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3章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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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第三人向本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追认;
②在本人追认前,第三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 立的合同。
③但德国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已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 则不能享有撤销权。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大致相同, 即无权代理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 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 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 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2.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
(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
(1)明示的指定
明示的指定是指由本人和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达 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协议,代理人通过本人的明示指 定或委任而实际享有的代理权。这是英美法上产生 代理权最基本的途径。明示的授权既可用口头也可 用书面的形式,并且授权的形式与代理人和第三人 之间法律行为的形式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代理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是书面合同,授权仍可以用口头方式, 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方式替他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例如,只有委托代理人购置不动产, 才需要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人的财 产时,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在必须采取某种行动 的紧急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权。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 相当的困难的。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代理 权。
英美法院的判例表明行使这种代理权应具备三项条件: ①实施代理行为是实际上和商业上必须的; ②代理人行使这种权利前与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从而
第3章代理法
3.1代理法概述 3.2代理的法律关系 3.3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3.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3.1代理法概述
3.1.1代理的概念 3.1.2代理权的产生 3.1.3无权代理 3.1.4代理关系的终止
3.1.1代理的概念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关系的法律特点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或法律 规定,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 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 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经他人授权或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他人完成某项法律行 为者称为代理人;授权或委托他人或依 照法律规定由代理人代表其为法律行为 的人称为本人或被代理人;第三人则是 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人。
无法得到本人的指示; ③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合理的,并且
必须考虑到各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4)追认的代理
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法律行为。这种行动叫 追认。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法律行为生效时起 就对本人有约束力而不必等到追认时。
追认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效: ①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
⑤代理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一般按照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3.1.4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因法律规定而终止 (2)因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
(1)因法律规定而终止
①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但是有 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该情况只适 用于民事代理。商事代理有特别规定的, 并不因本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必然 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2.代理关系的法律特点
(1)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权 限范围内独立的意思表示。
(2)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行为是以本人名义进行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3.1.2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 2.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
1.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
理人来处理各项业务。公司的董事长一般被认为是公 司法人的代理人。按照德国法,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2)意定代理
意定代理又称为委托代理,是指根据本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 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也可 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 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一般对其形式没 有限制。
①此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不能由本人提起;
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出于恶意还是不知情,他都要对次负责;
③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欠缺代理权,确认与之实施法律行 为,那么代理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④如果本人的指示不明确,而代理人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执行了该 指示,即使代理人对代理指示做出了错误的解释,代理人也不承 担责任;
理人的身份进行的。 ②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
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 ③作出追认的本人在代理人订立时必须取得了法律上
的人格。 ④本人在追认时必须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
3.1.3无权代理
1.大陆法的有关规有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对无权代理行为加以规定。在本人追认 前,该法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对此,大陆法有两种 解决方法:
(2)默示的授权
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行为、言词 或默示推定其意图使另一人有权以他的 名义为法律行为,其后果对他有约束力, 如同他明示地指示了代理人。默示授权 可以由明示的指示合理引申而来,例如 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甲经常委托乙 替他向丙订货,而且甲都如数向丙交付 了货款,那么乙就可以被认为具有默示 的代理权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 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如果某人 冒充别人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越 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依违反 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代理人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 代理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定代理 (2)意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本人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为法 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 为而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的产生几种情况: ①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②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③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的代理权。 此外,公司法人本身是不能进行活动的,它必须通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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