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拟稿)》等三个规程(范)
肉鸭宰前、宰后兽医检验规程
宰前宰后兽医检验1宰前检查1.1由官方兽医检查屠宰场家禽的产地检疫证明;缺乏证明时,禁止进入屠宰场。
1.2由官方兽医对家禽进行观察和细致检查,特别是注意运输过程中是否受伤或感染疾病。
1.3对来历不明、患有传染病、中毒的禽群,禁止屠宰。
1.4临诊发现鸟疫或沙门氏菌病时,禁止用于人类食用,禁止屠宰。
1.5对未按期停药的禽群推迟屠宰。
1.6凡产地检疫证明合格,临诊健康良好,合乎卫生质量的禽群准予屠宰。
1.7若禁止屠宰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负责人阐明其原因,及时隔离。
1.8所有宰前检验均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2屠宰的卫生要求2.1只有活禽才可进入屠宰线,应电击后立即屠宰。
2.2操作要合理,放血应完全,防止血液污染刀口以外的地方。
2.3脱毛要快速、完全。
2.4应立即进行内脏摘除,检验所有的体腔和相关的内脏,并记录检验结果。
破肠禽废弃,另做无害化处理。
2.5检验后,内脏应立即与胴体分离,并立即除去不适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2.6在屠宰场内,禁止用布擦拭以清洁家禽肉,禁止用可食内脏或脖子以外的任何物体填充胴体。
3宰后卫生检验3.1宰后检验应在540LUX光照下进行检验3.2对家禽体表、内脏和体腔应进行视检,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
3.3注意胴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
3.4注意屠宰操作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
3.5宰后检验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检查。
3.6逐只进行内脏和体腔检验。
3.7有其他迹象表明家禽不能食用时,要进行特定的宰后检验。
3.8当怀疑残留超标或抽查时,应进行残留检测。
3.9宰后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供人类消费;——普通传染病——全身性霉菌病——毒素或人畜共患病病原引起局部或全身病变——广泛性皮下或肌肉寄生虫病以及全身性寄生虫病——中毒——恶病质——气味、颜色或味道异常——恶性或多发性肿瘤——整体污染——较大的损伤和瘀斑——广泛性的机械损伤或烫伤——放血不完全——药物残留超过限量或出现违禁药物残留——腹水3.10分割块出现局部损伤或污染,则该分割块不能供人类消费3.11脱离胴体的气管、食管、嗉囊、肠、胆囊不能供人类食用。
鸡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鸡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一、外观检查
1.检查鸡肉表面是否完整,无破损、无淤血、无异色。
2.观察鸡肉是否有粘稠物、异味或异常的气味。
二、颜色评估
1.新鲜鸡肉的颜色应为浅粉色或浅黄色,有光泽。
2.如果鸡肉颜色过深或过浅,可能是不新鲜的迹象。
三、质地判断
1.新鲜鸡肉的质地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肉质感,不应过于软或硬。
2.检查鸡肉是否有淤血或硬块。
四、脂肪状况观察
1.新鲜鸡肉的脂肪应为白色或淡黄色,且分布均匀。
2.检查脂肪是否有异味或变色。
五、肌肉纤维观察
1.新鲜鸡肉的肌肉纤维应细腻,不易撕开。
2.如果肌肉纤维粗大或断裂,可能是鸡肉不新鲜。
六、粘性测试
1.用手指轻轻按压鸡肉表面,新鲜鸡肉应有一定的粘性。
2.如果鸡肉表面过于干燥或无粘性,可能是不新鲜的。
七、肉汤评估
1.将鸡肉切成小块煮汤,观察汤的颜色和清澈度。
2.新鲜鸡肉煮出的汤应为淡黄色,清澈透明。
3.如果汤色浑浊或带有异味,可能是鸡肉不新鲜。
八、细菌检测
1.使用专业的细菌检测设备或试剂,对鸡肉进行细菌检测。
2.根据检测结果判断鸡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化学残留检测
1.使用专业的化学残留检测设备或试剂,对鸡肉进行化学残留检测。
2.根据检测结果判断鸡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
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鸡肉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鸡肉屠宰过程中的检验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鸡肉屠宰检验管理工作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鸡肉屠宰检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鸡肉屠宰检验流程1. 检验准备鸡肉屠宰前,应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准备工作。
(1)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检查鸡肉原料的来源,是否合格。
2. 屠宰过程检验(1)屠宰前检验:对鸡肉进行外观检查,确认鸡肉的外观是否正常。
(2)屠宰中检验:对鸡肉进行内部检查,确认鸡肉的内部是否正常,无异味。
(3)屠宰后检验:对屠宰后的鸡肉进行质量检查,确认鸡肉的质量是否合格。
3. 样品采集在屠宰过程中,应定期对鸡肉进行样品采集,并送往专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鸡肉的安全性。
五、屠宰检验标准1. 外观检验标准:鸡肉应外表完整,无明显划伤、撕裂和污渍。
2. 内部检验标准:鸡肉的内部应无异味,无腐败现象。
3. 质量检验标准:鸡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添加剂和有害物质。
六、屠宰检验记录1. 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等。
2. 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验。
七、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鸡肉产品,应立即暂停屠宰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八、检验人员培训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鸡肉屠宰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包括:鸡肉的外观、内部特征、质量标准等。
九、检验工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鸡肉屠宰检验工具的管理工作,确保检验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十、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鸡肉屠宰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制度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鸡肉屠宰检验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屠宰 品质检验规程
屠宰品质检验规程屠宰品质检验规程一、引言屠宰品质检验是屠宰行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屠宰品质检验的规程和要求,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二、屠宰环境检验1. 检查屠宰场地的环境卫生情况,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设备等是否清洁,有无异味和污染。
2. 检查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确保屠宰过程中污水的合理处理。
3. 检查屠宰场地是否存在害虫和啮齿类动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三、屠宰设备检验1. 检查屠宰设备的清洁情况,包括切割器具、钩子、刀具等,确保无明显异味和污染。
2. 检查屠宰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正常工作,不影响屠宰质量和食品安全。
3. 检查屠宰设备的维护情况,包括润滑、紧固、清洁等,确保设备运行平稳可靠。
四、屠宰动物检验1. 检查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包括精神状态、体温、呼吸、消化道等,确保没有明显疾病和异常情况。
2. 检查待宰动物的体型和体重,确保符合屠宰要求,避免过瘦或过肥的动物屠宰。
3. 检查待宰动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运输时间等,确保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受到伤害或恶劣环境的影响。
五、屠宰过程检验1. 检查宰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宰杀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宰杀设备的使用情况等,确保宰杀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2. 检查屠宰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源,包括血液、内脏和粪便等的处理情况,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3. 检查屠宰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包括不同动物、不同部位的处理和分割,确保每个环节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六、屠宰产品检验1. 检查屠宰产品的外观和色泽,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无明显异常。
2. 检查屠宰产品的气味和口感,确保无异味和异常。
3. 检查屠宰产品的温度和保存条件,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细菌滋生和食品变质。
七、屠宰品质检验报告1. 编写屠宰品质检验报告,包括检验项目、结果和评价。
2. 报告中应明确指出不合格项,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得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鸡、鸭、鹅得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得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与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得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得异常禽只与随机抽取得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
1 合格得,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4。
2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5.4。
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得,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与《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
4。
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得,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沪农委[2016]10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7【实施日期】2016.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6〕102号)奉贤区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组织实施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的函》(疫控(督)函〔2016〕48号)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组织实施<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的工作方案》(见附件),在你区先行开展验证项目工作,请按相关规程抓好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4月27日上海市组织实施《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的工作方案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送审稿)》和农业部于康震副部长批示精神,为制订出合理、可行的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拟在上海等全国6省份组织实施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以下简称“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
为保证该项目在本市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组织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套规程(范)制订及验证项目的函》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内容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的实施兽医卫生检验制度的要求,通过在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鸡)和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生猪)2个项目单位的实施,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和相关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卫生检验等方面内容。
屠宰卫生检查规则
【法规名称】屠宰卫生检查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23-04-19【正文】屠宰卫生检查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畜牧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屠宰卫生检查,涉及家畜、家禽在屠宰场内之屠前、屠后检查及其他有关检查工作。
第 3 条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一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指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执行屠宰卫生检查之兽医师。
二屠体:指家畜、家禽经放血后不含内脏之整体与剖体。
三内脏:指家畜、家禽胸腔、腹腔及骨盆腔之脏器。
四疑畜、疑禽:依本规则施行屠前检查,认为有待进一步检查之家畜、家禽。
五合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家畜、家禽经屠前检查鉴定适合屠宰者。
(二) 家畜、家禽之屠体、内脏经屠后检查鉴定适合供食用者。
六不合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家畜、家禽经屠前检查鉴定不适合屠宰者。
(二) 家畜、家禽之屠体、内脏经屠后检查鉴定不适合供食用者。
七稽留: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认定家畜、家禽或其屠体、内脏,应经缜密检查、检查或其他解决后再为鉴定期,指示屠宰场将该家畜、家禽或其屠体、内脏送往指定处所留置之处置。
九冷冻后合格:屠体、内脏经检查鉴定应依规定冷冻后,方适宜供食用者。
第 4 条屠宰场应指定足够且纯熟之人员,于屠宰卫生检查时,依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指示,执行下列工作:一屠前检查时,驱赶、移动、隔离及管理家畜、家禽。
二对家畜、家禽及其屠体、内脏予以标示。
三将检查标的物予以切割、显露或排列。
四将鉴定为稽留之屠体、内脏撤至稽留线 (区) 。
五将屠体、内脏进行切除、修整、清洗或消毒。
六解决经鉴定不合格之家畜、家禽及其屠体、内脏。
七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屠宰卫生检查相关工作。
第 5 条屠宰场应同步展示屠体及其相应内脏,以供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执行检查。
第 6 条家畜、家禽于施行屠前检查前,应经充足之系留。
前项屠前检查应在屠宰前于屠宰场系留区为之。
第 7 条疑畜、疑禽应隔离屠宰或应于当天所有屠前检查合格之家畜、家禽屠宰后再进行屠宰。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
国畜禽种业中2019.07作者简介:王亮(1978.4-),男,山西省高平市人,大学本科,高级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疫病的检测检验及动物疫病防控及疫病免疫检测。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王亮(河南省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458000)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肉质食品的安全问题。
为了让人们的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本文首先阐述畜禽屠宰产品检疫合格标准,介绍与之相关的检验内容,其中包含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及整个生产过程(从屠宰前到屠宰后的检疫等),并对不同种类的禽畜检疫进行详细说明。
关键词:禽畜;屠宰;检疫;相关技术;规范5杜绝滥用兽用抗菌药,下列情况不能使用兽用抗菌药一是病毒感染;二是发热原因不明;三是未查明致病菌;四是拒绝在饲料中添加促生长用兽用抗菌药。
6小结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加强饲养管理,注重防疫,消除病原,增强畜禽免疫力,控制疫病的发生才是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之根本。
1禽畜屠宰产品检疫合格的检验标准在检疫过程中,必须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尤其是在屠宰禽畜入场时,需要对禽畜佩戴的禽畜检疫证明进行查验,然后了解禽畜运输途中的相关情况,最后是对禽畜进行临场检查。
临场检查这一过程包含多个环节,其中有禽畜排泄物状态、呼吸状态、外貌状态和精神状态等。
这一系列检查完毕后还需要进行消毒,尤其是运输工具的消毒。
另外,屠宰检疫记录还应保存,禽畜种类不同,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也不一样,需要按照具体要求进行保存[1]。
2不同禽畜屠宰检疫检验的技术规范2.1家禽屠宰检疫不同品类的禽畜屠宰检疫规程不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所使用的对象主要包含鸽子、鹌鹑及鸡鸭鹅等常见禽类,而检疫目标主要是禽结核病、小鹅瘟、禽白血病、致病性禽流感等。
家禽屠宰后的检疫检验也非常重要,尤其是组织脏器的检疫,其中包含内脏器官抽检和体表检查。
其中内脏器官抽检包含心脏、脾脏、肝脏、肾脏、肠道、肌胃、口腔、鼻腔、肌肉、皮下、胆囊体腔、气管和喉头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引言家禽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国家对家禽屠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入解析。
二、家禽屠宰检疫的重要性家禽屠宰检疫是预防疫源性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家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屠宰前的检验和屠宰过程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合格的检疫工作也有助于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要点1. 卫生条件的要求家禽屠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场地的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积水,设施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等。
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和纸巾供工作人员使用。
屠宰操作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以防止任何污染。
2. 家禽屠宰前的检验检疫在家禽屠宰之前,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家禽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检验人员会对家禽进行体检,观察其体态、精神状态和毛色等。
同时还会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家禽的养殖历史、疫苗接种情况等。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患病家禽、进行病原学检测等。
3. 屠宰过程的监管屠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屠宰操作。
屠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屠宰操作者必须掌握正确的宰杀技术,以确保家禽在宰杀过程中不受伤害,并尽可能减少疼痛。
检疫人员会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符合规范,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4. 检疫证明的发放经过检验检疫并合格的家禽,在屠宰过程结束后,将会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记录了家禽的检疫情况和屠宰过程的合规性,是相关部门批准家禽产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
消费者在购买家禽产品时,可以通过检疫证明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对家禽屠宰检疫的理解和观点家禽屠宰检疫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一、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文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屠宰过程的监管,确保肉类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屠宰场和屠宰加工企业。
第三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屠宰检验工作,确保出厂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五条屠宰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审批和注册、设施设备的检验和监管、生产区域的卫生条件管理、屠宰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检。
第二章屠宰场的审批和注册第六条所有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和注册。
审批机构负责对屠宰场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评估。
第七条审批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并且必须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九条屠宰场审批和注册必须经过屠宰检验机构的抽检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审批和注册后,屠宰场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确保其持续合规。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检验和监管第十一条屠宰场在获得审批和注册后,必须进行设施设备的检验和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的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屠宰场必须提供必要的合作和配合。
第十三条设施设备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屠宰线的检验、冷却设施的检验、消毒设备的检验等。
第十四条设施设备的监管由屠宰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设备故障的处理。
第十五条屠宰场必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必要时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第四章生产区域的卫生条件管理第十六条屠宰场必须按照卫生要求对生产区域进行管理,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七条屠宰场必须定期对生产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屠宰场必须建立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机制,确保废弃物不对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卫生检测制度,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
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屠宰前 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病症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 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病症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 〔 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X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XX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X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拟稿)》等三个规程(范)
附件1: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草拟稿)为加强鸡屠宰管理,规范鸡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能,适用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1.2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资质证书。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鸡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鸡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鸡产品与鸡、废弃物通道。
2.2.1.4是否在活鸡进厂入口设置车轮消毒池。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具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活鸡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3.3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3.4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批编号。
2.4.2是否达到宰前适当静养的要求。
2.4.3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4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5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 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 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 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宰前管理· 淋浴· 麻电· 放血·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 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 · 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文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例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鸡屠宰检验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鸡屠宰检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三、鸡屠宰检验管理组织机构1. 鸡屠宰检验管理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的进行,并及时处理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2.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执行检验任务,监督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鸡屠宰检验管理程序1. 鸡屠宰前检验:在鸡屠宰前,对将要屠宰的鸡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鸡的体表情况、呼吸、精神状态、病症等。
对于有异常情况的鸡,需要及时处理,不能进行屠宰。
2. 鸡屠宰中检验:在鸡屠宰过程中,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鸡的内脏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鸡的内脏是否完整、色泽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气味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鸡,需要及时剔除,不能进行后续加工。
3. 鸡屠宰后检验:在鸡屠宰结束后,对已宰杀的鸡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鸡的外观、重量、品质、卫生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鸡,需要及时处理,不能销售和食用。
五、鸡屠宰检验管理要求1.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操作,不能私自更改或省略环节。
3.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检验工作。
4.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必须保持监督执法的独立性,不得接受利益输送,不得泄露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5.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填写相关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
六、鸡屠宰检验管理考核与奖惩1.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2. 鸡屠宰检验管理人员的表现优秀者,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以激发其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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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草拟稿)为加强鸡屠宰管理,规范鸡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能,适用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事项2.1 屠宰资质2.1.1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1.2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资质证书。
2.2 布局及设施设备2.2.1 布局2.2.1.1 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 生产区是否设置鸡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鸡产品出入口。
2.2.1.3 是否在场内设置鸡产品与鸡、废弃物通道。
2.2.1.4 是否在活鸡进厂入口设置车轮消毒池。
2.2.2 设施设备2.2.2.1 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 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 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 是否具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 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 是否对进场活鸡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3.3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3.4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4 待宰2.4.1 是否按要求分批编号。
2.4.2 是否达到宰前适当静养的要求。
2.4.3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4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5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 鸡屠宰2.5.1 屠宰生产2.5.1.1 是否按照待宰、挂禽、致昏、放血、沥血、浸烫、脱毛、掏膛、冷却顺序进行屠宰操作。
2.51.2 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屠宰记录。
2.5.2 兽医卫生检验2.5.2.1 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2.5.2.2 是否对检验合格的鸡产品出具兽医卫生检验产品合格证明。
2.5.2.3 是否如实完整记录兽医卫生检验、违禁物质等检验结果。
2.6 无害化处理2.6.1 是否对待宰死亡鸡、检验检疫不合格鸡或者鸡产品,以及召回鸡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2 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鸡或鸡产品。
2.6.3 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鸡或鸡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2.7 出场鸡产品2.7.1 出场鸡产品是否附有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和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7.2 经包装鸡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 是否如实记录出场鸡产品规格、数量、兽医卫生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8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2.8.1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2.9 消毒2.9.1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设置与门同宽,池内是否有有效浓度的消毒液。
2.9.2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9.3 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9.4 加工原毛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9.5 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2.10 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鸡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宰前巡查制度、鸡屠宰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鸡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鸡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2.11 信息报送2.11.1 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2.11.2 是否按照国家《鸡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2.11.3 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2.12 档案管理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待宰巡查记录、兽医卫生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鸡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3. 监督检查要求3.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鸡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者《鸡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鸡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鸡屠宰厂(场)。
3.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3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 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移送给有关部门。
4. 监督检查频次4.1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4.3 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存在鸡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条件下,应当增加对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5.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6. 实验室检测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附表:1. 鸡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2. 鸡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1鸡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屠宰厂(场)名称:负责人:地址: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附表 2鸡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屠宰厂(场)名称: 地址:一、档 案 管理是否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 录、分批编号记录、 待宰记录、 兽医卫生检验记录、 无害化处 理记录、消毒记录、鸡来源和 产品流向记录、 设施设备检验 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
上述各种记录是否保存两年 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 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 工作的意见》、《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是□否□ 是□ 否□处理 意见对上述不符合要求的在事项,应当前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厂方负责人员(签字):年月日负责人: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附件2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拟稿)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的范围、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任职条件、入厂(场)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宰后检验、实验室检测、检疫检验证明的签发、无害化处理和检验记录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的屠宰兽医卫生检验。
2. 检验范围鸡检疫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鸡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兽药残留等。
鸡卫生检验包括胴体体表菌落总数等。
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任职条件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品质管理、动物检疫或卫生检验1 年以上工作经验,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兽医卫生检验员资格证书》。
4. 进厂(场)查验4.1 入厂(场)查验4.1.1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查验入厂(场)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和到场鸡数量情况。
4.1.2 询问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向承运人了解鸡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1.3 临床检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检查鸡的健康状况。
4.2 结果处理4.2.1 合格入厂(场)鸡附有产地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临床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准予入场。
4.2.2 不合格4.2.2.1 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证物不符的,禁止入场,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和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进一步处理。
4.2.2.2 发现疑似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或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2.2.3 发现本规程规定以外动物疫病的,入场后作进一步隔离观察。
4.3 入厂(场)查验记录4.3.1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做好鸡入厂(场)查验记录。
4.3.2 鸡入厂(场)查验记录应包括鸡入厂(场)时间、批次号、货主、产地、运输车号、检疫证编号、检疫证数量、实际到场数量、入厂(场)查验情况、查验人员签字等。
5. 检疫申报5.1 申报5.1.1 检疫申报时限屠宰厂(场)应在屠宰前6 小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5.1.2 检疫申报材料。
屠宰厂(场)在检疫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5.1.2.1 检疫申报单;5.1.2.2 鸡入厂(场)查验记录;5.1.2.3 鸡入厂(场)时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1.2.4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2 受理5.2.1 申报点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应核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回收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签发《检疫申报受理单》,实施检疫监管。
5.2.2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签发《检疫申报受理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6. 宰前检查6.1 临床检查6.1.1 鸡屠宰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对待宰鸡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6.1.2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6.1.3 个体检查。
日屠宰量在1 万只以上(含1 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 万只以下的抽检60 只。
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鸡应实施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6.2 结果处理6.2.1 确认健康的,按预定时间屠宰。
6.2.2 发现疑似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或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2. 3 发现本规程规定以外动物疫病的,患病鸡应当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6.3 宰前检查记录6.3.1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做好宰前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