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
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
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
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号)86〕2013(京政发〔》(试行).
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人防工程面积指备
A(行政办公用地A(文化设施用地1.5
按地上建筑面9%
A(教育科研用地A(体育用地A(医疗卫生用地容积
A(社会福利用地A(文物古迹用地按地上建筑面1.5
11%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A(宗教用地B(商业用地B类用地中的广播按地上建筑面2.0
9%
*B(商务用地按人防视台项目(娱乐康体用地B确程战时功能需容积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B(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11%
按地上建筑面2.0
B(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按地上建筑面D(军事用地*10%
类用地除生活服D类设施以外的项目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外事用地D按人防工程战时功需求确定配建人防1.5按地上建筑面9%程面积指容积(安保用地D按地上建筑面11%1.5
F(住宅混合公建用地9%
2.0按地上建筑面F(公建混合住宅用地容积(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按地上建筑面2.0
11%
F(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G(公园绿地(防护绿地G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
(广场用地G
G(生态景观绿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 G5(园林生产绿地) H5(采矿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M1(一类工业用地)3%
按地上建筑面积r≤1.5
M2(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6%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 M3(三类工业用地)9% 按地上建筑面积r≤2.0 (工业研发用地)M4 容积率11%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7% 1.0 r≤按地上建筑面积P(保护区用地)容积率9%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r
用地性人防工程面积指备
(一类居住用地R7%
1.0按地上建筑面9%
2.0按地上建筑面1.(二类居住用地R容积11%按地上建筑面2.0
R(三类居住用地S(城市道路用地S(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类用地如地下建S(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
功能需求确面积超过地上建筑1/以上时,按地S(加油加气站用地
建筑面积30配建S(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防工*(社会停车场用地S10%
按地上建筑面(铁路用地T*T(公路用地(港口用地T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公路线路及其附属施用地T2)项目T (机场用地人防工程建设要(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TT(管道运输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
(供应设施用地UU(安全设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
U(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环境设施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U(殡葬设施用地W(物流用地2.0
按地上建筑面 9%
(普通仓储用地W容积
11%
2.0
按地上建筑面(特殊仓储用地W(待深入研究用地按实际规划用途确
C(村民住宅用地C(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另行研究确
(村庄产业用地C
C(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村庄其他建设用地CH(其他建设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
(水域)E1 E2(农林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3.0.3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
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
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
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幼儿园、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
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
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
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
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小虫注:专业队掩蔽部应沿街设置).
(3)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
6部防空警报器。
(7)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