括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中,完成报销程序,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出招商银行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免息还款期结账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前。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处馆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手续。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理办公室与公务卡发卡行服务协议签订手续。
(二)财务部门通过省直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