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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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

本文集中围绕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探讨,特别讨论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保留制度所做的规定。本文系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及比较分析方法分别对传统的保留制度、当代的保留制度及现代的保留制度进行分析。

条约的保留制度是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产物。作为国际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从历史上第一次保留出现以来,迄今为止,这一制度仍在发展过程当中。但在19 世纪,条约保留制度也相对简单。到1899 年和1907 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一系列多边条约时,条约保留制度也随之得到相应的发展。

、传统的条约保留制度

所谓全体一致规则就是要求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所有其他缔约国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成立。具体言之,一项对多边条约的保留只有得到所有签署国的接受,该保留才被允许,保留国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得不到签署国的一致批准,保留国就只能选择要么撤回保留,要么不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此时期保留适用的全体一致规则要求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必须经由所有签字国的同意,其保留才能成立,才能在缔约国间产生法律效果。典型案例就是英国对1899年《关于将1864年8月22 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海牙公约)的保留。

国际联盟时期,多边条约的保留仍然采取全体一致规则。在这期间内,不少国家签署了该公约,而在该期间最后一天,即

1925年9月30日,未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国家奥地利也签了字,

并对该公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保留。③

在联合国成立的最初几年,基本沿用了国际联盟时期的制度,仍然坚持保留必须经过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规则。

不同的是同意接受保留的国家范围缩小了,为己批准的签署国和已加入的非签署国“对于已签署而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无须征询其同意”。④

泛美联盟对多边条约保留的适用,采取与全体一致规则不同的规则一国对条约提出的保留无论是否得到其他缔约国一致同意。其主要内容是一国提出的保留只要有其他至少一个缔约国接受,保留就有效,该保留国就被接受为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的效果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保留仅排除整个条约的效力在反对保留的国家众多的情形下,拟提出保留国应酌情考虑放弃保留。⑤

二、当代条约保留制度

在这一阶段,对保留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事件是

1951 年5 月8 日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就《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

1948年缔结的《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没有关

于保留的条款。1950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就此向国际法

院提出三个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951年5月28日,

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这些咨询意见确立了著名的“和谐一致”规则,条约的保留是为了免除保留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而作的一种单方行为。这种行为,如发生在条约本身允许保留的场合,就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意见对保留制度的形成有很大影响,其基本观点为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编纂。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保留制度

1969 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专门规定了条约的保留制度,包括第2 条、第19 条、第20 条、第21 条、第22 条

其中第和第23 条,以上条款构成了现行条约保留制度的核心。

20、21 条作了原则的规定。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的第1 项规定,凡条约

规定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第2、3 项规定了条约保留须经特别接受的情形,此类规定主要针对限制性多边条约和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多边条约的保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 条规定,凡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根据《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2 条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3 条规定,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它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研究进展

自1995 年以来特别报告员提交的11 份报告多达800 多页,内容涉及条约保留及解释性声明的各个方面,从定义到接受、反对、撤回等,十分详尽。国际法委员会是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多边条约保留的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或多样性包括人权条

约问题进行了详尽研究,委员会在条约保留专题方面的研究基本

②同上,第130页.

③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9,

上囊括了与条约保留相关的大多数问题,比较全面和详尽。

注释:

i Ian Seinclair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2nd ed ,P.55.

ii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

132.

④万鄂湘. 国际条约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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