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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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产业创新综合体,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平阳工业经济竞争力,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在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首台(套)研发,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对通过验收的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温州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对于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项目,按2万元/个给予奖励,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个。
2.加大创新载体梯队培育。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100万元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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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给予10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3.建立重大产业项目高效招引机制。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平阳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4.大力培育“三大产业领域”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税标准(亩税不低于3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
5.突出发展数字经济。
2018年起首次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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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奖励。
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深入实施机器换人。
围绕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工业强县的目标,以“机器换人”、产品工艺创新等为重点,全力推进机器换人工作。
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2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按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对实际投资额超20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经审核确定的生产设备购置费(含生产配套软件费)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
7.加快实施绿色制造。
对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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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
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淘汰高能耗落后电机、煤改气及利用其他清洁能源等项目,完成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省绿色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节水企业(单位)、温州市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等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经验收合格的给予3万元奖励。
8.深入实施两化深度融合。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应用,包括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领域开展信息化改造。
信息化设备采购(包含当年设备托管费用)及软件支出(包括软件采购费及顾问咨询费、软件开发费用、软件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第三方软件开发相关费用)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合理工期指项目立项日期前1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0个月), 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补助标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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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2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新列入省、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打造行业云平台并完成平台建设的,该平台获得市信息经济专家组认可,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9.推广制造业智能化改造。
重点支持平阳传统制造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和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
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含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并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引进智能化制造系统和工厂物联网,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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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平阳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平或并购项目回归平阳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
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11.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含新建投产项目)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2.培育扶持专精特新企业。
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每年评选资源效益奖企业20名(前10名各奖励30万元,后10名各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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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培育百亿龙头工业企业。
对列入百亿龙头工业企业培育名录的对象实施差别化的要素扶持、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创新发展、智力支撑、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四、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14.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给。
结合我县产业定位及工业发展需求,统筹实施工业保护区制度,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研究划定全县工业区块控制线,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规划的产业平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划入线内,实施严格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县工业用地规模总量。
每年计划用于工业的切块指标不得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0%。
15.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倾斜。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和温州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 年本)(温发改产〔2018〕64 号)等我县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有效期内的市级领军企业、市级高成长型企业和县级资源效益获奖企业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用海)指导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16.降低企业其他用地成本。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对通过盘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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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17.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坚持以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对司法处置存量工业用地(不动产)使用权拍卖设置条件,将“标准地”相关指标纳入拍卖条件,推动全县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
18.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安全允许、规划合理范围内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业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消防、安全、日照、停车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55%,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0%;绿地率不设下限,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
对容积率达到1.5以上且亩均税费超20万元/亩的“空间换地”项目,新增部分第4层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层及以上,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厂房建筑层高达到8米的,可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9.规范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按照“主导产业清晰、功能布局合理、安全生产规范、优质企业集聚”的整治目标,指导出租型工业厂房规范提升,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改善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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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境。
五、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平台集聚
20.强化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
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行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鼓励企业取得各类认证,对获得技术专利、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1.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
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盘活存量用地指标。
对列入省级或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县政府予以优先考虑用地需求,除省级的期权奖励外,再统筹安排每年30亩的用地指标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除省级、市级的期权奖励外,创成省级特色小镇并获验收命名的,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0万元;创成市级特色小镇并获验收命名的,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
22.加快省级产业平台建设。
针对新入驻平阳省级产业平台规划范围内的县外企业或机构,且申请用地面积15亩及以上,符合县招商引资相关项目认定,并满足相关投资强度要求,或县内改建、扩建、新建的企业或机构,申请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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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对新落户工业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缩短出让年限等创新方式出让土地(建设用海)。
实行差别化地价(建设用海价格)政策,对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市级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成长型企业和县级领军企业、县级高成长型企业,供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用海)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75%和80%执行;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传统产业,可按工业用地(用海)片区指导价确定。
六、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23.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在上级政府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审方式新获得平阳县县长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4.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
企业(单位)为主新制订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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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励。
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25.鼓励申请运用知识产权。
经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获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20万元;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5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每件一次补助15000元(含纳税企业通过专利申请权转移获得发明专利权);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每件一次补助10000元,且同一年度授权的专利最多补助3件;以上补助资金已包含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授权补助资金;取消国外、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购买专利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分别一次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上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上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奖励5万元。
对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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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以发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50%进行贴息,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
七、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26.激励企业加快发展。
立足"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开拓县内外业务,推动“平阳人经济”转化为“平阳经济”。
对企业发展规模、产出效益等达到一定标准的,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销售额3亿元(含)-8亿元或纳税总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以上年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下同)给予65%的奖励;销售额8亿元(含)以上或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7.激励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由房建施工向其它专业领域转型。
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新晋升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8.支持企业创标创杯。
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范围施工的工程项目创国家、省级、地级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荣获工程质量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等)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含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单项金奖)、地级市优质工程(瓯江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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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10万元。
29.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可按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可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2%费率计取。
建筑工业化设计深度符合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需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采用BIM技术,应用深度和广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的,可分别按原设计费的10%-20%或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另行收费。
购房者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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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项目。
文中所指企业为在平阳县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县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3.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
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
“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
“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
“省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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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
“以上”均包含本数。
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已依据原工业类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对于相关条款在新出台或即将出台的科技、金融、招商等X政策里已有表述的,不再予以纳入。
本政策由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
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原政策有实施有效期的,待实施期满后按新出台政策实施。
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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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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