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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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界定
生产性服务业是指渗透到经济部门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生产过程中(与家庭和个人相对应)的活动,是一种中间需求的服务业。主要功能是为生产中不同阶段提供服务产品,并且贯穿于企业生产的上游、中游、下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22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48个行业小类的分类标准。结合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指标体系安排意见》的有关内容,按照业务活动特点,生产性服务业可划分为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流通服务五大类别,涉及部分新兴服务领域。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
信息服务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
科技服务包括地质勘查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
商务服务包括租赁业、商务服务业。
流通服务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批发业。
注: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我市,如国家、省下发新的规定,此标准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