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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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了许多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虽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从实践与理论两个角度出发,寻找出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该使用的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
目录
前言1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1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1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1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2
(五)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分析3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3)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合理性分析3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论缺陷4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5)
(一)我国关于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5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体系构建 (6)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6
(二)高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7
五、结束语7
参考文献8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探究
前言
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在现今高楼林立的社会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受害人承受着身体及精神上的伤痛和找不到加害人的气愤与无奈;另一方面,那些成为被诉方的无辜“捆绑者”将承担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两方面的对立与矛盾也越发鲜明,双方权利与责任的博弈不容小觑,这就使得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文为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提供了立法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还不够明确,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针对以上内容应用价值分析法1等理论分析工具进行讨论。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损伤的行为.作为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早在罗马法就有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由于民法制度的缺失,对此未有明确规定,造成学术界和实践界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在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存有很大争议。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2。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对于高空抛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不确定
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主体不能具体确定是该行为的典型特点。经过各种调查取证最终还是确定不了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而在现实中这个侵权行为人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唯一的,有可能是混杂在法律界定的施法地点,一定建筑物的使用人即可能加害人之中,也可能是法律界定的事发地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之外的人3。
第二、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
1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6):24。
2杨立断:“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载http://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16700。
3《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发布)。
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后果往往都很严重,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精神损失等。损失之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不能排除有人故意利用高层建筑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受害者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的。
第三、高空抛物行为的举证困难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受害者而言,按照常理让其提供跑植物的大致方向,跑出楼层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有人亲眼目睹全过程或者非常完备的监控设施。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XX性侵害行为
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不难得出其侵害行为即侵权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行为。
2、损害事实
只有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才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补救,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里的损失事实即受害者受到了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具有突然性、不可预知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点。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空抛物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主体有不确定性,因此这里的因果关系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无辜的侵权行为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前一种属于客观必然的因果关系,后一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真正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主观上可能是过时,即不存在伤人的想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实属无意;一种是在主观上存在想法,即故意向受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意图使其受伤。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是无可厚非的。而对于无辜的“侵权行为人”4在主观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和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单从概念来看,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行为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侵权行为主体的不确定,即受害者不知道谁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需要进一步查明。
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方面。由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真正的责任主体,一个是形式上的责任主体。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真正责任人在主观上可能是由于故意,也有可能由于过失,而形式上
425 楼抛下拇指大石块可致人死亡。XX特区报。200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