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如果社会生活中存在乱排污水、滥伐森林损害生态环境安全、森林安全等公共利益的现象,而这些侵权行为又没有侵害特定公民的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那么该如何启动法律程序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呢?
文章从案件来源、起诉主体、被告、诉讼请求、诉前程序等方面阐述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特点。
案件来源:一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等。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但是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检察院的除外。
被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草原监督管理局、森林公安局、生态文明建设局等等。
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对全社会都是有益的,既可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又可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也能很好得维护公共安全,让大家生活在一个青山绿水、树木成荫、和谐健康的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