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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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行政合同

主讲:叶必丰教授

重点问题:

1.行政合同的特征。

2.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3.行政合同的种类和作用。

4•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5.行政合同的履行规则。

6•行政合同的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行政合同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一)行政合同的含义:

行政合同亦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人之间经过协

,与行政相对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合同作为行政

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行政主体是不可缺少的实施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有其明确的目的性,

任何一个行政合同的订立,都是行政主体履行其行政职能、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实施的行为。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具有行政优益性。

4.行政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政行为,具有合意性。行政合同在行政行为类型中属于一种双方行为。

5.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须遵守预设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定性。行政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合同行为,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区别的主要标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

判断行政合同的几个方面:

1•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行政法规范

2.包含有本来应作出或者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

3.针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

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为了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把某些处于模糊状态的合同都认定为行政合同。在我国当前,法律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为有效。只要不损害公共

利益,对某些处于模糊状态的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来保护,并非不可。

(二)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

1最大区别:是协商一致还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是行政合同, 权利义务的

行政主体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

是具体行政行为。

2.注意:

(1)有的行为在形式上有双方意思但实际上却是单方意思;

(2)行政合同的协商一致,必须基于相对人的自愿;

(3)基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行政合同不能因默示推定而成立,而只能是明示的。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适用领域、种类与作用

、行政合同的适用领域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尚未得以正式确立。但从未来发展角度看,以下领域可以推行行

政合同制度:

(一)需要更多调动相对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领域。

在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予以调节的领

域,不需要行政合同。但是,经济人的趋利性,对某些领域并不感兴趣,甚至会导致环境恶

化。这就需要行政主体来调动相对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需要相对人作某种履行义务和避免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领域。在某些领域,相对具

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长期性,需要得到相应的保障。这种保障,

无法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或者说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导致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必要影响。(三)需要对行政主体做更多约束的领域。

(四)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领域和行政事务具有临时性的场合;比如行政认可、行政核准、

行政鉴定等领域。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行政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政合同类型主要有:

(一)科研合同。

(二)国家订购合同。

(三)行政征用合同。

(四)公共工程建设投资合同。

(五)土地等国有资源的有偿出让、承包经营和开发利用合同。

(六)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七)政府采购合同。又称公共采购合同。

此外,还有行政委托合同、行政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资源环境保护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可以极大地调动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弥补了行政命令等某些刚性行政

作用形式的不足。可以成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刚性行政作用的重要补充。

具体而言,行政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于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则起着主导作用,可以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将行政目标变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的行为予以落实,把行政目标具体化、固定化,从而能够更好的加以实现。

(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参与行政和社会公益活动。采用

行政合同方式,可以适应作用对象的自身特点,使相对人明确其责任和权益。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保证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实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

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一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主体参与

公共事业的积极性。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和变更、消灭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规则:

1必须有法律根据或明确的法律授权。

2•行政合同必须出于行政需要,不能随意订立。

3.行政主体缔结的行政合同,不能超越行政权限。

4.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凡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内容和事项,行政主体均不得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

5•坚持公开竞争原则。

6•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缔结行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

1招标

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以订立行政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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