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在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8.20
•【字号】深建规[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建规〔201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规范设计概算编制,提高概算编制质量,我们编制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请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规程》全文请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第1篇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一、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治理效能,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4. 坚持依法依规改革。
三、机构调整(一)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职责,市林业局的职责,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资源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
(三)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责,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职责,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
(五)组建市水务局将市水务局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水务局。
(六)组建市商务局将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市投资推广署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商务局。
(七)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市文体旅游局的职责,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汴政办〔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把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做到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形成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2025年,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公共交通的服务品质、保障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绿色、低碳、智能和多元化发展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1.加强规划衔接。
2023年完成《开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23—2035)》编制工作,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使规划衔接更加顺畅。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交场站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土地配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2.严格规划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深府办函〔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8日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44号)、《深圳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深政数〔2022〕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打造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对标全球最高最好最优,围绕分步有序建设鹏城自进化智能体,推进以数字孪生为特点的深圳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
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夯实以BIM/CIM为核心的全市域时空信息平台和孪生数字底座,健全数据资源治理体系,深化智慧场景应用,推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赋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以先行示范标准加快打造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和“数字中国”城市典范,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建设“数实融合、同生共长、实时交互、秒级响应”的数字孪生先锋城市。
建设一个一体协同的数字孪生底座、构建不少于十类数据相融合的孪生数据底板、上线承载超百个场景、超千项指标的数字孪生应用、打造万亿级核心产业增加值数字经济高地,建设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课 程 内 容
2
3政策出台背景
政策条文解读
附件表格填报要求
1
01
政策出台背景PART ONE
24
++
2
4++)》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
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
深建科工〔2018〕71号
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
三级标题
三级标题
Ø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
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
占比达到50%以上。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
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建筑成为深圳主要建设模式
之一。
到203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
例力争达到70%以上,建成国际水准、领跑全国的装
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督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质安处、法规处、建管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等。
(二)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情况进行整治,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是否已于近期开展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划分消防责任区,明确消防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任务;3.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内部装修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5.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6.临时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是否进行重点管理,专人负责;7.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8.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9.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合理,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10.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11.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深府办函[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深府办函〔2009〕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对外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九、深圳市教育局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深圳市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一、深圳市监察局Supervis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二、深圳市民政局Civil Affair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三、深圳市司法局Justice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五、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Agriculture and Fisher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六、深圳市文体旅游局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十七、深圳市审计局Audi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八、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深圳市水务局Water Resourc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Local Tax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三、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四、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五、深圳市城市管理局Urban Managemen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六、深圳市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三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三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Emergency Managemen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建办督〔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督〔2020〕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坚持“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参照《标准》要求配备执法装备。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执法装备配备品类和数量。
三、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宜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四、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落实,并及时将各地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序号实施机关市级审批事项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总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32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19122333市财政委员会11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7318285市人居环境委员会103136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24267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135188市教育局37109市公安局22163810市民政局43711市司法局145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911713市农业和渔业局17122014市文体旅游局2151715市住房和建设局8102016市水务局1462017市地方税务局22527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1634219市药品监督管理局5520市城市管理局171721市气象局2242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 101023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1124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225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1126市无线电管理局427市档案局22合计20913448391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5出口许可证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7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13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1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15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16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19粮食收购资格审核20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2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24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6软件产品登记27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28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29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30深圳市典当行变更31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32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3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市财政委员会行政许可3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39地名命名核准40建设用地批准41房地产预售4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43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44施工图核准45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47建筑施工噪声许可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9污染物排放许可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5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53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54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56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57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58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59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60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61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62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6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6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65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6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67从事港口经营6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港口建设项目许可70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71占用、挖掘道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2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3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74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7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水路运输经营权79营运船舶经营权8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81小汽车定编初审8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8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85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8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8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8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8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9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91医师执业注册9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和换证93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94麻醉药品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95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9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97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教育局行政许可98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99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100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0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10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103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1004台湾学生就读我市中小学学位安排105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106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107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市公安局行政许可10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109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11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111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11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113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114工程爆破许可115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11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11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18机动车注册登记119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0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121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2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123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1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6枪支配置、运输许可1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9核发《保安员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0新生婴儿出生入户131户籍迁入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2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133港、澳人员入户134本市户口恢复135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136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137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138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139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4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 141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142因私护照签发14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1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45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市民政局行政许可146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147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148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49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0遗体入深安葬审批151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15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53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4法律援助审批155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156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157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158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159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160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16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6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163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164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65内地干部调入本市和市外招调工166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167留学人员引进168人才居住证的审批169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170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71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72工伤认定173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包含“零就业家庭的核准”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174种畜禽生产经营175水产种苗生产176渔业捕捞17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178海域使用17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180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181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18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183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18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185渔业船舶检验186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8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188动物诊疗189兽药经营190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9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登记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19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19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19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195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19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197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198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19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200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住房和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02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审批20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204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205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审批206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核207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20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209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210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审批211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市水务局行政许可212取水许可21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4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15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16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17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19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220城市排水许可221排水设施验收22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22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22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225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26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227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228水库降等、报废审批229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0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23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23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4延期缴纳税款235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236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237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238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239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40房产税减免审批241再投资退税242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24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24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246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247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24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249契税减免征审批25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25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252误征退税汇算清缴退税254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5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 25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58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使用税减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5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60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2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262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263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26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登记 269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270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71广告经营审批登记27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73食品流通许可274餐饮服务许可27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2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7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279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280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8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82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28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8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28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8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8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8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28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29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291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29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29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29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9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2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297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9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299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300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301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302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03户外广告设置304设置非交通设施305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306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307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308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30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310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11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3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31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31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315木材运输许可316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17征用占用林地318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319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市气象局行政许可320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3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323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4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325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326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32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328邀请外国驻华使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329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330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331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书审批332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333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4台湾记者来深圳采访审批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335人防工程拆除336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7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338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3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40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34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市档案局行政许可342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43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二、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8项,其中下放实施36项,委托实施12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编委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本报讯】(记者叶晓滨滑翔)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
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
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
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二、复工备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二)备案程序
4.督查 市住建、交通、水务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已复工工地随机督查,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Ø项目复工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经核查通过。 Ø项目防疫措施是否完全落实。 Ø防控机制是否到位:指挥机构、防控方案、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人。 Ø员工排查是否到位:是否落实员工实名制登记及每日体温健康排查。 Ø设施物资是否到位:防疫物资储备是否满足现场使用需要。 Ø内部管理是否到位:项目管理班子、巡查纠察队员是否按要求履职。 督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责成监督机构跟踪整改。
定期消毒
Ø 通风消毒。保持24小时通风状态,每天2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消毒。 Ø 解除观察。观察期间未出现异常情况的,方可解除观察。
开窗通风
五、人员防护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一)口罩使用
1.各项目向所有人员配发合格的医用口罩。 2.工地人员要正确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佩戴方法详见附录(P41)。 3.未正确佩戴合格医用口罩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区、生活区、施工 现场。
二、复工备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一)复工条件
项目必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物资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安全检查
到位,符合下列规定:
1.已建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人员。 2.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后恢复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章)
2020年2月9日
目录
一、基本要求···············01 二、复工备案···············04 三、防控体系···············09 四、现场管理···············13 五、人员防护···············18
2018深圳市《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讲人:邓文敏2018年4月16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课 程 内 容23政策出台背景政策条文解读附件表格填报要求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政策出台背景01PART ONE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2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24++)》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三级标题三级标题Ø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人—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 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2.1房建类2.2市政类第三章申报材料3.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1项目建议书3.2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2.1选址意见书3.2.2用地规划许可证3.2.3方案审查3.2.4扩初设计审批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3.2.6工程规划许可证3.2.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8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9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3.3人居环境委员会3.3.1环评审批3.4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3.4.1消防审核3.4.2重新申报消防审核3.4.3消防验收3.4.4消防复验3.5应急管理办公室3.5.1人防方案报建3.6水务局3.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6.2城市排水许可3.7城市管理局3.7.1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3.8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8.1用地预审3.8.2征(收)地3.10交通运输委员会3.10.1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3.10.2港口建设项目3.10.3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3.11住房和建设局3.11.1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2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3.11.4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3.11.5监理直接发包审批3.11.6施工直接发包审批3.11.7申报施工许可证3.11.9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工程名称变更申请延期开工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停工登记复工申请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1.1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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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字[2010]1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0.06.12
【实施日期】201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通知
(深建字[2010]126号)
各区建设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市、区质监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各有关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推广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是推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有利于绿色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政府投资工程
中率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率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项目范围
北环大道改造工程等14个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作为首批试点项目,应当率先在人行道板、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永久土坡护面、砖胎膜、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广场、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鼓励所有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市容环境提升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二、关于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技术规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并发布建筑废弃物及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技术规范,引导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以及生产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规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推广使用。
三、关于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质量认定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应当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由权威机构组织鉴定。
经鉴定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认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进行审查、公示与审定,颁发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认定证书并将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对产品实行后续动态监管。
未经认定的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不得在政府投资工程中使用。
四、关于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销售价格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推动绿色再生建材产业、产品的提高升级,并在力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质量更好、品种更多、竞争力更强的同时,降低产品销售价格。
目前,可比照原生建材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市场价。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价格信息。
五、关于试点项目建设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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