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运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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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实施细则

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依据解读(三)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依据解读(三)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依据解读(三)1.2021年《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接地母线明敷设镀锌扁钢子目是否包含涂黄绿条纹标识内容?答:包含。

2•防水套管为现场制作时,其制作安装如何执行2021年《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答:防水套管制作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防水套管制作“子目;防水套管安装执行“防水套管安装”子目,不再计取该子目中“防水套管”材料费。

3.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沿建筑外墙敷设的空调冷凝水管如何执行?答:沿建筑外墙敷设的空调冷凝水管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9-94PVC空调排水管子目。

4.2021年《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附录四室内钢管、铸铁管道支架用量参考表是否适用于消火栓管道支架?答:不适用。

消火栓管道支架应依据设计要求计算。

5.依据2021年《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如何计取?答: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燃气管道安装子目工作内容中的气压试验包含燃气管道安装时需进行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无需单独计算。

6.依据2021年《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及《关于发布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动态调整(第一期)的通知》(京建发〔2022〕373号,以下简称373号文)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原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四章电气调整试验删除的调试子目,应如何计取相关费用?答:373号文动态调整部分将原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四章电气调整试验子目调整如下:(1)相关单体调试子目并入对应设备安装子目中,不再单独计取,例如变压器单体调试、成套配电柜单体调试、IokV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互感器单体试验、DTU柜、避雷器、IOkV绝缘子、穿墙套管等;(2)相关系统调试子目归属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在《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中费用指标板块发布了相关参考指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相关规定,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须经自主测算,按不低于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中费用指标区间的中间值合理确定,列入“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例如变压器系统调试、送配电系统调试、不间断电源调试、组合式成套箱式变电站调试以及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京建发〔2020〕282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推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建办质函〔2019〕679号)有关精神,决定逐步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含检测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证书编号、有效日期、检测范围及项目、发证机构、发证日期、验证二维码。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一)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证书。

(二)电子证书的使用方式电子资质证书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1.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上的“北京市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平台”栏目中的“企业信息”进行查询验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京建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电子信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7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化交易平台在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6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以来,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招投标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开展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平台、规范管理。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是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交易的统一平台。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交易。

市区两级执行统一的电子化招投标交易流程、监管程序和服务标准。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鼓励有条件的区试点先行,结合试点情况分步实施。

在电子化招投标推进过程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勇于创新,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务工程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务工程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务工程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务工程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京发改〔2019〕691号)、《关于推进本市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通知》(京发改〔2019〕184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0〕161号)等文件规定,在市级水务工程已经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基础上,自2020年4月1日起,各区水务局所属水务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4月1日起,本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交易,交易系统不再提供非电子化招投标交易模式。

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凡是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招投标环节都应当通过远程在线完成。

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在线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在线提交投标保函、在线提交履约保函等活动。

三、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各区水务局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 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件。

第六条 “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格式文件。

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为了保证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直接打印生成。

(二)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三)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四)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五)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 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六) 光盘表面粘贴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关于使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2011年10月版)

关于使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2011年10月版)

关于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2011年10月版)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行为,更好发挥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保证工作质量,现将招投标活动中关键环节与电子化平台相衔接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资格预审阶段(一)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发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且应详细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注意,必须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鼓励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1、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中应规定以下内容:(1)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网络传输递交方式,成功上传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保管好证明其已“成功上传”的凭条。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2)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GEF格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制作完成后,将电子文件复制到光盘或U盘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密封递交要求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当做好签收记录,并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接收回执。

(3)未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评审或依照评审办法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拒绝。

(4)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为使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
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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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的《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电子招标投标特点,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20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遵照执行。

标准文件自4月20日起执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县级及以上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薛树鹏;联系电话:83775360)——结束——。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一般规定1.1 1.1 定义与解释1.2 1.2 适用范围1.3 1.3 法律法规2. 第二条招投标程序2.1 2.1 招投标信息的发布2.2 2.2 投标人资格审核2.3 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4 2.4 投标文件的评审2.5 2.5 中标通知3. 第三条协议管理3.1 3.1 协议的签订3.2 3.2 协议的履行3.3 3.3 协议的变更3.4 3.4 协议的解除3.5 3.5 协议的终止4. 第四条工程质量与安全4.1 4.1 工程质量标准4.2 4.2 安全管理要求4.3 4.3 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处理5. 第五条工程进度与费用5.1 5.1 工程进度计划5.2 5.2 工程费用支付5.3 5.3 工程进度与费用的调整6. 第六条沟通协调6.1 6.1 项目沟通协调机制6.2 6.2 信息交流与资料共享6.3 6.3 争议解决7.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7.1 违约行为7.2 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8.1 争议解决方式8.2 8.2 仲裁或诉讼地点8.3 8.3 仲裁或诉讼时效9.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9.1 合同生效条件9.2 9.2 合同变更程序9.3 9.3 合同终止条件10. 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10.2 10.2 保密义务与责任10.3 10.3 保密期限11.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11.1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11.2 11.2 侵权责任11.3 11.3 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12.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范围12.2 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12.3 12.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13.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13.1 合同转让的条件13.2 13.2 合同转让的程序13.3 13.3 转让合同的效力14. 第十四条附则14.1 14.1 合同的附件14.2 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14.3 合同的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是指甲方(需求方)与乙方(供应商)就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5日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5日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5日版)2013-1-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时点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2)有可操作的和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的评判方法;(3)有可靠的评标组织和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改变后的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CA章的办理

CA章的办理

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数字证书“有关通知为了配合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交易平台”)的顺利实施。

在电子标书文件及电子开、评标等环节保证交易主体行为的真实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需在提交的电子标书文件及相应环节使用“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进行电子签名。

为此,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投标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办理“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具体办理和使用通知如下:一、数字证书说明“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与手写签名或者实物印章具有相同的使用、管理方式以及同等法律效力,有企业和个人两种形式。

二、办理对象及使用范围说明A类:电子化招投标相关单位、人员免费领取的数字证书A-1、企业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发放对象:(1)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投标人,即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使用范围:在标书文件上加盖印章(公章)。

A-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发放对象:领取企业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使用范围: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上加盖(法人)个人电子印章。

A-3、评标专家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发放对象:通过北京市建筑市场电子化招投标培训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使用范围:登录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评标过程相关文件加盖个人电子印章。

B类: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专业人员自费办理的数字证书B-1、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参与开标的招标人代表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发放对象:(1)作为招标人开标代表的项目负责人;(2)总包及专业施工项目投标人开标代表为项目经理;(3)监理项目投标人代表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4)材料设备项目投标人开标代表为项目负责人。

建市[2011]13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1]13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11]139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第八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内容

第八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内容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4. 评标委员会4.1 (1)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 5 人(2)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 1人;技术专家人数:2人;经济专家人数:2人。

4.2 在通用条款第4.2款文字后面增加以下内容:参与电子化评标的专家,须为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并经过北京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和考核,未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不能参与电子化评标。

招标人评标代表须在评标开始前经过北京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培训。

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或转为纸质标书评审。

10. 评审内容和方法10.2.8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编制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逐项给予明确回复,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0.5.1 (3)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内插法。

10.7.1 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如下: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技术投标文件评审得分×所占权重(0.4)+商务投标文件评审得分×所占权重(0.6)。

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各评标委员加权得分。

加权得分平均值=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评标委员会人数。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确定优先排名次序的标准如下: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名次靠前。

12. 评标报告12. 1 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14)开标会签到表;(15)开标情况记录表;(16)投标文件报送签收一览表;(17)投标文件复核一览表;(18)评标打分表评标专家复核意见书;(19)评标打分表招标人复核意见书;(20)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21)评标专家认为需要提醒招标人注意的事项,或认为投标人应该在后期工作过程中加强的工作内容。

13. 废标条件13.1 其他废标条件:(24)未经招标人同意自行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含电子投标文件);(25)未经招标人同意自行修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的;(26)没有按照规定计入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的;(27)如为电子化评标项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a 电子投标文件不是使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文件;b 使用非投标人自有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c 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d 纸质投标文件不是由电子投标文件打印生成;e 没有在“光盘贴”上填写10位检查码,或编造错误的检查码;f 两张光盘、一个U盘,在开标现场均无法正常导入。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2•【字号】京政发[1988]15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22日京政发〔1988〕15号文件批转)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线、电磁波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外国投资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首都的城市性质和特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污染扰民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新、老污染源一同治理。

环境质量已经超标的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排放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化工、冶金、医药、建材、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建设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2、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卫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业建设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京发改〔2021〕925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区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行政和诚信履职意识,加强政务诚信监督,引领本市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强化法治意识、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各环节交易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交易过程的公开、阳光、透明。

二是坚持守信践诺、勤政高效。

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深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继续清理取消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网通办”,不断提高交易效率。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监[1999]394号1999年9月28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评标活动中认真施行。

特此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在评标过程中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将本细则规定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

各项分值分配如下:一、监理大纲(25分)质量控制9分进度控制5分造价控制7分合同和信息管理4分对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满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30分)(一)总监理工程师(9分)资质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得6分;监理过类似规模工程的,有一个加1分;监理过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称号的,有一个加1分。

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9分。

(二)人员专业配套(6分)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得3分;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明显监理业绩的得满分。

(三)人员职称年龄结构等(5分)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为主,老、中、青搭配合理得3分;全部为高、中级职称、且年龄结构合理得5分。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10分)30%以下 0分30%-40%(不含40%) 6分40%-50%(不含50%) 8分50%以上10分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三、监理取费(10分)(一)所报监理费的费率在规定的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得7分。

(二)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费为准,监理费每下浮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浮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3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办市函[2018]520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09.20
【实施日期】2018.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
书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8﹞52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京建文〔2018〕7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许可的建设
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建筑业“放管服”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目标,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模式,应用电子签章、二维码等技术工具,自2018年10月1日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资质证书)。

电子资质证书是以电子文件形式颁发和使用的资质证明文件,具备纸质资质证书功能。

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含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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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货物采购、专业分包等项目),使用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第四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电子印章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查询、下载等操作。

第五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检测通过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八条 电子标书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资质信息、相关业绩等内容应当从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中调用;基础数据库未包含的信息可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制作工具”。

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制作;(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电子印章;(三)电子标书提交前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完整;(四)现场递交的电子标书应当包括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 盘。

第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施工项目,电子标书中还需要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数据接口标准》的有关规定,形成XML文件。

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网络将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

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备案。

满足相应资格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从电子化平台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方式可以采用现场递交或网络递交方式。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采用一种递交方式。

资格后审项目原则上采用网络递交方式,下载招标文件少于15(含)家的,招标人可发布补充招标文件改用现场递交方式。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首先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并将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同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表面上,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

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采用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拟委派的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的个人CA电子印章进行加密。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十二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后,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进行加密;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因特网或有形建筑市场内局域网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化平台记录撤回操作。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

电子化平台提供回执。

第十三条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经密封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得加密)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采用网络递交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因特网或有形建筑市场内局域网将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投标文件之后,提供回执,递交成功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化平台记录撤回操作。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回执。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资格审查工作计划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解密。

第十五条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审查委员会主任,按规定开展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评审结束后,审查委员会主任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审查委员会每位成员审核确认评审报告,并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审报告上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预审:(一)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二)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三)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四)因申请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五)申请人资格合格必要条件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业绩,未能从基础数据库中直接调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申请人应当登录电子化平台查询,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已确认投标的,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可以撤销确认,招标人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依次递补。

未确认投标的或者确认不投标的(包括已撤销确认投标的),不能下载招标文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如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在开标时导入电子化平台(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导入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使用本人的CA 电子印章签到。

第二十条 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经检查密封合格的,应导入电子化平台。

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

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投标文件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介质由投标人收回。

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在开标会开始后,使用本人CA 电子印章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可正常解密及打开,若无法解密或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会记录上盖章确认。

招标人用CA电子印章将电子化平台中该项目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加密用的CA电子印章须由招标人随身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评标前,由招标人用加密时所使用的CA电子印章对电子化平台中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并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主任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标报告上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模块目录编写的,该模块内容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拒绝:(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二)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的;(三)以网络方式递交的,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四)以网络方式递交的,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五)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六)投标人资格合格必要条件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业绩,未能从基础数据库中直接调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迟到,或未持本人CA电子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标程序;评标时,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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