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人治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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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人治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新《医改方案》关于“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的要求,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医院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新《医改方案》关于“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的精神,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医院的发展和服务能力;坚持“为民办院”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创造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的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医院的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博爱、诚信、敬业”的医院精神,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坚持民主治院,充分发挥党、工、妇、团各级组织在医院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
(二)改革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下,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医院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建立以董事会为主体的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医院的规模和资源优势以及潜在的发展能力,将医院建设成为拥有先进设备、领先技术、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同行推崇、政府放心的现代化陕北名院。
二、医院决策管理机构设置(董事会)
(一)董事会组成。医院决策机构(即董事会)是区政府领导下的医院管理机构,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董事会由医院管理者代表、区卫生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胡星元基金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外聘医学专家和管理专家为董事会顾问。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董事7至9名。董事会组成人员由区委、区政府决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职权。
1、依据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
2、制定和批准医院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和批准院长工作报告,审查医院财务预决算;
4、审议董事长提名的院长人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后作出聘任。审议院长提名的副院长、总会计师人选,由董事会批准聘任,报有关部门备案;
5、根据董事长提名,审议批准董事会顾问人选、董事会各职能委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
6、审议批准并聘任院长提名的院长助理和中层管理人员人选;
7、确定医院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岗位人员的编制,审定人员招聘方案;
8、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行使监督权、绩效评价权、工资报酬分配权。决定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三)内设机构。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为强化董事会的领导,提高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水平,董事会设立下列不脱产的委员会:
医院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制订医院的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对医院重大建设项目和贵重医疗设备投资进行分析论证;对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出建议和措施。
财务审计委员会:对医院财务运行状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和审计,根据检查情况、审计结果,对医院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董事会。
(四)董事长职权。
1、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监督落实医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提名院长人选;
3、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审批聘任院长提名的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助理及中层管理人员;
4、经董事会集体审议,对医院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拥有30-100万
元重大支出决定权;
5、监督检查医院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6、审核批准医院内部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7、检查监督医院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及时掌握医院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向董事会反馈;
8、每年组织医院财务审计委员会对医院财务及投资项目进行两次审计。
(五)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六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医院执行机构设置
(一)医院领导班子组成。医院设院长1名,总会计师1名,副院长
5名。院长为医院法人代表,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违反章程和严重失职、渎职而导致医院重大损失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予以解聘。
(二)院长职权。
1、主持医院全面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方案;
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助理;
6、向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聘任或解聘职能科室、医技科室、临床科室正主任和护士长;
7、在符合政策法规及董事会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拥有招收、聘用、辞退和奖惩职工的权利。
8、拥有30万元以下的财务决定权。
四、医院监督机构设置
(一)董事监督。由担任董事会董事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国资局代表承担监督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章程对医院财务、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院长的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二)财务与审计监督。医院应根据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按照企业化管理要求,结合本院的情况制订财务与会计制度,由董事会审批后报区卫生局备案。医院设立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医院应向董事会和区卫生局报送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对医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医院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医院工会主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由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工会法》有关程序选举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