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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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科室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根据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规定,此类药品根据病人需要,使用专用处方按限量到药房领取,科室内只能存有少量的精神类药品备用,如安定、鲁米那等,并设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做到班班交接,定期专人清点签名。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护士应严格根据医嘱用量使用该药物,并保留针剂安剖,交予药房做好备案。

4、医师所开的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不得外借。

5、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换动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6、对过期、破损的此类药品不得擅自处理,统一交给药剂科处理,并做好交接说明,不得积存。

7、积极配合医务科及药剂科对此类药品的调查与管理

工作。

8、科室医护人员应合理使用此类药品,杜绝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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